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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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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将该等有限合伙人除名,并依此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且除非普通合伙人另行减免,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支付相当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在合伙企业办理该等出资的工商登记手续前给予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一定的付款宽限期,但除非普通合伙人另行减免,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就其逾期缴付的首期出资比照以下第3.5.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并向合伙企业支付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

  3.5.3后续出资违约。对于首期出资违约之外的出资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该出资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1)出资违约金。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减免,自该等后续出资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该等后续出资之日,就该等逾期缴付的金额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0.05%)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出资违约金”)。

  (2)赔偿金。在出资违约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出资违约金未能弥补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出资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出资违约合伙人还应就该等损失向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进行赔偿(“赔偿金”)。该等应予以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因该等出资违约行为未能投资或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或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因合伙企业未能按照预定安排进行投资而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及合伙企业因向出资违约合伙人追索出资违约金、赔偿金等而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出资违约分配。自付款到期日次日起,如合伙企业进行收益分配,则在计算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时,应从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中减去:

  a)上述第(1)和(2)项下尚未支付的出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有);以及

  b)其他因其出资违约行为而致使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发生的费用。

  (4)保留分配额。自付款到期日次日起,在收益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但无义务)全部或部分保留应分配给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金额(“保留分配额”)用以抵扣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欠缴的认缴出资额(“欠缴出资额”)及其应支付的出资违约金或赔偿金。在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终止时,如保留分配额在支付完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欠缴出资额和应支付的出资违约金及赔偿金后,仍有余额,则可返还给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

  (5)宽限期。自付款到期日次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为“宽限期”,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且需按照上述第(1)-(4)项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豁免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出资违约合伙人发出敦促其缴资的书面通知(“敦促通知”),但出资违约合伙人缴付出资和承担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有)的责任不以普通合伙人的敦促通知为前提条件。

  (6)超出宽限期。如出资违约合伙人未能在第(5)项约定的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除了应继续按照上述第(1)-(4)项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外,普通合伙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数项措施:

  a)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出资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或其他有关适用法律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必须由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则应当视为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但出资违约合伙人仍应按其认缴出资额分担合伙企业费用。

  b)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该出资违约合伙人以零对价将其全部或部分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c)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的任何时间,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强制该出资违约合伙人退伙。退伙时合伙企业应向该出资违约合伙人返还的财产份额为以下两者中的孰低者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更高金额(并扣除其应当承担的因违约而产生的费用、赔偿金和违约金后,在合伙企业有可用现金时支付给该出资违约合伙人):(a)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或(b)该出资违约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的百分之五十(50%)。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已经支付或分摊的费用不予返还。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强制出资违约合伙人退伙,但因任何原因导致退伙无法操作,则各方均同意在此情形下,在合伙企业向出资违约合伙人返还前述财产份额后,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后续分配比例减至零。

  3.5.4尽管有第3.5.3条约定,如出资违约合伙人已经支付欠缴出资额、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有),则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重新视其为守约合伙人。

  3.5.5为免疑义,出资违约合伙人按照上述第3.5.2条和第3.5.3条的规定向合伙企业支付的出资违约金、赔偿金(如有)以及其被扣减的资本账户余额和应得分配额,应为合伙企业的其他现金收入,而非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3.5.6普通合伙人还可对出资违约合伙人选择适用下列措施:

  (1) 直接启动仲裁程序向出资违约合伙人追索下列款项(如适用):

  a) 欠缴出资额;

  b) 自付款到期日次日起算的出资违约金;

  c) 赔偿金(如有);及

  d) 合伙企业因仲裁程序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2) 与出资违约合伙人就违约事宜达成其他和解方案。

  (3) 就任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违约而导致其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向合伙企业支付的欠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可以:(i)根据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形发出或修改缴款通知,在守约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要求守约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增加各自的实缴出资(但以其各自的认缴出资余额和欠缴出资额两者中孰低者为限);及/或(ii)如欠缴出资额原计划用于投资项目,则向守约合伙人及/或第三人提供针对该投资项目的以该等逾期缴付金额为限的共同投资机会。

  4.1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4.1.1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普通合伙人的权力

  4.2.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 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 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8) 聘请、更换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的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0) 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以及

  (13) 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4.3合伙事务执行报酬

  4.3.1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自首次交割日期,合伙企业应当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合伙事务执行报酬。

  4.3.2合伙企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的合伙事务执行报酬总额为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年度合伙事务执行报酬应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

  (2) 每一有限合伙人依照其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承担每年度合伙事务执行报酬。

  4.5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7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4.7.1普通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7.2为免歧义,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外投资产生损失不应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本协议中,凡提及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均据此理解。

  4.10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4.10.1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时,合伙企业可按照第4.10.2条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10.3普通合伙人除名日之后,普通合伙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对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人除名日之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1有限责任

