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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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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ST宏图 公告编号:临2022-023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10亿元,同比下降36.80%,其中零售连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同比下降约90%,工业制造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61亿元,同比上升46.46%。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零售连锁业务主要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单价和毛利率,说明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业务开展是否具有持续性;(2)结合工业制造业务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单价、毛利率,量化分析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3)工业制造业务主要产品的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销售或采购金额,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往来。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年报显示,公司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41.58亿元,期末归母净资产仅为6754万元。同时公司账面长期存在大额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为7.85亿元,坏账准备余额5.31亿元,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91%,较去年同期增加23个百分点,而本期计提坏账准备7805万元,较上年减少3996万元。预付款项期末账面余额为33.40亿元,3年以上预付款项账面余额为23.77亿元,占比71.18%,而去年仅占比0.21%,公司未对此计提坏账准备。对此,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审计意见。

  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预付款项按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情况,包括对象名称、款项形成的原因、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依据、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业务开展和经营模式,说明在债务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长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通过有关安排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3)结合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历史回款、同行业公司坏账政策、交易对方偿债能力及意愿等,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4)账龄3年以上的预付款项占比大幅上升但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同行业公司坏账政策等,说明是否应当对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5)是否存在通过对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及对预付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避免净资产为负,从而规避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6)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所履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请年审会计师结合内部质控程序及标准,说明在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大幅减少、未对长账龄大额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等事项,对净资产性质存在重大影响情况下,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

  三、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15.40亿元,金额较大,且近四年来持续存在,其中账面余额31.46亿元,坏账准备余额18.62亿元,计提比例59%。从账龄来看,3年以上的期末账面余额为21.75亿元,占期末账面余额总额的69.14%,而去年仅占比0.03%,但本期计提坏账准备1839万元,较上年减少1.48亿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10.09亿元,坏账准备金额4.87亿元,其中有四家欠款方的款项性质为应收预付采购款,一家为资金往来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不足50%。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其他应收款前十大欠款方的具体情况,包括欠款方名称、款项形成的原因、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依据、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长期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明确说明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账龄3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占比大幅上升但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大幅下降的原因,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4)公司在改善其他应收款结构、比重方面是否有相应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1)至(3)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履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尽快对《问询函》所述相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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