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重整概况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的通知,获悉债权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经公司申请及管理人请示,陇南中院作出《关于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批复》,同意恒康医疗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决定。恒康医疗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1年12月1日,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通过公开评审程序,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医疗”)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2022年3月21日,管理人与新里程及财务投资人、恒康医疗签署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4月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管理人向陇南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2022年4月22日,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林杨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军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法定代表人:林杨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军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