  5.1.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 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 获取本协议第8.5条所述的定期报告;

  (3) 按照本协议第7条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 按照本协议第10.1条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 按照本协议第4.10条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以及

  (6)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5.6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第3.4条关于出资缴付的约定以外的其它约定的有限合伙人为其他违约合伙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出资违约合伙人一起合称“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3.5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违约合伙人应当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本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就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寻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济。尽管有前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视情况豁免某一其他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6.1投资策略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是“碳中和、碳达峰”相关行业的上下游企业或/和以“碳中和、碳达峰”相关行业为主要投资领域的子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进行的股权投资;(2)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债权投资;(3)股权类基金份额;(4)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允许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前第(2)款所述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债权投资,包括(a)投资可转换为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可转债;(b)根据拟投资项目交易方案,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前款相关债权投资需符合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有关要求。

  6.2投资管理

  6.2.1投资委员会。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退出等投资相关重大事宜的决策由管理人下设的专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委员会”)负责。投资委员会设三(3)名成员,均由管理人委派。投资委员会作出任何投资决策,需经过半数的委员投票通过。投资委员会的议事细则由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制定。合伙企业毋需向投资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薪酬。

  6.2.2管理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及/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机构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本协议签署时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时将管理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其他关联方。普通合伙人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有权将其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4.2条下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委托管理人行使。

  6.2.4管理费。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用。

  7.2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7.2.3就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除非按照第7.2.2条的规定进行循环投资或再投资,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归属各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在普通合伙人认为合适的分配时点进行实际分配:

  (1) 首先,成本返还。百分之百(100%)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该合伙人取得届时其已累计缴纳的实缴出资总额;

  (2) 最后,收益分成。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绩效收益”),剩余百分之八十(80%)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11.2争议解决

  11.2.1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庭应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资设立海南开弦基金系公司运用市场方式,借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方面的经验与渠道,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机会,为公司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资源。本次出资设立海南开弦基金,因公司对海南开弦基金不形成控制,海南开弦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当年度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独立董事张文亮先生、宗文龙先生和柳向阳先生均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三届九次董事会审议了《关于与关联方等共同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关联董事郑小晨先生、侯光焕先生、张立国先生回避表决后,与会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于2022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三)公司独立董事张文亮先生、宗文龙先生和柳向阳先生对本议案出具了书面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共同投资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海南开弦绿色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事项,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专业投资团队的优势,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开展投资并购,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均以现金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与关联方等共同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海南开弦基金的投资运作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项目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成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为控制上述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会密切关注海南开弦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积极敦促基金管理人寻找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投资项目,并通过科学合理的交易架构设计,尽力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资金安全。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规要求,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三)《海南开弦绿色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4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受让其项目公司参股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1、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津瑞鸿”或“标的公司”)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宁柏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60%,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高盛投资”)持有宁津瑞鸿4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3,600万元人民币)。宁柏基金拟以自有资金8,200万元人民币受让高盛投资持有的宁津瑞鸿40%的股权。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

  2、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国瑞”或“标的公司”)为宁柏基金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宁柏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60%,高盛投资持有平原国瑞4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3,520万元人民币)。宁柏基金拟以自有资金8,300万元人民币受让高盛投资持有的平原国瑞40%的股权。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1、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津瑞鸿”或“标的公司”)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宁柏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60%,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高盛投资”)持有宁津瑞鸿4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3,600万元人民币)。宁柏基金拟以自有资金8,200万元人民币受让高盛投资持有的宁津瑞鸿40%的股权。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了编号XYZH/2022YCMA10080《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7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1,420.99万元,增值额为4,296.17万元,增值率为25.09%。

  2、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国瑞”或“标的公司”)为宁柏基金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宁柏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60%,高盛投资持有平原国瑞4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3,520万元人民币)。宁柏基金拟以自有资金8,300万元人民币受让高盛投资持有的平原国瑞40%的股权。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了编号XYZH/2022YCMA10079《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6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906.99万元,增值额为4,486.19万元,增值率为27.32%。

  (二)2022年4月27日,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三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受让其项目公司参股股东股权的议案》。

  (三)本次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

  2、交易对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3、交易对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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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让方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

  2、基金结构

  公司已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宁柏基金结构如下:

  ■

  3、宁柏基金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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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方之一宁波洁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洁源”)系交易标的宁津瑞鸿、平原国瑞的控股股东,持有交易标的各60%的股权,系宁柏基金二级子公司。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是宁柏基金项目公司宁津瑞鸿、平原国瑞,宁津瑞鸿、平原国瑞均由宁柏基金控制的宁波洁源持有60%股权,由高盛投资持有40%股权。宁津瑞鸿、平原国瑞相关情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一)标的公司一:宁津瑞鸿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

