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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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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9日刊登在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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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子公司三羟甲基丙烷相关项目试生产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三羟甲基丙烷相关项目试生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子公司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一期5万吨三羟甲基丙烷、2000吨环状三羟甲基丙烷缩甲醛项目”已完成工程主体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试生产方案及装置试生产条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已具备试生产条件。项目产品主要包括5万吨三羟甲基丙烷和2000吨环状三羟甲基丙烷缩甲醛,以及2200吨双三羟甲基丙烷、35000吨甲酸钠等副产品。上述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

  上述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可以充分利用西部资源优势,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有利于增强产品的规模优势和该产品市场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提前赎回“百川转债”

  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百川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行使“百川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百川转债”。

  2022年3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百川转债”停止交易及停止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根据赎回安排,“百川转债”自2022年3月2日起停止交易及停止转股。2022年3月2日为“百川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22年3月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百川转债”,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百川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2022年3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百川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公司本次赎回“百川转债”的面值总额为4,408,500元,占发行总额的0.8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本次赎回为全部赎回,赎回完成后,“百川转债”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需摘牌。

  2022年3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百川转债”摘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2022年3月2日赎回完成后,将无“百川转债”继续流通或交易,“百川转债”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需摘牌。自2022年3月10日起,公司发行的“百川转债”(债券代码:128093)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3、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为优化子公司海基新能源治理结构,进一步发展新能源业务,海基新能源通过增资扩股并引入新股东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上海盛联文投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海基新能源的注册资本由9.5亿元增加至12.15亿元。

  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并引入新股东明阳智能、上海盛联,有利于优化海基新能源治理结构,可满足海基新能源未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强海基新能源的资金实力,可提升海基新能源市场开拓能力,进一步发展新能源业务。

  为促使明阳智能、上海盛联增资海基新能源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对子公司海基新能源所负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符合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4、“年产5000吨石墨负极材料(1万吨石墨化)项目”投产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年产5000吨石墨负极材料(1万吨石墨化)项目”投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公司“年产5000吨石墨负极材料(1万吨石墨化)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正式投入生产。

  该项目是公司新材料产业多元化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环,该项目的建成投产将有利于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丰富产品种类,进一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5、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因公司2020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百川转债”转股,导致公司股本从516,977,142股增加至593,165,169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上述公司股本的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2022年3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公司已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7,800.00万元(含97,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年产3万吨负极材料(8万吨石墨化)项目。

  7、丙烯酸酯项目投产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丙烯酸酯项目投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丙烯酸酯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正式投入生产。

  丙烯酸酯项目是公司对现有产业链的延伸,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种类,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拓展高性能环保型产品市场,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品牌影响力,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上述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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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郑铁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彩娥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元庆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郑铁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彩娥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元庆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22日以书面、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铁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9日刊登在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2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22日以书面、电话方式发出,本次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翁军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5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4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4号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涉及公司2021年度相关报表科目的追溯调整,但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解释第15号涉及的追溯调整为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追溯影响数据尚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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