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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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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2-025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现对关注函所涉及事项的回复披露如下:

  一、详细说明你公司就“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理解,将前述诉讼判决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确认为5.37亿元的依据及依据的充分性、合理性、谨慎性,是否为最佳估计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2022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判决中捷资源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部分,三家上市公司分别在7,978,551.00元范围内承责任。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已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EMS邮寄纸质上诉状及副本给广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对一审判决“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理解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为债权人,中捷资源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公司”或“*ST德奥”)为担保人。责任分配的规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二)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农商银行作为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中捷资源及新潮能源、德奥公司有过错。在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担保人均应承但部分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责任”是“二分之一”。

  (三)1585666666.67元系《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总额为3171333333.33元的二分之一。

  (四)一审判定中捷资源及新潮能源、德奥公司三家公司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前所述,由于一审判决认定债权人和担保人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公司认为从认定事实、审判逻辑以及公平合理角度,该一审判决理解为中捷资源及新潮能源、德奥公司3家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金额的上限合计为1585666666.67元。

  基于上述理解,公司判断执行时,结合问题三中对三家公司的偿债能力、资产的快速变现能力的分析,及考虑到执法公平的角度,3家上市公司分别承担1585666666.67元的1/3为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如上分析,3家上市公司分别承担1585666666.67元的1/3是目前认为最可能发生的金额,因此为最佳估计。

  综上,公司认为因前述诉讼判决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为5.37亿元是充分的、合理的、谨慎的,计提的金额为最佳估计数,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亊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前述事项发表了意见,详情参见2022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会计师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22]第ZB072号)。

  二、结合三家公司与广州农商银行所签合同的条款、法律后果,以及同类案例的司法裁判情况,说明一审判决对三家公司的责任认定应理解为三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合计金额不超过15.86亿元的依据。

  (一)广州农商银行提供的涉及中捷资源、新潮能源、德奥公司的三份《差额补足协议》的主要条款

  根据(2020)粤01民初2011号判决书中显示,广州农商银行分别与中捷资源、新潮能源、德奥公司之间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指广州农商银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甲方(分别指中捷资源、新潮能源、德奥公司)应向乙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另外,《差额补足协议》中还约定了“差额补足价款的确定”、“各方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二)《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后果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在(2020)粤01民初2011号判决书中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认定:再次,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该约定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即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前提在于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差额补足协议》具有担保的性质。但本案《差额补足协议》并未约定明确的主债务或主债务人,而是约定在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的风险发生时,触发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差额补足义务,故本案《差额补足协议》应属于非典型担保,区别于保证。

  2、广州中院在(2020)粤01民初2011号判决书中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认定:最后,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非典型担保,故应适用担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相应的《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本案中,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新潮公司、中捷资源、德奥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差额补足协议》无效的情形下,本院酌定新潮公司、中捷资源、德奥公司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案在上诉期间,(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法律后果等需要二审法院作出裁决。

  (三)同类案例的司法裁判情况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在担保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应分担相应的损失。担保人作为一方,无论提供担保是一个还是两个以上担保人其承担的责任份额总计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如果以津葳公司的上诉理由,各担保人依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担保合同赔偿责任,有违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津葳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68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鉴于合同无效的损失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过错造成,故依据《担保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应指全体担保人,而无论担保人为一个主体还是多个主体,也无论担保人提供了何种担保方式。津葳公司关于“每一担保人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分别上述判决书和裁决书中认为,担保人作为一方,无论提供担保是一个还是两个以上担保人(多个主体),也无论担保人提供了何种担保方式,其承担的责任份额总计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关于一审判决对三家公司的责任认定应理解为三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合计金额不超过15.86亿元的依据的说明

  1、广州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并认定债权人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担保人中捷资源、新潮能源以及德奥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存在过错,故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了在此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例中认为,担保人应指全体担保人,而无论担保人为一个主体还是多个主体,也无论担保人提供了何种担保方式,所承担的责任份额为总计计算。