  (1)本次受让前股权结构

  ■

  (2)本次受让后股权结构

  ■

  3、权属状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津瑞鸿全部股权处于质押状态,质权人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转让将在股权质押解除后办理。

  (2)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宁津瑞鸿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

  (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了编号XYZH/2022YCMA10080《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5、宁津瑞鸿评估情况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7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最终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经收益法评估,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7,735.68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0,610.86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7,124.82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1,420.99万元,增值额为4,296.17万元,增值率为25.09%。

  6、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参考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7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协议价款,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二:平原国瑞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

  (1)本次受让前股权结构

  ■

  (2)本次受让后股权结构

  ■

  3、权属状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平原国瑞全部股权处于质押状态,质权人为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转让将在股权质押解除后办理。

  (2)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平原国瑞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

  (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了编号XYZH/2022YCMA10079《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5、平原国瑞评估情况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6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最终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经收益法评估,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52,621.49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6,200.69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6,420.80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906.99万元,增值额为4,486.19万元,增值率为27.32%。

  6、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参考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6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协议价款,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宁柏基金、宁津瑞鸿、平原国瑞、宁波洁源已于2022年4月27日与高盛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已就受让目标公司股权过户、交割的情况作出了适当的保护宁柏基金利益的合同安排。截至公告日,宁柏基金尚未支付交易款项。《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宁津瑞鸿《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方:

  甲方: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乙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

  丙方: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

  丁方:宁波洁源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1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认缴及实缴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对应丙方股权比例为40%,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款以实缴出资为基础,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为等值于人民币8,200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转让价款”)的美元。甲方同意按本款约定受让(下称“本次股权转让”)。

  1.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丙方40%股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1.3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1.3.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名义开立账户作为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并签署与账户银行的共管协议,共管账户所有资金流出,均需甲乙双方各自委派的授权签字人共同加盖各自在银行预留印章,并加盖甲方公司财务印章后,方可向外支付、划转,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账户共管银行相关手续的,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同意,共管账户开立完成后,于工商变更申请递交之日或之前,将全部转让价款8,200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支付至共管账户中。

  1.3.2  甲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应按照乙方要求(如有)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预提所得税,且甲方应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完成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甲方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前应先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取得关于预提所得税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其他税收申报完成文件后,应尽快(不晚于1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该等文件。双方同意,各自负责各自关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印花税的申报及缴纳。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不晚于10个工作日)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文件要求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尽最大商业努力于收到前述文件要求后尽快(不晚于1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和丙方签署相关必要文件,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甲方及/或丙方合理要求的文件。甲方和丙方应于收到乙方所提交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尽快(不晚于3个工作日)向工商部门递交变更申请。

  1.3.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交割日后,丙方向甲方、乙方交付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收到证明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乙方应配合出具共管账户支付指令)将转让价款等值于人民币8,200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扣除甲方应代乙方缴纳的相关税收后的美元金额从监管账户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各方同意,如因相关汇款银行审批手续、乙方不配合及时出具监管账户支付指令文件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

  丙方应(甲乙丁三方应促使丙方)于交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体现甲方的认缴和实缴出资如第1.2条所示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

  1.3.4  乙方应在指定账户收到相应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后尽快,且最晚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并配合甲方解除共管账户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相关必要文件,变更乙方在共管账户所在银行的乙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等。

  1.3.5  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截至交割日该等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交割”)。

  1.3.6  各方确认,于交割日起,交易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同步终止,乙方收到全额股权转让价款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归还相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的丙方账户具有审核功能的U盾等,同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银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变更(如需要)。

  第二条 违约及赔偿

  2.1  如果一方当事人(“补偿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实之处,或对其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发生,并由此而导致另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偿方”)直接或间接地蒙受损失,则补偿方同意向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第三条 其他

  3.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3.1.1  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及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已经签署用以向工商递交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以解除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在标的股权上的质押权之日起生效。

  3.1.2  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各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1.3  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3.2  税费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受限于本协议第1.3条的有关规定,各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应承担的税费。

  3.3 争议解决

  3.3.1  如果出现任何由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议”),各方应尝试通过友好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要求通过谈判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没有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作出终局仲裁裁决。

  (二)平原国瑞《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方:

  甲方: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乙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

  丙方: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丁方:宁波洁源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1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认缴及实缴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520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对应丙方股权比例为40%,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款以实缴出资为基础,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为等值于人民币8,300万元(大写:捌仟叁佰万元整,“转让价款”)的美元。甲方同意按本款约定受让(下称“本次股权转让”)。

  1.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丙方40%股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1.3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1.3.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名义开立账户作为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并签署与账户银行的共管协议,共管账户所有资金流出,均需甲乙双方各自委派的授权签字人共同加盖各自在银行预留印章,并加盖甲方公司财务印章后,方可向外支付、划转,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账户共管银行相关手续的,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同意,共管账户开立完成后,于工商变更申请递交之日或之前,将全部转让价款8,300万元(大写:捌仟叁佰万元整)支付至共管账户中。

