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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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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全体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主要产品为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类产品等,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

  (2)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

  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和治疗上,血液制品有着其他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孙公司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现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共11个品种。各公司可生产产品品种及产品数量具体如下:

  ■

  公司主要产品用途如下:

  1)人血白蛋白: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低蛋白血症的防治;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的辅助治疗、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和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

  2)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3)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乙型血友病;抗凝剂过量、维生素K缺乏症;因肝病导致的凝血机制紊乱;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时,凝血因子Ⅱ、Ⅶ、Ⅸ、Ⅹ被大量消耗,可在肝素化后应用;各种原因所致的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而拟作外科手术患者,但对凝血因子Ⅴ缺乏者可能无效;治疗已产生因子Ⅷ抑制物的甲型血友病患者的出血症状;逆转香豆素类抗凝剂诱导的出血。

  4)人凝血因子Ⅷ:本品对缺乏人凝血因子Ⅷ所致的凝血机能障碍具有纠正作用,主要用于防治甲型血友病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Ⅷ缺乏而致的出血症状及这类病人的手术出血治疗。

  5)人凝血酶: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扁桃腺手术创面的渗血。

  6)人纤维蛋白原:适用于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

  7)人纤维蛋白粘合剂: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烧伤创面、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血管外科手术创面的渗血。

  8)人免疫球蛋白:

  150mg: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病毒性肝炎。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300mg: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9)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乙型肝炎预防。适用于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母亲所生的婴儿。2)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3)意外感染的人群。

  10)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TAT)有过敏反应者。

  11)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携带狂犬病毒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

  (3)经营模式

  采购模式:血液制品的主要原料为健康人血浆,单采血浆站作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的专门供应机构,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与血液制品企业建立“一对一”的供浆关系。其他生产所需原料,如药用原辅料、药用包材等,采用与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签署年度合同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多种采购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后备供应商引入,以保障生产用原料的稳定供应。

  生产模式:公司具备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从人、机、料、法、环等各方面进行精细化管理,可有效保证产品质量和控制生产成本。公司依据销售计划和采浆计划来确定生产计划。公司注重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养,有专门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晋升通道。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原辅料在投入使用前均进行严格的检验,检验合格的原辅料方可放行、使用,生产过程中还会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控或监测,确保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经销模式:公司打造了基于专业学术推广能力为基础的营销团队,根据不同血液制品产品市场特点,结合公司多产地、多品牌、多产品、多品规的情况,采取委托经销商销售模式、面向终端医疗机构的直营学术推广销售模式、委托合同销售组织(CSO)学术推广模式以及CDC/政府采购模式等多种业务模式并行的业务模式进行产品推广。我们通过不断优化营销体系和客户管理系统建设,锚定专业学术推广基点,搭建关键意见领袖(KOL)管理平台,积极推动KOL制定血液制品合理使用专家共识,开展针对各类客户的学术交流活动,践行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推动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助力血液制品市场健康发展。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注:1、公司自2021年8月23日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上图持股比例数据截止于2021年12月31日。

  2、科瑞天诚的一致行动人包括: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莱士中国的一致行动人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事项

  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议案》等。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参与竞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地块。同时拟使用自筹资金52,020.00万元在公司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针对上述项目,公司组建了内部专家团队、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同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项目陆续取得了相关地方发改委的项目备案证明及地方规土局同意核定规划条件的决定,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设计单位跟进对照规划条件完善方案,进入详细深化设计阶段。

  期间公司原有变电站容量负荷接近满负荷运行,没有完整备用功能且无法新增大功率设备,用电需求超过当期额定水平。2020年初,公司向国网递交供电方案,直至2020年12月底才取得相关电力扩容方案。由此,对上述项目的推进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外,国家法规政策、公司业务以及地方土地出让政策等根本性变化对项目的继续推进和实施产生了较大影响,项目至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且继续实施的可行性条件已不具备。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议案》,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后续将视国家法规政策、行业发展、公司战略等研判情况,并基于长远发展考量再行规划。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及进展情况

  (1)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

  2021年1月5日及2021年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 S.A. (“基立福国际”)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基立福国际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独家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上海莱士及基立福国际认可的其他方在指定区域销售基立福相关产品。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及2021年1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进展情况

