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系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转出累计净额为23,069.32万元,其中期初未经程序违规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23,069.32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722.30万元,其中期初未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691.00万元,本期因法院强制划转金额为31.17万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被法院强制划转0.05万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31.13万元),本期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账户转为久悬户,未提取余额0.12万元(该久悬账户于2022年1月注销,未提取余额0.12万元于注销后转入另一募集资金专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355890100100250525)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1月1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仪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1月1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时新能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时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1月1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乐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6年12月28日,公司及实施主体上海华仪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2、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连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三江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6年5月17日,公司及各实施主体(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分别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6年7月13日,公司及实施主体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7年4月19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7年11月15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7年8月29日,公司(甲方)及实施主体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乙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8年 12月30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原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20年3月11日,公司及各实施主体(宁夏太阳山白塔水风电有限公司、偏关县优能风电有限公司、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温州乐清支行分别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8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2019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人针对合同纠纷,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导致公司部分账户被冻结。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333002001012010025440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355890100100250525)账户被冻结,截至2021年12月31日冻结资金共计231.35元。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和附件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3。
2011年6月20日,本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上海华仪风电技术研究院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将募投项目《上海华仪风电技术研究院项目》中原计划研发的“5MW风电机组”调整为“6MW风电机组”。本次调整后,原计划投入“5MW风电机组”的4,500万元将全部转投至“6MW风电机组”项目。除上述调整外,该项目其他建设内容、研究计划、资金投入及总投资不变,该项目投资总额仍为19,280万元。
为应对公司电气产业的未来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电气产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求,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对募投项目《充气类高压开关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固定资产部分建设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项目实施主体、经济效益预测等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2016年3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决议,公司终止《智能配电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9,431.50万元(含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6年7月7日,该项目实际剩余募集资金9,418.88万元,已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入《宁夏平罗五堆子风电场(49.5MW)项目》的29,489万元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利息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拟全部变更投入《宁夏太阳山白塔水(49.5MW)风电项目》《偏关县优能风电有限公司南堡子5万千瓦风电项目》和《华时永城蒋口镇50MW风电场项目》。宁夏平罗五堆子风电场(49.5MW)项目受项目风电场建设相关条件的限制,尚未启动,无募集资金投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时能源公司)拟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树风电公司)70%股权、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西新源公司)70%股权(其中:梨树风电公司持有的4.64%股权和华时能源公司持有的65.36%股权)转让给丰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和济南润和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受让梨树风电公司69.65%股权、鸡西新源公司69.62%股权;济南润和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受让梨树风电公司0.35%股权、鸡西新源公司0.38%股权。
梨树风电公司、鸡西新源公司为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黑龙江省鸡西平岗风电场(49.5MW)项目、黑龙江省鸡西恒山风电场(49.5MW)项目的实施主体,故本次转让暨募投项目转让。
黑龙江省鸡西平岗风电场(49.5MW)项目计划投资总计42,361.01万元,其中:静态投资42,233.14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为127.87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9,703.00万元,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该项目已建成并于2017年9月全部并网,项目已于2020年出售。黑龙江省鸡西恒山风电场(49.5MW)项目计划投资总计35,825.67万元,其中:静态投资35,717.53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为108.14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0,808万元,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该项目已建成并于2018年12月全部并网,项目已于2020年出售。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经程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6,838.36万元,违规未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191.00万元。
(二)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2020年度,宁夏太阳山白塔水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山”)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原总包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宁夏太阳山白塔水49.5MW风电场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2019年4月签订),合同规定风力发电机组总价格为210,410,000.00元,同时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仪风能(宁夏)有限公司签订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向华仪风能(宁夏)有限公司采购上述募投项目所需的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太阳山按各方签订的协议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7月22日、2020年7月24日、2020年7月27日向华仪风能(宁夏)支付设备预付款18,936,900.00元、4,000,000.00元、4,000,000.00元和3,000,000.00元,合计29,936,900.00元。2020年8月,宁夏太阳山白塔水风电有限公司变更总包方,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并规定风力发电机组总价格为219,476,200.00元,供应商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由于风力发电机组的供应商由华仪风能(宁夏)有限公司变更为华仪风能(宁夏)有限公司母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风能(宁夏)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经程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3,069.32万元,违规未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722.30万元。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认为华仪电气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华仪电气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2021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能遵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募集资金,未能归还期初存在的未经程序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同时未能及时地全额归还期初存在应还未还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华仪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附件:1、2011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15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
2011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编制单位: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2015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编制单位: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1年度
编制单位: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万元
■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2-002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4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7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人。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8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
本上市公司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7月2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所2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张晓萌,200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先后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IPO 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晓峰,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拟IPO企业项目现场负责人,具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祖诚,2003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紫光股份、艾格拉斯、惠博普、吉林森工、北京文化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晓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晓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祖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未被立案调查。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晓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晓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祖诚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收费15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服务报酬为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为30万元),本次收费综合考虑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等因素后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在参照2021年度收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年的业务规模变化后确定,最终金额以签订的业务约定书金额为准。
三、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中兴华所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 2021年度审计的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均表示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议前,已对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所的执业资质和2021年度对公司审计工作的胜任能力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2021年度审计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满足了公司财务与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上述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2-02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2次会议于2022年4月13日以邮件和短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4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监事1人,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2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1年年度工作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关于对<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22修订)(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90 证券简称:ST华仪 公告编号:临2022-02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3日13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3日
