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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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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本次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99证券简称:葫芦娃公告编号:2022-017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0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期四路8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0日

  至2022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1、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8、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2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3:30。

  (三)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期四路 8

  号,电话: 0898-68689766

  (四)股东可使用邮件方式登记。如以邮件方式登记,请在邮件上写明股东

  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登记

  方式附上有效证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葫芦娃股东大会”字样。

  六、 其他事项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期四路 8 号证券

  事务部办公室

  邮 编:570103

  电 话 :0898-68689766

  联 系 人:王海燕

  电子邮件:hnhlwyyjtgf@163.com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年4月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等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一)任一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就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四)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不限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第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均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的,不论金额,相关报告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八条所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交易。

  (四)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相关报告义务人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均应及时报告。其中,涉及相关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参股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7、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7、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2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9、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3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31、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3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4、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5)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6、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39、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0、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触及第十五条所述时点时立即以上条所述的任一形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预报告,并在1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如有)经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补充递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重大信息后应立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报告义务人因情况紧急,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及时与公司证券事务部取得联系的,应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后,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责任部门知悉。

  对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若需要履行相关会议审议程序的,证券事务部按照《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披露;对不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按照临时公告相关规定编制临时公告后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告,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履行会签审核程序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还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如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报告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进行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相关各方的联络工作。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负有诚信责任,应定期敦促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年4月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聘任与离职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六条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的有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三)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四)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出席或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并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与专业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4月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交易日但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意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的签字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明显不一致的;

  (五)自然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盖章或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伙企业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盖章或没有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的;

  (六)无法提供本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文件的;

  (七)委托人或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二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议案等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会议签到簿、议案、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决议等会议档案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四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四十八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认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四十九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董事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关于信息披露、向监管部门报告等专门适用于上市公司相关条款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2年4月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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