  2021年2月,公司收到关于《Grifols International, S.A.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独家代理协议〉之转让通知函》(“转让通知函”),该转让通知函业经基立福国际及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双方签字并盖章。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独家代理协议相关约定,通知上海莱士,基立福国际已将其在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其关联公司基立福全球,这是一家由基立福全资拥有的公司。基立福全球将承继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上述转让自转让通知函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其余代理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关于向关联方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

  2021年7月14日及2021年7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由于目前上海莱士已指定下属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负责上述业务。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相关约定,基立福全球是按安徽同路医药订单先行发货,安徽同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按照协议预计,2021年安徽同路医药向基立福全球采购产品的总金额约为282,920,000美元,金额较大。为了推动双方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福全球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向基立福全球提供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的购买信用度。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该事项涉及具体的担保金额以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之间实际采购金额为准,预计不超过282,920,000美元,担保期限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1年7月30日)起一年。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及2021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除2021年7月30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基立福全球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事项构成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担保余额138,602,729.18美元(即截至2022年4月16日安徽同路医药对基立福全球的应付账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32%。

  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预计2022年与基立福全球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0~35亿元,上述议案尚需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控制权变更事项

  201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金融环境影响,公司原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原控股股东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续出现股票质押融资违约情形,面临流动性困难,各债权人纷纷采取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轮候冻结及财产处置等保全措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此持续被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原控股股东被动减持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基立福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鉴于此,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实及可能对公司控制权产生的影响启动尽职调查,并对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进行论证。

  截至2021年8月底,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已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且基立福明确表示将继续履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基立福均无法在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形成多数控制;另一方面,任意一方均不能够决定上海莱士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无法对上海莱士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实际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结合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基立福签署确认的问卷、相关方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此时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董事会人员情况,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股权结构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造成影响,三会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4、莱士南方生产基地项目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为适应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公司拟在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计划总投资为20.00亿元人民币,主要建设南方总部大楼、智能化工厂、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该项目是公司进行产业结构的保障性升级调整和功能区域的创新性规划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持续、领先地生产运营水平,是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内生性增长坚持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的内在需求,如果未来合作能够顺利推进,将为公司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莱士南方”)暨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鉴于血液制品存量竞争、高度管控和规模化发展的产业特性,为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服务于公司长远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公司“血液制品行业领先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集莱士南方总部大楼、生产工厂、研发中心于一体的莱士南方新厂区,并在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办生产许可证及郑州莱士文号转移等手续。

  鉴于原签订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所涉相关项目的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签署《解除〈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之协议书》,终止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并由郑州莱士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3月,莱士南方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莱士南方生物项目兼具浆源开发及投资新建后进行异地搬迁的特点,需要协调的资源及各级行政部门较多,项目各环节审批较为复杂,项目投资周期跨度较长,行业政策、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变化均对项目的实施和进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几经努力,项目至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如继续实施,仍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莱士南方生物项目,进一步聚焦和强化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推进新浆站的开发和审批工作。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22年3月23日,郑州莱士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莱士南方相关工商、税务和银行注销代理协议,莱士南方注销程序正在办理中。

  郑州莱士董事会于2017年6月6日批准了郑州莱士停产及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车间的工艺改造计划。2017年7月20日,郑州莱士正式停产。根据GMP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改造后车间需要通过确认和验证并备案,工艺优化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审后,方可获得工艺优化批件。郑州莱士于2017年12月14日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于2018年4月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目前公司各项设施改造已完成,已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获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郑州莱士于2021年2月1日获得人血白蛋白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于2021年3月23日恢复人血白蛋白生产,相应产品获得批签发后即可上市销售。2020年12月31日,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工艺变更申请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国药监审评中心”)受理,并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国药监审评中心下发的补充资料通知,郑州莱士于2021年7月已将相关补充材料递交至国药监审评中心。2021年9月,郑州莱士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后续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项目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通过后,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线方可恢复生产。2021年12月13日-15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对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的恢复生产进行符合性检查。此后,郑州莱士对现场检查提出的一般缺陷完成了整改,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线可正式恢复生产。至此,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及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均可正常投入生产。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及2021年12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5、合同纠纷事项

  郑州莱士与深圳熹丰佳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熹丰”)于2017年4月27日签署《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郑州莱士将所持有的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广仁药业”)100%股权及对其债权债务以合计23,800.00万元转让给深圳熹丰。为担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深圳熹丰将广仁药业100%的股权质押给郑州莱士。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深圳熹丰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郑州莱士支付首笔转让价款12,138.00万元,剩余11,662.00万元尚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多次向深圳熹丰催收,并于2019年7月就上述剩余转让款项的支付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已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剩余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郑州莱士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

