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4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
总经理督察长从业门槛划定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证监会提出,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符合相关条件,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并满足一定的条件。

  业内人士评价,进一步明确任职条件,有助于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保证新设机构专业水平。

  此次发布的指引要求,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包括: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2年;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

  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包括: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2年;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下转A02版)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