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20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概述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及其子公司等2022年度与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分公司等(以下简称“东塑集团”)、沧州文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勇工程设计”)、沧州颐和高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高新嘉园”)、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租入资产、出租资产、接受劳务、提供劳务、采购商品、销售商品和存款利息及手续费等交易,预计2022年总金额不超过2,215.32万元(其中与东塑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任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均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2021年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累计1,705.35万元。
2、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宏伟、于桂亭、赵如奇、丁圣沧、于增胜、于韶华回避表决,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7条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注:因关联人数量较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公司与东塑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人以东塑集团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注:因关联人数量较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公司与东塑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人以东塑集团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御河酒业营销全称沧州东塑集团御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亦属东塑集团实际控制);国际轻纺城全称沧州明珠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轻纺城”。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如奇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13号
注册资本:10,887万元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家具的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烟酒(限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洗浴洗衣服务;花卉、食品饮料的批发、零售;物业服务;会议服务;餐饮设备租赁;酒店管理;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东塑集团资产总额555,256.88万元,净资产191,548.14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2,990.21万元,实现净利润1,930.19万元。(以上数据为东塑集团母公司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公司名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刘泽平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双金路2号
注册资本:568,426.329万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转贴现;办理银行卡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客理财;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沧州银行资产总额18,333,447.17万元,净资产1,306,873.46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63,683.15万元,实现净利润125,164.8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公司名称:沧州文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住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康居园西区1号楼4单元301铺
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图纸审查一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文勇工程设计资产总额2,108.08万元,净资产1,317.4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117.40万元,实现净利润253.5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名称:沧州颐和高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勇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与吉林大道交口明珠大厦703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颐和高新嘉园资产总额115,057.33万元,净资产814.5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实现净利润-111.2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公司名称:沧州明珠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岳尧
住所: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场地、摊位租赁;出租商业用房;房屋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装修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市政工程施工;制造、销售;服装、服装面料、辅料、纺织品;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广告发布、代理服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国际轻纺城资产总额35,448.08万元,净资产5,285.7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425.99万元,实现净利润-714.2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关联关系
1、截至目前,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422,586,0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0%,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3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宋文勇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塑集团监事,同时担任颐和高新嘉园法定代表人、文勇工程设计大股东;赵如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国际轻纺城、沧州银行董事。文勇工程设计、颐和高新嘉园、国际轻纺城、沧州银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3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其中国际轻纺城2022年预计不再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3、关联方履约能力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与东塑集团、沧州建筑设计、文勇工程设计、颐和高新嘉园以及沧州银行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数额不大,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基本不存在违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开、不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原则。其定价依据为:在有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情况下,关联交易价格根据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确定;在无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情况下,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即交易一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交易时所应采取的价格确定;若既无政府指令性价格或指导性价格,亦不存在市场价格,则关联交易价格依据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或转账结算,根据合同付款。双方可根据本身需要、市场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调整或增减,实际发生的交易情况在本年度总结后统计计算。已签订协议的,双方执行原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授权公司经理层与其签订协议。上述交易的某一项内容被终止和调整的,不影响其他交易事项的执行。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与上述关联方签署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职工公寓租赁协议》、《供电服务协议》、《供水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正在履行中。
2、采购商品和销售产品是在业务需要时签署采购或销售合同,交易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与东塑集团、颐和高新嘉园、文勇工程设计、沧州银行等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的,以上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林、陆宇建、迟国敬对以上关联交易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23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自公布之日期起适用。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28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2年5月6日(周五)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陈宏伟先生、总经理于增胜先生、财务总监胡庆亮先生、独立董事迟国敬先生、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15:00前访问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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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25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为抓住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机遇,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以自有资金10,300万元与北京中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并购基金。青岛明珠捷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捷高”)出资额10,31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0,300万元,根据青岛捷高合伙协议,公司能够控制青岛捷高,自青岛捷高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1月29日,青岛捷高以800万元价格受让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捷高”)51.243万元出资额,并以9,200万元认购西安捷高589.30万元新增出资额,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西安捷高注册资本为1,255.97万元,其中青岛捷高持有其51%的股权。交易完成后,西安捷高成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二、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情况
1、2019年收购时约定的业绩承诺
根据子公司青岛捷高与高红梅、田建红、北京中德汇系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向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于2019年1月签署的《青岛明珠捷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收购时的业绩承诺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如西安捷高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青岛捷高有权调整投前估值,并依据新的估值按照以下方式要求业绩承诺方对青岛捷高予以补偿:业绩承诺方应向青岛捷高无偿转让P1%的股权,其计算公式为:P1=(1-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2,000万元)*49,业绩承诺方按照其所持股权份额同比无偿转让各自股权。
2、2021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调整后的业绩承诺
因西安捷高2020年经营业绩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了意见。2021年4月9日,公司发布了《沧州明珠关于调整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青岛捷高与业绩承诺方于2021年4月签署了《青岛明珠捷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对收购时的业绩承诺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业绩承诺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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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如西安捷高2021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即5,500万元),公司子公司青岛捷高有权依据新的估值按照以下方式要求业绩承诺方对青岛捷高予以补偿:业绩承诺方应向青岛捷高无偿转让P1%的股权,其计算公式为:P1=(1-2021年度实际净利润/5,500万元)*49,P1取其绝对值计算,且上限为49。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其所持西安捷高股权份额同比向青岛捷高无偿转让共计P1%的西安捷高股权,但业绩承诺方内部的股份补偿分配方式不得影响青岛捷高受偿股权,业绩承诺方内部之间就股份补偿向青岛捷高承担连带责任。
(二)2021年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西安捷高2021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喜财审2022S0054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西安捷高经审计的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西安捷高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为-2,099.45万元,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
(三)业绩承诺未实现的原因
1、西安捷高获得青岛捷高增资后,基于电连接器产品的良好市场前景,在沧州建设电连接器生产线,但由于2020年、2021年受疫情影响,军工客户无法验厂检测,导致军用电连接器产能未完全释放。此外,电连接器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军用电连接器产品品种多、批量小,只有将军用电连接器技术转化为民用产品,才能实现规模效应,但受新冠疫情影响,沧州捷高民用电连接器产品的市场开拓不及预期。
2、受2020年、2021年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在沧州建设成套配电设备项目和高功率脉冲电源及有机薄膜电容器项目建设进度延后,电源电容项目未能按原计划进度达产,目标客户产品检测及认证工作延期。上述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导致产品出货低于预期,固定成本及费用较高。
3、为持续获取客户,扩大销售规模,西安捷高新增了销售人员,加大了对销售人员的激励力度,在重点客户所在地的办事处派驻了营销人员,导致销售费用增加。随着产品类型增多,西安捷高新增了服务支持及管理人员,与此同时,产品认证及检测项目增多,导致管理费用增加。此外,西安捷高加大了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增加。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依据《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公司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按照约定做出相应股权调整,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协商确认业绩补偿事宜,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24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1室
首席合伙人:张增刚
截止2021年末,中喜拥有合伙人76名、注册会计师355名、从业人员总数1122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25名。
2021年度服务客户5000余家,实现收入总额31,278.7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829.4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9,515.39万元。
2021年度服务上市公司客户39家,挂牌公司客户170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220.72万元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收费:2,276.34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
2021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2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共17次。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共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贾志博,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至今就职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未有兼职情况。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史佳,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至今就职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未有兼职情况。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质量控制复核人:赵艳丽,2007年注册执业注册会计师,2006年至今就职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未有兼职情况。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在公司现有审计范围内,聘用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费用预计为90万元整,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72万元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8万元整。本期审计费用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同。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经审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我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五)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