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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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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2-027
转债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再审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800,00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再审的基本情况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安行”)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400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本:再审申请人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溥”)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82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本次诉讼再审的背景

  (一)一审情况

  原告江苏宏溥于2018年3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称被告永安行建设并运行的溧阳市公共自行车项目系统侵害了其已获得独占使用许可且至今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车辆停车定位系统”(专利号为ZL201520904502.7),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拆除溧阳项目的侵权产品,删除网页、公众号等媒体上的侵权报道;2、判令被告在省级公开媒体及被告网站上刊登声明进行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溧阳项目经济损失68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驳回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万元,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江苏宏溥因前述与永安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于2019年5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永安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2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4万元,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A幢505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江苏宏溥因前述与永安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282号判决,于2022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请求:1、撤销(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和(2019)最高法知民终282号判决;2、支持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永安行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拆除相关的侵权产品,删除网页、公众号等媒体上的侵权报道;(2)判令永安行在省级公开媒体及永安行公司网站上刊登声明进行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永安行赔偿江苏宏溥相关项目经济损失6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判令永安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该诉讼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四、本次诉讼再审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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