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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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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4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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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本基金为三年定期开放基金,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2日为第三个开放期时间。2022年6月2日为折算日,由于登记系统原因,在折算日当天不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业务等申请。即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自2022年6月3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2025年6月2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②本基金的A类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交易,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诺安纯债定开”,场内代码“163210”。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本开放期内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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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为整数份额。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赎回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具体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上海华信、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东方财富、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并将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2、2022年5月5日为第三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自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2日为第三个开放期时间。其中,2022年6月2日定为折算日,由于登记系统原因,在折算日当天不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业务等申请。则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2022年6月2日份额折算并自2022年6月3日起不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3、本基金的A类份额通过场内和外两种方式交易,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诺安纯债定开”,场内代码“163210”。如A类份额的场内交易时间有变动,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5、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6、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7、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8、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公告。

  9、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11、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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