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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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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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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应当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控股投资的新能新洋、新能淮安风电项目分别于2021年1月5日、1月8日结束试运行。根据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编制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时,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情况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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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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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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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公司2022年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概述

  2022年一季度,公司控股新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合计8.49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0.30%,上网电量8.20亿千瓦时,同比减少9.82%,累计完成供热量16.23万吨,同比增长3.62%。2022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5亿元,同比减少1.0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亿元,同比减少36.38%。报告期公司业绩同比变动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风资源波动影响,公司权益总装机中,风电占87%,而风电存在着短期业绩会随着风资源状况波动的客观特征。2022年一季度,江苏地区风资源较差,与风资源较好的去年同期相比,平均风速显著降低,今年1-3月,公司陆上风电发电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8.39%,因此公司陆上风电项目利润同比下降;二是生物质项目影响,2021年下半年开始,江苏区域内生物质燃料价格持续高位,2022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生物质燃料收购难度更大,价格进一步上涨,公司投资的4个生物质项目中,盐城生物质因合理利用小时数用完已停运,剩余3个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剩余不多,鉴于报告期燃料价格较高,部分项目通过适时停机、单炉运行等方式减少运营亏损,与去年一季度相比,生物质项目收入减少、单位燃料成本上升,利润同比下降。

  (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计划自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江苏国信将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截至2022年4月27日,江苏国信暂未开始实施增持。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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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徐国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颖会计机构负责人:张颖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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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徐国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颖会计机构负责人:张颖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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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徐国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颖会计机构负责人:张颖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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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徐国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颖会计机构负责人:张颖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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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徐国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颖会计机构负责人:张颖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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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徐国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颖会计机构负责人:张颖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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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5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会监事7人,实际参会监事7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9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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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5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进行,不会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通知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所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公司涉及解释第15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规定的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要求。按照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公司需追溯调整。调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调整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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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利润表调整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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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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