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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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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原《公司章程》条款和章节序号相应修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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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12,319.1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近日收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执1061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2,319.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80%,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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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晋晟”)与公司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签订协议,约定厦工国贸协助厦门晋晟共同寻找金属硅等供应渠道,另约定厦门晋晟对供应商资信及履行合同负全部责任,厦工国贸于2017年1月开始代理厦门晋晟与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天南”)金属硅等买卖业务。漳州天南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3月就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其无法交货,经对账,漳州天南未交付厦门晋晟金属硅1202吨(签订金额2,616,400.00元),故厦门晋晟于2021年7月向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厦工国贸与漳州天南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及判决漳州天南返还所欠货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7月21日,厦工国贸收到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1714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厦门晋晟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2021年8月26日,厦工国贸收到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晋晟撤诉。

  2、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绣锦”)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并已获得胜诉判决。除前述诉讼之外,河南绣锦于2018年5月至7月出售厦工股份四台样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公司支付此货款,公司遂于2020年5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绣锦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河南绣锦偿还厦工股份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但因其未按已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职责,公司遂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8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12月9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121”“2020-046”“2020-072”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9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执93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湖南省三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惠”)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三惠支付拖欠货款等。该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约定,由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地通”)为湖南三惠提供抵押物。因湖南三惠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湖南大地通也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湖南大地通的房产,并将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20,095,700.00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厦工股份对债务人湖南三惠享有的债权等。后湖南大地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申请人湖南大地通的异议申请。裁定书生效后,因湖南大地通未按已生效裁定文书履行担保义务,公司遂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26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0-055”“2020-062”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执3050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大地通已履行了相关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4、建瓯垚森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垚森鑫”)为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遂对其提起诉讼。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建瓯垚森鑫应支付厦工国贸21,180,395.91元及违约金等。因建瓯垚森鑫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厦工国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3月12日及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074”“2020-017”及“2020-055”号公告。

  2021年12月6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105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中福”)为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遂对其提起诉讼。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建瓯中福应支付厦工国贸5,613,016.50元及违约金等。因建瓯中福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厦工国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3月12日及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074”“2020-017”及“2020-055”号公告。

  2021年12月6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105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升”)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多次拖欠公司货款,被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司要求沈阳阳升支付所欠货款3,982,909.97元及样机占用费3,000元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589号《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沈阳阳升、于欣泉、段占鹤、王微价值4,473,389.06元的等值财产。

  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982,909.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责任保险费3578.71元;三、于欣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沈阳阳升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公司有权就段占鹤、王微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相关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于欣泉在承担判决第三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阳升追偿。

  7、河北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工程”)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货款31,553,194.27元,被公司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河北工程偿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且河北翼川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翼川实业”)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工程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6月23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件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因河北工程等未能按约履行民事调解书,公司遂申请对其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27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8-050”“2019-001”“2019-018”“2019-054”“2019-079”及“2021-044”号公告。

  2022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执3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8、崋鑫亨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简称“崋鑫亨”)与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所发生的交易均是厦工国贸接受第三方的委托,代为向崋鑫亨公司进口相关货物所产生的买卖交易。针对双方发生的交易,厦工国贸均已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价款,但崋鑫亨以部分提单(合计金额891,723.63欧元)未收到款项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2号《财产保全告知书》,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2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5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年6月18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8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074”“2020-041”“2020-046”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11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1月28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2571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目前案件审理中。

  9、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文社区居委会”)于早年间与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及合作事宜的《协议书》,约定土地使用权出租等事宜。经公司开发场地后,洪文社区居委会要求以《协议书》相关约定对其支付不动产转让款910万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民事判决书》,因洪文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各项诉求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洪文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因洪文社区居委会不服上述(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624号《传票》,目前案件审理中。

  10、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进行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因四川巨凯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公司与四川巨凯协商达成和解,约定若四川巨凯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还款,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因四川巨凯等未完全依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四川巨凯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2执60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601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2018年5月11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8月1日、2020年7月21日及2020年8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6-052”、“2018-039”“2019-010”“2019-070”“2020-051”及“2020-055”号公告。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约定:“四川巨凯在约定期限内自愿向厦工以零对价转让执行案件债权共计700万元”,后四川巨凯按调解书约定向公司转让执行案件债权,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变更申请。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2月10日,公司共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12份《主体变更裁定书》,将所涉及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变更为厦工股份,涉及金额合计为2,040,119.18元。案号分别为(2021)川0107执异482号、(2021)川0107执异483号、(2021)川0107执异525号、(2021)川0107执异599号、(2021)川0107执异616号、(2021)川0107执异512号、(2021)川0107执异513号、(2021)川0107执异514号、(2021)川0107执异515号、(2021)川0107执异516号、(2021)川0107执异686号、(2021)川0107执异855号。

  11、日照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雷沃”)购买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多台装载机,经济南厦工多次催讨尚未偿还所欠剩余货款1,001,000.00元。济南厦工遂将日照雷沃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日照雷沃偿付所欠货款及相关违约金,并支付诉讼费、担保函保费、律师费等。2022年1月12日,济南厦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号为(2022)鲁0104民初199号。

