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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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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1: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2: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2020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其中对2021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有效期自2021年度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

  注1:截至2021年末,芜湖奥一精机有限公司总资产为5,847.82万元,净资产为1,852.24万元;2021年净利润为523.18万元。

  注2:截至2020年末,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982.95亿元,净资产为289.35亿元;2020年净利润为11.68亿元。因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出具审计报告,此处取用2020年度财务数据。

  注3:截至2021年末,安徽工布智造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423.93万元,净资产为225.55万元;2021年净利润为42.49万元。

  注4:截至2021年末,江西汇有美智能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711.59万元,净资产为660.67万元;2021年净利润为-1,040.91万元。

  注5:截至2021年末,Robox S.p.A.总资产为7,075.17万元,净资产为3,376.26万元;2021年净利润为494.57万元。

  注6: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中发生的金额较低或占同类业务比例较低的关联方,且对方出于信息保密未提供财务数据,因此未披露各关联方的财务数据。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根据具体协议内容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关联人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上述预计额度允许在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不同关联主体之间进行调剂。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

  上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与上述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价格将以市场定价为依据,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1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

  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满足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在本议案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的期间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直接融资;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的融资性或非融资性担保。该等直接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新增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9,767.91万元,全部为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融资或担保情况概述

  (一)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授信及融资

  为满足公司2022年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2021年度项目中标情况,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的金融债务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最终以各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前述金融债务授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借款、开立票据、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信托等。具体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相关机构最终审批为准。

  (二)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为保障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融资需求,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直接融资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给子公司提供直接融资,不超过总额人民币6亿元(明细如下表)。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给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或非融资性担保,不超过总额人民币6.5亿元(明细如下表)。该等直接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新增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提供担保,通过银行向子公司出具保函,包括内保外贷,即通过国内的银行出具保函,由国外的合作银行基于该保函给境外相关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等财务支持。

  ■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需要开展授信活动,在前述授信总额额度内分割、调整向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决定申请授信的具体条件(如合作机构、利率、期限等)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在上述直接融资和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直接融资及担保的具体事宜,且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对各子公司的直接融资及担保额度,并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相关直接融资和担保所必须的各项法律文件。

  上述事项的有效期自本议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等授权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三)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信及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

  (二)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

  ■

  (三)广东埃华路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

  ■

  (四)EVOLUT Service S.r.l.

  ■

  (五)瑞博思(芜湖)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

  (六)EFORT WFC Holding S.p.A

  ■

  (七)O.L.C.I. Engineering S.r.l.

  ■

  (八)O.L.C.I. Engineering India Private Ltd.

  ■

  (九)GME Aerospace Indústria de Material Composto S.A.

  ■

  (十)?AUTOROBOT -STREFA”Spó?ka z ograniczon?odpowiedzialno?ci?

  ■

  (十一)EFORT Europe S.r.l.

  ■

  (十二)EFORT France S.A.S.

  ■

  (十三)EFORT Systems S.r.l.

  ■

  (十四)CMA Robotics S.p.A.

  ■

  (十五)江西希美埃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

  ■

  (十六)CMA Roboter GmbH

  ■

  以上子公司均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相关授信、融资或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融资或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授信、融资或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融资或担保额度,具体授信、融资或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方式等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相关授信、融资及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因此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融资、担保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宜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担保风险可控。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提请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发生的担保余额为9,767.91万元,全部为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2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3.17%。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公司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88号文)《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46,838.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3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33.7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4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72,589.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1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4,392.04万元,收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1,686.5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3,041.30万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2,201.34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5,252.96万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为人民币27,50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9,400.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252.96万元(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0年7月,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630201040025100),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81257608300),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98040100100157456),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307007029200106776)。2021年7月,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和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53900127910520)。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三、 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以来,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4,392.04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8,097.39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民币5,658.72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2,438.67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7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人民币9,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0年7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4,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021年7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金额为人民币27,5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9.49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13,542.5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

  注: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2021年度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1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

  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或经内部决议修改后披露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截至本报告期末计划使用募投资金的投入金额。

  注2: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88号文)《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46,838.00股,每股发行价为6.3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33.7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0,24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72,589.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情况

  由于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9.49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13,542.5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

  对于上述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的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增加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埃华路”)、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希美埃”)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基本情况

  芜湖埃华路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芜湖希美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增加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埃华路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45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希美埃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提供资金。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批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股东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借款,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异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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