  按照《民事调解书》规定,剩余转让款由人民币11,662.00万元调减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深圳熹丰应按《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郑州莱士支付(即2019年12月31日前深圳熹丰向郑州莱士支付人民币1,000.00万元,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人民币5,000.00万元),如深圳熹丰严格履行《和解协议》,郑州莱士则豁免深圳熹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所产生的全部违约金、滞纳金等。若深圳熹丰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则深圳熹丰构成严重违约,其仍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向郑州莱士支付剩余转让款和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可进行扣除)直至付清剩余款项;该和解事项业经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和解协议》正式生效后,深圳熹丰未按时支付第一笔款项,除加强催收外,郑州莱士于2020年1月15日专门委托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向深圳熹丰发出了催收《律师函》。截至2020年3月31日,《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到期,郑州莱士仍未收到深圳熹丰的支付款项。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0年7月22日,郑州莱士依据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1)深圳熹丰应向郑州莱士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662.00万元;

  (2)深圳熹丰应向郑州莱士支付因其未按约履行协议(延迟支付款项)所产生的的滞纳金;

  (3)深圳熹丰承担相关执行费用;

  2020年7月30日,郑州莱士收到郑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01执975号,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20年9月7日,郑州莱士收到郑州中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豫01执975号,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郑州中院依法冻结了深圳熹丰持有的广仁药业100%(出资额1,905万元)股权,并将对上述查封的股权进行评估。

  2020年9月,郑州莱士收到了武汉天马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武汉天马评估公司”)《工作联系函》,获悉武汉天马评估公司已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了郑州中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2020)豫01执975号,委托其对广仁药业的股权进行评估,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036.42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于“淘宝网-阿里拍卖”首次拍卖,公示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标的股权在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于郑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上述股权第一次拍卖已于2021年1月20日结束,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起拍价为5,036.42万元),第一次拍卖流拍。

  2021年1月21日,郑州莱士向郑州中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启动第二次拍卖标的股权的程序。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标的股权在郑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第二次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起拍价为4,029.136万元),第二次拍卖流拍。

  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郑州中院给予郑州莱士自行寻找收购标的股权方的宽限期。但截至2021年3月25日,标的股权仍然无人购买,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无法就标的股权抵债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郑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豫01执975号,决定终结执行程序。深圳熹丰仍负有继续向郑州莱士履行债务的义务。

  经查询,深圳熹丰已于2021年6月2日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注销未通知郑州莱士,也未对其向郑州莱士的债务进行清算,且其所持有的广仁药业股权目前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其注销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熹丰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郑州莱士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深圳熹丰的股东深圳市凯隆盛业贸易有限公司(“凯隆盛业”)及深圳熹丰实际控制人何小玲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于2021年8月10日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要求被告人凯隆盛业及何小玲对深圳熹丰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偿还《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总价款的49%剩余款项即人民币11,662万元及滞纳金人民币80,409,490元,共计197,029,490元。郑州莱士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深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3民初6111号,深圳中院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3月22日-23日通过线上开庭形式予以审理,并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6111号),一审法院支持了郑州莱士诉讼请求,判决凯隆盛业及何小玲对相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近期,郑州莱士收到何小玲于2022年4月9日出具的《民事上诉状》,何小玲不服深圳中院作出的(2021)粤03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截至目前,上述合同纠纷事项尚未解决,仍不排除前述剩余债权最终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2019年已针对本和解事项下的债权计提了全部坏账损失,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郑州莱士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同意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773,898,460.31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77,389,846.0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36,682,676.05元,减去2021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168,519,697.68元,2021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64,671,592.65元(母公司报表)。

  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目前公司总股本6,740,787,907股计算,公司2021年度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9亿元(含税)。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五、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情况说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预计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6万元。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1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

  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5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56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毕马威华振2020年与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张楠,200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楠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张楠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颜丽,200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颜丽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颜丽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罗科,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罗科199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罗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2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295万元,内部控制鉴证费用人民币30万元)。公司预计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6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30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50万元),较2021年度审计费用增加31万元。

  三、拟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事项并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已就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涉及的相关事项事先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董事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的需要。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认可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工作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了2021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费用356万元,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就《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拟为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79%。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含)人民币40亿元,授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并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授信总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含)人民币40亿元,授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2、授信用途