  4、广州中院在(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广州农商银行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总额为3171333333.33元。如果中捷资源、新潮能源及德奥公司每个主体各承担15.86亿元,则三家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高达47亿元多,已远超广州中院认定的差额3171333333.33元。

  上述推断,系公司在假设(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的基础上,判断可能会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该案在二审上诉期间,该(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最终的法律后果应以二审终审结果、以及法院实际执行为准。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与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为前述事项发表了意见,详情参见2022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答复函》。

  三、结合三家公司的偿债能力、资产结构、资产受限情况、资产变现能力,分析三家公司的资产可执行性,在此基础上说明仅凭你公司资产规模相对最小即推定强制执行过程中三家公司应分别承担15.86亿元的三分之一的理由是否充分。

  回复:因母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广州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的司法责任主体为三家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根据公司查询到的公开信息,公司母公司及其他两家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偿债能力、资产结构、资产受限情况、资产查封情况如下:

  (一)偿债能力指标

  ■

  三家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上,但考虑到以上指标均为相对数指标,而公司可能需要偿还的或有负债金额较大,且三家公司母公司经营类型不同。因此从资产规模及资产结构角度来分析偿债能力更具有可比性。三家公司的资产规模及资产结构如下。

  (二)资产结构

  单位:万元

  ■

  从三家公司的资产结构来看,公司为控股管理型公司,公司的资产构成主要为股权、应收子公司往来款及古顺园区房产及土地。从实际执行角度,该类资产如需变现,需要进入评估作价拍卖等长期的过程,整体快速变现能力较差。新潮能源主要资产与公司相比也主要为股权及子公司内部往来款,但新潮能源总资产及净资产在三家公司中相对最大,假设其资产变现能力与公司类似,但因期资产规模较大,其资产的变现金额应大于公司。而*ST德奥为实体经营企业,其拥有较多的用于经营的实物资产,该类资产的流动性及变现能力最强,且从*ST德奥披露的信息可见,*ST德奥实际控制人方康宁先生及其配偶已作出书面承诺,就《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导致*ST德奥可能承担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就*ST德奥可能承担的责任先行支付,以及承诺放弃对*ST德奥的追偿。2021年3月5日,*ST德奥与方康宁先生所控制的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以其持有的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40.447%股权就广州农商银行致*ST德奥的《告知函》涉及《差额补足协议》一事,*ST德奥可能存在的损失提供专项担保。由此可见与其他两家公司相比,公司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在资产的变现能力,或在是否有第三方担保增信方面,公司的综合偿债能力相对较低。

  (三)最新公开信息资料显示资产受限情况

  1、ST中捷资产被冻结情况:

  (1)公司不动产被司法查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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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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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被冻结的股权账面价值合计为23,994.64万元,其中对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为23,494.64万元,对玉环华俄兴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除上述公司不动产和股权被司法查封和冻结外,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为5个,占公司本体总银行账户数约28%;被冻结的金额为179,279.73元,占公司本体总银行账户余额的87.81%,占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货币资金金额的0.16%。

  2、经过查询新潮能源公开的财务报告,新潮能源被冻结的资产情况如下:

  (1)被冻结的股权如下:

  ■

  因以上被冻结股权明细中,部分企业股权账面价值未在新潮能源年报中单独披露,因此公司从公开信息无法查询到以上被冻结股权的合计账面价值。

  (2)被冻结的货币资金为3.71万元。

  3、经过查询*ST德奥公开的财务报告,*ST德奥被冻结的资产情况如下:

  ■

  根据*ST德奥2021年半年报披露,*ST德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德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运营)、云南伊立浦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陆续被司法冻结,被冻结股权注册资本金额分别为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执行通知文书号为(2021)粤01执保10号,公司所持有其他的子公司股权和其他资产均不存在因该案被冻结的情形。因以上被冻结股权明细中,部分企业股权账面价值未在*ST德奥年报中单独披露,因此公司从公开信息无法查询到以上被冻结股权的合计账面价值。

