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2022年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关注函》)、《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92号)(以下简称《192号关注函》,《148号关注函》和《192号关注函》以下合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4月12日前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组织人员积极准备上述《关注函》的回复工作。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148号关注函》的回复资料初步审查后,要求对部分内容进一步补充核查及说明;《192号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需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回复工作,公司已就《148号关注函》,于2022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并分别于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12日、2022年3月19日、2022年3月26日、2022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继续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021、2022-023、2022-024、2022-027);就《148号关注函》和《192号关注函》,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继续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2022年4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中银”)出具的《关于解除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通知函》,北京中银向公司提出解除北京中银与公司就相关债权人豁免公司债务法律服务事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与北京中银进一步沟通协商解决《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相关事宜。
同时,为积极推进《关注函》回复工作,公司已安排相关律师事务所开展核查工作,并委托其就公司相关债权人豁免公司债务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截至目前相关核查工作尚未完成。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继续延期回复《关注函》,并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