  使用授信额度申请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授权期限

  本次授权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及期限以商业银行最终核定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而定。授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便于商业银行贷款等相关业务的办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银行授信相关的申请事宜,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为满足其全资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业务发展资金的需要,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存单质押等。

  本次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权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办理担保相关的手续。

  (二)担保额度情况

  ■

  注:1、本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具体担保协议内容及公司为担保对象所担保的额度将在上述总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上述“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2022年4月16日安徽同路医药对Grifols, S.A(“基立福”)控股子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的应付账款金额。(相关担保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公告》)

  3、上述“最近一期”为2022年2月28日。

  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B73W5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

  注册地点:合肥市高新区燕子河路376号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任士杰

  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二、三类医疗器械、药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同路生物100%股权,同路生物持有安徽同路医药100%股权,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149,819.49万元,负债总额为133,338.5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0万元,流动负债为133,338.51万元),净资产为16,480.9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95,610.98万元,利润总额为20,696.77万元,净利润为15,517.7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2月28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149,212.29万元,负债总额为125,453.3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0万元,流动负债为125,453.32万元),净资产为23,758.97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2年1-2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42,997.34万元,利润总额为9,405.87万元,净利润为7,054.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及子公司预计额度,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类型、担保方式等条款将在实际担保业务发生时,由相关方协商确定,并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2021年7月30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基立福全球出具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事项构成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282,920,000美元,截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担保余额138,602,729.18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32%。

  2、为推动安徽同路医药分别与基立福控股子公司基立福全球、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之间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将根据基立福全球、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分别向基立福全球、GDS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公司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该次担保如获得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有效期内的担保终止(即2021年7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的担保事项),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520,000,000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12.47%,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同路生物为满足安徽同路医药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路生物为了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的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以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拟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对银行信贷产品的需要,同路生物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也是为了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拟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20,000,000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12.47%。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推动安徽同路医药分别与Grifols, S.A.(“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之间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基立福全球、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分别向基立福全球、GDS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公司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

  鉴于基立福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基立福全球及GDS均为基立福的下属子公司。上海莱士董事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担任基立福的董事、董事会副秘书、基立福集团数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职务;上海莱士董事David Ian Bell先生担任基立福首席企业发展官兼总法律顾问等职务。上海莱士持有基立福的控股子公司GDS45%股权,上海莱士董事兼副总经理徐俊先生担任GDS董事。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前述三位董事Tomás Dagá Gelabert、David Ian Bell、徐俊均回避了表决。

  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公司与基立福等签订了《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展开深入合作。

  (一)白蛋白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事项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1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 S.A.(“基立福国际”)(后交易主体变更为基立福全球)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基立福方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为其白蛋白相关产品的独家经销商。公司指定下属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负责上述业务。2021年度,公司与基立福全球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55,198.43万元,2022年度,公司预计与基立福全球就代理白蛋白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000~350,000万元。

  (二)核酸检测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事项

  近期,公司与关联方GDS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GDS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其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公司拟指定下属公司安徽同路医药负责上述业务。

  (三)签署安慰函暨担保事项

  为了推动上述两项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福全球、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分别向基立福全球、GDS提供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本次,公司向基立福全球出具的安慰函中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500,000,000美元;公司向GDS出具的安慰函中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20,000,000美元,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分别与基立福全球、GDS之间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担保期限均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并经公司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上述事项达到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上述银行安慰函等文件。

  二、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

  备注:1、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中由于担保额度单位为美元,为了保持单位一致,该比例为最近一期(即2022年2月28日)中国银行折算价计算的比例。

  2、上述“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2022年4月16日安徽同路医药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基立福全球的应付账款金额。(相关担保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公告》)

  3、上述“最近一期”为2022年2月28日。

  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B73W5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

  企业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燕子河路376号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任士杰

  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二、三类医疗器械、药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同路生物100%股权,同路生物持有安徽同路医药100%股权,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149,819.49万元,负债总额为133,338.5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0万元,流动负债为133,338.51万元),净资产为16,480.9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95,610.98万元,利润总额为20,696.77万元,净利润为15,517.7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2月28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149,212.29万元,负债总额为125,453.3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0万元,流动负债为125,453.32万元),净资产为23,758.97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2年1-2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42,997.34万元,利润总额为9,405.87万元,净利润为7,054.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该公司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

  (一)向基立福全球出具安慰函

  为了推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福全球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向基立福全球提供银行安慰函作为安徽同路医药的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基立福全球与上海莱士及所有关联方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以及基立福全球向安徽同路医药销售白蛋白等事宜,上海莱士通知基立福全球,上述公司是上海莱士的下属公司。