  根据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及新潮能源、*ST德奥相关资产受限原因除新潮能源被冻结的货币资金3.71万元是基于其他案件以外,其他被冻结资产均基于广州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除此之外,三家公司均不存在其他抵押或质押等担保财产,由此可得出,三家公司均不存在不能参与偿债的资产,其资产均为有效资产。

  根据以上对三家公司偿债能力、资产结构、资产变现能力,及资产受限情况分析,公司认为从有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角度考虑如果进入执行环节,司法执行机关选择对公司单家进行执行而不对其他两家公司执行的可能性极小,而选择同时执行公司、新潮能源、*ST德奥相关资产即可能性更大。从可供偿债的资产规模及资产变现能力角度分析,公司认为强制执行过程中三家公司承担15.86亿元的三分之一的理由具有充分性。

  同时,公司也查询到了新潮能源、*ST德奥对广州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预计负债计提的相关公告,两家公司均在2021年度报告期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31,215,072.56元。

  综上,三家公司对广州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预计负债金额基本一致,推定强制执行过程中三家公司应分别承担15.86亿元的三分之一,公司认为计提理由是充分的。

  对于前述事项,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表示:截至目前,基于前述委托约定以及核查受限等因素,本所及本所律师未能就三家上市公司公司的偿债能力、资产结构、资产受限情况、资产变现能力进行核查,亦未能在前述核查基础上分析三家公司的资产可执行性。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表示:因本所与中捷资源之间《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的法律委托范围约定和核查受限等原因,截至目前,本所律师未对三家公司的偿债能力、资产结构、资产受限情况、资产变现能力进行核查,未在上述核查基础上分析三家公司的资产可执行性。详情参见2022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答复函》。

  公司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亊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前述事项发表了意见,详情参见2022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会计师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22]第ZB072号)。

  四、结合第3问中三家公司资产可执行性的分析,*ST德奥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况,以及过往同类判例的执行情况,说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三家公司分别承担15.86亿元的三分之一”判断的依据及合理性、谨慎性,是否符合司法执行惯例。

  回复:截至目前,未检索和查询到同类判例的执行情况。根据三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三家上市公司的资产偿债能力、资产结构、资产规模、受限资产情况等综合来看,公司的偿债能较其他两家相对较弱。且三家均无其他抵押或质押等其他在执行上具有优先权的资产。从有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角度考虑如果进入执行环节,司法执行机关选择对公司单家进行执行而不对其他两家公司执行的可能性极小,而选择同时执行公司、新潮能源、*ST 德奥相关资产即可能性更大。

  此外,广州中院认定三家公司均存在过错而均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判例,以及民事法律公平合理等原则,在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1585666666.67元的赔偿金额,三家公司分别各自承担该金额的1/3,是公平合理和谨慎的。

  对于前述事项,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表示:截至目前基于本所律师合理的检索及查询,并未检索及查询到同类判例的执行情况。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表示:基于本所律师的检索和查询,截至目前未检索和查询到同类判例的执行情况。详情参见2022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答复函》。

  五、说明你公司对15.86亿元赔偿责任和797.86万元诉讼费用计提预计负债的比例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15.86亿元赔偿责任系《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总额为31.71亿元的二分之一。公司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结合分析三家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资产结构、资产受限情况、资产变现能力,以及三家公司的资产可执行性,按照1/3计提具有合理性。而公司全额计提797.86万元诉讼费用,是考虑到该797.86万元系广州农商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与担保债务15.86亿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债务,对诉讼及保全费用的划分承担,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因此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进行了全额计提。

  公司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亊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前述事项发表了意见,详情参见2022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会计师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22]第ZB072号)。

  六、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回复: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可以说明公司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退一步来讲,二审判决也存在如下可能性:(1)对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3)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公司计提预计负债金额5.37亿元是基于对司法的尊重和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考虑,不存在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公司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亊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前述事项发表了意见,详情参见2022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会计师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22]第ZB072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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