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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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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本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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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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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3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4.01元/股,不超过49,875,311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1年01月0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0005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1年01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00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主板和中小板、B 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回复。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及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1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1年2月19日,公司按照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2021年2月19日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1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00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回复,于2021年5月21日按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2021年5月22日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1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亚太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已召开初审会讨论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将于近期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并做好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发审委会议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收到告知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提出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要求对涉及事项进行说明和回复。于2021年6月22日按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2021年6月23日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1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1年7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17日,公司根据证监会要求按时披露了公司及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1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7日到期,除延长有效期外,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原方案及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2021年12月1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事项
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市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破申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市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14日指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破11号公告,大市公司债权人应当于2019年3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截至目前,大市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破产财产尚未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规定,现阶段申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大股东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公司因与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井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或“明光公司”)之间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京0108民初9382号民事判决,故公司欲向大市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根据(2021)京0108民初938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亚太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向明光公司增资的3000万元,经明光公司验资后于2007年9月7日由明光公司转至北京中际巨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亚太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向明光公司增资的7000万元,经明光公司验资后于2007年10月24日由明光公司转至大市公司。鉴于大市公司当时为亚太公司大股东,大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振涛为亚太公司总经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上述投资款转出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从而确认明光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亚太公司作为明光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公司基于以上事实,指派专人配合律师整理材料,已于2021年8月2日向大市公司管理人寄出债权申报材料,申报债权本金70,000,000元,申报债权利息47,083,886.83元,申报金额合计117,083,886.83元。公司将密切关注大市公司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尽早确认债权,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目前,大市公司破产相关方案尚未出台,公司债权金额尚未认定,该事项对公司后期利润影响尚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大市公司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及公司债权申报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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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兵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伟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乔昕爱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马兵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伟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乔昕爱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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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2-01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1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刘晓民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2-015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13)。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2-016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亚诺化工”)因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拟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年利率不超过6%,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由公司和临港亚诺化工的另一股东河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生物”)按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追加亚诺生物董事刘晓民、雒启珂、李真、李燕川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本次预计提供不超过102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具体金额及保证期间按最终签署的合同约定执行。
刘晓民先生为公司的董事,亚诺生物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的重要股东,同时也是公司董事刘晓民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晓民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河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民
注册资本:8904.28万元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开发区阿里山大街19号
经营范围:消杀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生物技术研发;精细化工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药品的生产及销售;饮料、保健食品的生产及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及销售;饲料的生产及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无机防火保温板的生产;一般危险化学品:甲基磺酸、2-甲基吡啶、3-甲基吡啶、4-甲基吡啶、吡啶、4-氯苯胺、亚磷酸(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批发(以上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至2022年3月22日);化工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试剂、五金机电产品的销售;劳务派遣;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刘晓民先生,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为公司董事,同时也为亚诺生物和临港亚诺化工的董事、董事长;截至本公告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刘晓民先生为公司的董事,亚诺生物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的重要股东,同时也是公司董事刘晓民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亚诺生物及刘晓民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经查询,上述关联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2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刘晓民
4、注册地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张仲景路7号
5、经营范围:制造销售O-甲基-N-硝基-N’-甲基异脲(MNO)、3-氰基吡啶、硫酸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2.3-二氯吡啶、2-氰基吡啶、2-氯-3-氰基吡啶、2-氯烟酸、2-氯-3-氨基吡啶、2-氯-4-氨基吡啶、2-(2-氨乙基)吡啶、4-溴吡啶盐酸盐、烟酸、饲料添加剂(烟酸)、3-氨基吡啶、4-氨基吡啶、乙酰丙酸乙酯,十二水合磷酸氢二钠,生物技术、医药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污水处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动产租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财务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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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担保发生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被担保对象临港亚诺化工最近一期(2021年度)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与上市公司关系:被担保人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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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因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拟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年利率不超过6%,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由公司和亚诺生物按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追加亚诺生物董事刘晓民、雒启珂、李真、李燕川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本次预计提供不超过102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具体金额及保证期间按最终签署的合同约定执行。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本次银行借款事项是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有利于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审阅了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认为本次银行借款符合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关联董事刘晓民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5967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3.72%;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目前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