至2022年5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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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将于2022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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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2年5月19日 8:30---16:3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本公司董秘室
六、 其他事项
1、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并在参会时携带授权书等原件,交会务人员。
2、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3、出席会议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325600
联 系人:陈建山、刘娟
电话:0577-62661122
传真:0577-62237777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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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2)第01037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2年4月27日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2)第012347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仪电气公司应收华仪集团有限公司114,102.51万元,系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的华仪电气公司资金。华仪电气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14,102.51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各年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对华仪电气公司历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仪电气公司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合计为75,266.14万元。根据判决结果华仪电气公司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华仪电气公司就此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86,247.37万元,并相应确认信用减值损失。我们无法就华仪电气公司对外担保的完整性以及上述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虽然对华仪电气公司2021年度销售和应收账款执行了访谈、函证、检查等必要审计程序,但本年度无发生额的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58,679.52万元(已计提坏账29,401.22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与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对华仪电气公司历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华仪电气公司资金紧张,面临债务逾期以及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资金压力,同时因涉及多起未决诉讼,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针对上述情况,华仪电气公司拟采取出售、抵押资产获取流动资金、加强与客户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优化经营机制等措施来改善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改善措施将有助于华仪电气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且实施上述措施不存在重大障碍,故华仪电气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财务报表是恰当的。但如果上述改善措施不能实施,则华仪电气公司可能不能持续经营,故华仪电气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华仪电气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4418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一)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1、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仪电气公司应收华仪集团有限公司114,102.51万元,系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的华仪电气公司资金。华仪电气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14,102.51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各年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对华仪电气公司历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仪电气公司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合计为75,266.14万元。华仪电气公司管理层估计华仪电气公司将就上述债务履行代偿义务,华仪电气公司就此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71,108.48万元,并相应确认信用减值损失。我们无法就华仪电气公司对外担保的完整性以及上述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强调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华仪电气公司以结构性存款为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第三方的借款和票据违规提供质押担保,因该等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兑付票据,2019年度华仪电气公司被强制划转存款73,685.83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华仪电气公司已向违规担保划款银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尚未全部判决,上述强制划转存款尚未收回。
3、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所述华仪电气公司资金紧张,面临债务到期偿还以及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资金压力,同时因涉及多起未决诉讼,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针对上述情况,华仪电气公司拟采取出售、抵押资产获取流动资金、加强与客户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优化经营机制等措施来改善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改善措施将有助于华仪电气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且实施上述措施不存在重大障碍,故华仪电气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财务报表是恰当的。但如果上述改善措施不能实施,则华仪电气公司可能不能持续经营,故华仪电气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未完全消除。其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案件于本年度全部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华仪电气公司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述强制划转存款无法退回。
四、使用目的
本专项说明仅供华仪电气公司2021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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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对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第01234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一)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仪电气公司应收华仪集团有限公司114,102.51万元,系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的华仪电气公司资金。华仪电气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14,102.51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各年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对华仪电气公司历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仪电气公司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合计为75,266.14万元。根据判决结果华仪电气公司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华仪电气公司就此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86,247.37万元,并相应确认信用减值损失。我们无法就华仪电气公司对外担保的完整性以及上述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虽然对华仪电气公司2021年度销售和应收账款执行了访谈、函证、检查等必要审计程序,但本年度无发生额的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58,679.52万元(已计提坏账29,401.22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与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对华仪电气公司历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华仪电气公司资金紧张,面临债务逾期以及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资金压力,同时因涉及多起未决诉讼,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针对上述情况,华仪电气公司拟采取出售、抵押资产获取流动资金、加强与客户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优化经营机制等措施来改善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改善措施将有助于华仪电气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且实施上述措施不存在重大障碍,故华仪电气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财务报表是恰当的。但如果上述改善措施不能实施,则华仪电气公司可能不能持续经营,故华仪电气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华仪电气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4418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一)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1、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仪电气公司应收华仪集团有限公司114,102.51万元,系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的华仪电气公司资金。华仪电气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14,102.51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各年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对华仪电气公司历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仪电气公司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合计为75,266.14万元。华仪电气公司管理层估计华仪电气公司将就上述债务履行代偿义务,华仪电气公司就此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71,108.48万元,并相应确认信用减值损失。我们无法就华仪电气公司对外担保的完整性以及上述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强调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华仪电气公司以结构性存款为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第三方的借款和票据违规提供质押担保,因该等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兑付票据,2019年度华仪电气公司被强制划转存款73,685.83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华仪电气公司已向违规担保划款银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尚未全部判决,上述强制划转存款尚未收回。
3、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所述华仪电气公司资金紧张,面临债务到期偿还以及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资金压力,同时因涉及多起未决诉讼,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针对上述情况,华仪电气公司拟采取出售、抵押资产获取流动资金、加强与客户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优化经营机制等措施来改善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改善措施将有助于华仪电气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且实施上述措施不存在重大障碍,故华仪电气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财务报表是恰当的。但如果上述改善措施不能实施,则华仪电气公司可能不能持续经营,故华仪电气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未完全消除。其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案件于本年度全部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华仪电气公司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述强制划转存款无法退回。
三、公司董事会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措施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于年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董事会尊重其独立判断。
2、关于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提供担保、存在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公司发现上述违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等相关方发函核实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目前原控股股东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公司将持续跟踪其清算进展。
3、公司将持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在2022年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特此说明。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意见
作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就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做出了专项说明,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二、我们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该事项段中所述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高大勇 江泽文 陈一光
2022年4月22日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对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做出的《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出具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监事会要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
王 超______ 吴 宇______ 宫 贵______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