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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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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10名股东中存在回购专户的特别说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10,044,713股,持股比例1.54%,持股数量位列第四。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程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蓉                       会计机构负责人:邓蓉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程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蓉                       会计机构负责人:邓蓉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2-1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4月2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下同)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2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调整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会议同意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上述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高登锋(主任委员)、吴峻、翁菁雯、果德安、程杰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果德安(主任委员)、张元兴、文光伟、吴峻、程杰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2年审计费用。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项议案需提交最近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关于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未来五年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关键举措,引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

  一、愿景使命

  愿景:寿人济世

  使命:消费者最信赖的中式滋补健康引领者

  价值观:厚道·地道·传承·创新

  二、战略目标

  巩固:巩固行业领军地位,提升补气血市场份额。

  拓展:从单一产品到相关多元产品,拓展功能保健食品、新式滋补品,探索自有OTC品种、快消及美妆个护等,加速新领域布局;以消费者为导向,加速拓展研发成果转化。

  提升:以市场为导向,提升顾客运营能力;匹配组织体系建设,加快数字化转型,打通数字化营销链路,打造数字化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

  三、战略思路

  以夯实基石消费者的护城河为根本,同时以消费者的需求和行为作为中心、以品牌势能、研发储备与阿胶品类特征功效为延伸,培育与尝试新的品类、进入新的行业;建设自有消费者数据中台,转型新商业模式,以消费者资产运营为核心培育第二增长曲线,逐步摆脱驴皮原料限制;通过内涵式母品牌延伸,并同时提升外延式投资并购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增长;成为中式滋补健康领域中消费者最为信任的大健康企业。

  四、业务发展规划

  (一)固本培元:回归本位,再创佳绩

  (二)延展突破:明确赛道,大力投入

  (三)创新探索:孵化能力,积蓄能量

  本规划涉及的未来计划、目标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在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形势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划做出适度调整。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关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合同的议案》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程杰先生、邓蓉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程杰先生、邓蓉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程杰先生、邓蓉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程杰先生、邓蓉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方案》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关于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议案》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程杰先生、邓蓉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关于制定〈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项议案需提交最近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制定〈负债管理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2-20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2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颁发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要求编制的,所包含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2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第三条公司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子公司的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担保应当要求对方(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担保及风险管理

  第六条公司原则上不对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外部公司进行担保。可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提供符合股权比例的担保。

  第七条公司担保时,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及评估债务人未来还款能力、反担保的有效性等。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相关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或担保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申请担保人涉及非法业务、经营或行为;

  (三)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董事会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公司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方式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2年4月27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完善公司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下同)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总裁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授权管理基本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适用原则。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

  (五)质量与效率原则。授权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董事会授权。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对象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董事或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四章 授权程序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授权制度制订或修订授权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决策方案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按照授权决策方案,修订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等公司内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除《公司章程》等制度赋予董事长的职权外,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对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事项,一般采取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办公会。董事长、总裁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九条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临时性授权事项、专项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三)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授权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长、总裁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履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授权对象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正常运作,公司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进行了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对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拥有会计事务所执业、H股审计、证券、期货等相关多项资质证书,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

  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等要求,一致同意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对“授权原则、授权范围、授权程序、授权管理、授权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该制度的制定有助于董事会功能作用发挥,有利于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四、关于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发展规划包含公司“十四五”期间战略目标、战略思路、业务发展规划及战略保障举措等内容,明确了公司未来五年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关键举措,能够引领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该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合同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业绩合同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并能够体现绩效目标和绩效承诺的严肃性。本议案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合同。

  六、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流程,规范绩效管理行为,提升绩效管理效果。本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办法》。

  七、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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