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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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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2(临)—1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企业
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7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通知:黄河集团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2022)甘01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兰州中院裁定将其(2022)甘01民初77号案并入其(2021)甘01民初1245号案件审理。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兰州中院(2022)甘01民初77号案件(以下简称“该案”):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临)—06。

  2、兰州中院(2021)甘01民初1245号案件:有关兰州中院(2021)甘01民初1245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刊登指定媒体上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5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两起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二、该案进展情况

  2022年4月26日,黄河集团收到兰州中院(2022)甘01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其已受理的(2021)甘01民初1245号案件原告(黄河集团)、被告(湖南昱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主体相同,两个案件的原告均要求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返还股权,两个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原、被告及第三人亦同意合并审理,兰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该案并入其(2021)甘01民初1245号案件审理。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1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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