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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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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2-005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及诉讼事项金额:13,786.70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涉诉案件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加快应收款项催收力度,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3,786.70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其中重大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诉讼标的3,50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NINA YANTI MIAO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500万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1年3月原被告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原告作为被告战略合作供应商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双方经协商分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因被告未能按双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相关利息,尚欠原告履约保证金3,5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二:诉讼标的2,610.25万元票据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俊

  被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诚路22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票据金额向原告支付26,102,538.15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分别为1张1,102,538.15元、5张5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21年7月30日。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承兑,但未能承兑到票据记载款项26,102,538.15元。被告系票据出票人,未能按上述6张票据金额承兑给原告相应票据记载款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案件三:诉讼标的2,230.29万元票据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NINA YANTI MIAO

  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票据金额向原告支付22,302,861.71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0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232,792.11元,到期日为2021年8月25日。202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5,120,017.36元,到期日为2021年7月12日。202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分别为1,950,052.24元、50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7月30日。

  前述票据出票人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承兑,但未能承兑到票据记载款项22,302,861.71元。被告系上述4张票据的出票人,未能按票据金额承兑给原告相应票据记载款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案件四:诉讼标的1,285.83万元票据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俊

  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票据金额向原告支付12,858,308.50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0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9,160,229.79元,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202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698,078.71元,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前述票据出票人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上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承兑,但未能承兑到票据记载款项12,858,308.50元。被告系上述2张票据的出票人,未能按票据金额承兑给原告相应票据记载款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案件五:诉讼标的1,100万元票据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俊

  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票据金额向原告支付1,100万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1年3月16日,被告向被告出具1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总金额为1,1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21年5月10日。

  2021年4月21日,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给原告。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承兑,但未能承兑到票据记载款项1,100万元。被告系票据的出票人,未能按上述票据金额承兑给原告相应票据记载款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诉讼案件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起诉案件按坏账准备政策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判决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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