  2022年2月23日,济南厦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日照雷沃、张金志共欠济南厦工货款936,330元,日照雷沃、张金志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济南厦工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支付货款336,330元;二、若日照雷沃、张金志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74元,减半收取8,237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929元,均由日照雷沃、张金志承担,其于2022年5月20日前向济南厦工支付;四、济南厦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12、太原市宋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宋成”)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原宋成支付所欠货款5,456,321.64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1)闽0211民初24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太原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5,435,951.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太原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9068.34元;三、赵玉成、许丽萍、赵岩对判决一、二项确定的太原宋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公司有权就赵玉成、许丽萍名下抵押给公司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在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赵玉成、许丽萍、赵岩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太原宋成追偿;六、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太原宋成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11执1097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13、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部分票据的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039”“2020-046”“2020-050”“2020-051”“2020-075”及“2021-044”号公告。

  (1)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504号《民事裁定书》、(2021)宁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宁民终218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等,上述票据处于审理或终审阶段;处于已结案阶段的票据1张,案号为(2021)宁01执1339号,涉及金额合计为2,150,000元。

  (2)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康”)于2018年8月通过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杭州海康遂提起诉讼,涉及票据金额为500,000.00元。公司于2020年11月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宁0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0-072”号公告。因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审理后,于2022年2月23日做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安徽泰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斗”)系公司经销商,因拖欠公司货款4,752,075.9元,被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司要求安徽泰斗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14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泰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752,075.9元及资金占用费;二、安徽泰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4463.53元;三、季雅为、沈素芳、李莉、沈兰、沈林林、张多套、张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安徽泰斗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季雅为、沈素芳、李莉、沈兰、沈林林、张多套、张辉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安徽泰斗追偿;五、公司有权就沈素芳、季雅为、张勇、张磊、沈维禹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相关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双方均不服(2021)闽02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遂提起上诉。2022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2518号《传票》,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3,849.54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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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就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1、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2021年公司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3,972.66万元,转回1,496.36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3,846.37万元,转回1,496.37万元;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 20.08万元;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72.12万元,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34.14万元;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减少合并报表利润总额2,476.30万元。

  公司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项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存货跌价准备

  2021年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39.56万元,转回38.26万元,转销5,211.56万元。本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001.30万元。

  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年末,本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于存货因被淘汰、设计变更、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导致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对于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对于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21年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96.66万元。转销处置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674.24万元。本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96.66万元。

  公司于2021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影响利润总额减少2,476.3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影响利润总额减少5,397.96万元,合计减少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7,874.26万元,扣除少数股东的影响,减少2021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80.49万元。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以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故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提减值准备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减值计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授权经营层在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最高理财余额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决策及实施事项。

  1、资金来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临时沉淀的自有资金。

  2、现金管理投资范围:可投资于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国债或国债逆回购产品。

  3、现金管理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4、现金管理期限: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范围主要是短期(不超过一年)、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国债或国债逆回购产品,投资风险可控。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有关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本着谨慎性、流动性的原则,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经审议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内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公司监事会经审议后,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董事会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授权经营层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计划尚须提交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被担保人名称:本公司经销商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销售渠道,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笼,公司拟与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财务公司”)签订《授信业务合作协议书》,由海翼财务公司为信誉良好、经海翼财务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提供授信业务。若经销商未如期履约还款,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授信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该担保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笔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书。

  鉴于目前需要开展授信业务的经销商尚未确定,无法确定被授信担保对象及其资产负债率,且若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经销商,经海翼财务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

  三、业务合作协议书内容

  1、授信额度核定

  海翼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经销商授信推荐函》,为公司经销商核定授信额度并签署《授信额度协议》,经销商可向海翼财务公司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用于办理贷款、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

  2、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经销商可以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地使用相应额度。经销商在单项业务授信额度内可连续申请使用,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经销商每次申请使用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授信额度。

  3、授信业务的前提条件

  1)经销商已按海翼财务公司要求支付承兑业务手续费、承诺费(如有);

  2)经销商已提供其合法拥有的符合海翼财务公司要求的担保措施,该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经销商没有任何可能危及海翼财务公司债权安全的情形;

  4)经销商提交了符合海翼财务公司要求的申请资料,且单项授信业务的申请经海翼财务公司审核同意;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海翼财务公司发放贷款、承兑汇票等。

  4、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作为经销商的保证人,对经销商在《授信额度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合同项下向海翼财务公司申请办理的各项贷款、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授信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单笔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该业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四、关联方介绍

  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谷涛

  注册资本:8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财务公司(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关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有价证券投资(除股票投资以外类)和委托投资业务;12、开办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8日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事项是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销售渠道,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所列《经销商授信额度清单》中信誉良好并经海翼财务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风险较低,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全年累计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736万元,年末担保余额为774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全年累计担保总额为零元,至年末实际担保余额零元,未发生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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