  上海莱士作为经销商和母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作为关联公司,双方有义务与基立福全球在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进行货款结算。预计总金额不超过500,000,000美元。

  此外,如果上海莱士决定处置全部或部分安徽同路医药股权,上海莱士会事先通知基立福全球,并用双方认为合适的协议进行替换,或向基立福全球付清截至该日期应付给基立福全球的余额。

  本函有效期限为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经上海莱士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期。

  (二)向GDS出具安慰函

  为了推动安徽同路医药与GDS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向GDS提供银行安慰函作为安徽同路医药的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GDS与上海莱士及所有关联方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以及GDS向安徽同路医药销售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等事宜,上海莱士通知GDS,上述公司是上海莱士的下属公司。

  上海莱士作为经销商和母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作为关联公司,双方有义务与GDS在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进行货款结算。预计金额不超过20,000,000美元。

  此外,如果上海莱士决定处置安徽同路医药全部或部分股权,上海莱士会事先通知GDS,并用双方认为合适的协议进行替换,或向GDS付清截至该日期应付给GDS的余额。

  本函有效期限为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经上海莱士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期。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目前,除2021年7月30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基立福全球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事项构成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担保余额138,602,729.18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32%。

  2、公司本次担保如获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有效期内的担保终止(即2021年7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的担保事项),公司本次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520,000,000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12.47%,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

  3、同路生物为满足安徽同路医药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关联方基立福全球及GDS分别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是为了推动下属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和GDS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本次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出具给基立福全球的《Bank Comfort Letter》;

  4、出具给GDS的《Bank Comfort Letter》。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议案》等,同意公司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指定的授权代表人办理与终止上述两个项目有关的事项及手续。

  本次终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项目概述

  (一)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

  基于长远的业务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分别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和自筹资金52,020.00万元参与竞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地块及在公司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项目。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及《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

  (二)项目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项目,公司组建了内部专家团队、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同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项目陆续取得了相关地方发改委的项目备案证明及地方规土局同意核定规划条件的决定,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设计单位跟进对照规划条件完善方案,进入详细深化设计阶段。

  期间公司原有变电站容量负荷接近满负荷运行,没有完整备用功能且无法新增大功率设备,用电需求超过当期额定水平。2020年初,公司向国网递交供电方案,直至2020年12月底才取得相关电力扩容方案。由此,对上述项目的推进产生了一定影响。国家法规政策、公司业务以及地方土地出让政策等根本性变化对项目的继续推进和实施产生了较大影响,项目至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且继续实施的可行性条件已不具备。

  二、上述项目拟终止的原因

  (一)国家法规政策、公司业务等方面发生变化

  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国家在药品监管上积极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继2019年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后,陆续修订了大批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对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的监管力度。修订以及新增的法律法规中对药品生产企业厂房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有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公司业务方面也发生了一定变化,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工作重心聚焦于海外并购重组工作,并于2020年3月顺利完成了对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45%的股权收购;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取得了人凝血酶原复合物《药品注册证书》、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了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公司取得人凝血酶《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等,公司在经营业务、产品管线以及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能力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按原有规划继续推进项目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

  (二)土地出让先决条件要求

  土地出让政策、审批等诸多外部因素变化,原地块取得的限制性条款导致地块获取的可行性难以具备。

  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后续将视国家法规政策、行业发展、公司战略等研判情况并基于长远发展考量再行规划。

  三、项目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项目终止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战略以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本次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等,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权益,促进相关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具体保险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保方案概述

  1、投保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3、赔偿限额:任一赔偿请求(包括抗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赔偿请求累计(包括抗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5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可每年续保或重新投保,具体方案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为提高决策效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在董监高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本次拟购买责任险事项,作为受益人,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稳定发展。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保障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本次购买责任险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和减值测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1、本次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存货、在建工程、商誉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资产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存货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按存货类别计算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在建工程

  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并以此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3)商誉

  公司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61,193,632.24元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购买郑州莱士而形成的商誉人民币1,475,750,671.94元,2014年系因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郑州莱士100%股权而形成,按本公司支付的合并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收购方郑州莱士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算确认。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评估”)对2021年12月31日的郑州莱士资产组及对应的商誉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2】第1353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郑州莱士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61,193,632.24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360,142,421.72元,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360,142,421.72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以上影响已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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