  1.3.2  甲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应按照乙方要求(如有)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预提所得税,且甲方应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完成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甲方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前应先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取得关于预提所得税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其他税收申报完成文件后,应尽快(不晚于1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该等文件。双方同意,各自负责各自关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印花税的申报及缴纳。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不晚于10个工作日)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文件要求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尽最大商业努力于收到前述文件要求后尽快(不晚于1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和丙方签署相关必要文件,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甲方及/或丙方合理要求的文件。甲方和丙方应于收到乙方所提交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尽快(不晚于3个工作日)向工商部门递交变更申请。

  1.3.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交割日后,丙方向甲方、乙方交付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收到证明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乙方应配合出具共管账户支付指令)将转让价款等值于人民币8,300万元(大写:捌仟叁佰万元整)扣除甲方应代乙方缴纳的相关税收后的美元金额从监管账户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各方同意,如因相关汇款银行审批手续、乙方不配合及时出具监管账户支付指令文件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

  丙方应(甲乙丁三方应促使丙方)于交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体现甲方的认缴和实缴出资如第1.2条所示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

  1.3.4  乙方应在指定账户收到相应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后尽快,且最晚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并配合甲方解除共管账户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相关必要文件,变更乙方在共管账户所在银行的乙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等。

  1.3.5  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截至交割日该等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交割”)。

  1.3.6  各方确认,于交割日起,交易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同步终止,乙方收到全额股权转让价款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归还相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的丙方账户具有审核功能的U盾等,同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银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变更(如需要)。

  第二条 违约及赔偿

  2.1  如果一方当事人(“补偿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实之处,或对其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发生,并由此而导致另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偿方”)直接或间接地蒙受损失,则补偿方同意向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第三条  其他

  3.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3.1.1  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及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已经签署用以向工商递交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以解除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标的股权上的质押权之日起生效。

  3.1.2  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各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1.3  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3.2  税费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受限于本协议第1.3条的有关规定,各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应承担的税费。

  3.3  争议解决

  3.3.1  如果出现任何由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议”),各方应尝试通过友好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要求通过谈判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没有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作出终局仲裁裁决。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宁柏基金对宁津瑞鸿和平原国瑞的控制权,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对宁柏基金投资项目的控制能力。在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阶段,宁柏基金与高盛投资就其收购高盛投资持有的宁津瑞鸿和平原国瑞股权事宜正在进行商谈。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柏基金将直接和间接持有宁津瑞鸿和平原国瑞100%股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现有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将会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和三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股权转让协议》;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的编号XYZH/2022YCMA10080《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编号XYZH/2022YCMA10079《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五)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7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6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之《第三号—电力》的要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经审计)公告如下:

  ■

  (备注:1、上网电价均价(元/千瓦时)(含税)=(燃煤标杆电价+市场化电力交易电价)的加权均值+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

  2、上网电量包含替代电量等,电价按其电量替代合同执行。)

  2021年1-12月,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为206,005.85万千瓦时,约占总上网电量的69.64%,较上年同期增加7.8个百分点,交易电量增加原因系本年度部分项目基数电量(由电力交易中心核定)较去年同期减少,参与交易电量相应增加。

  报告期内,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所在地区平均风速有所提升;二是报告期内公司并网装机容量增加。

  报告期内,新疆地区风电项目发电量减少的主要原因: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新疆嘉泽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在报告期内完成,变更后新疆嘉泽发电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进行核算。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2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之《第三号—电力》的要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

  (备注:①上网电价均价(元/千瓦时)(含税)=(燃煤标杆电价+市场化电力交易电价)的加权均值+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②河南地区项目之一商水泽丰风电场一季度暂未结算。)

  2022年1-3月,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为38,889.20万千瓦时,约占总上网电量的77.3%,较去年同期增长约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持有的部分项目的基数电量(由电力交易中心核定)较去年同期减少,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放开,市场化参与电量相应增加。

  公司2022年1-3月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降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所在地区平均风速有所下降;二是2021年下半年,公司完成了宁夏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3个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加之公司受让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报告期内尚未完成,使公司装机容量同比略有减少。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3、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解释第15号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解释第15号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三)解释第15号对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

  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六、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印发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执行。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0日

  至2022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三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载于2022年4月28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2、 特别决议议案:4、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10、11、13、16、1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3项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宁夏比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5月19日(8:30-12:00,14:00-18:00)

  (二)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楼证券法规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

  (1)个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法规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准)、传真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伟盛 陈建英

  电话:0951-5100532

  传真:0951-5100533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750004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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