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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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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2-05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该公告未明确表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涨跌幅方向,现就该公告中“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更正内容

  (一)更正前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更正后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其他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2-053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京资管”)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公司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后石家庄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1日、2022年1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最新进展

  2022年4月21日,泛海控股、深圳公司与瑞京资管在石家庄中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瑞京资管给予公司宽限期,公司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清偿本金204,537,468.69元及违约金,如按计划清偿完毕,则瑞京资管同意免除部分违约金;

  (二)各方积极推进抵押资产的处置工作,销售所得资金净额用于偿还本协议项下应付未付债务;

  (三)若泛海控股、深圳公司未遵守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瑞京资管有权就本协议项下剩余未履行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2-052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1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泛海控股”)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转交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上海臻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臻岩”)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其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以“20泛控01”、“20泛海01”、“20泛海02”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诉至法院;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以“18海控01”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将公司、中国泛海、卢志强诉至法院。

  现将上述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臻岩合同纠纷

  1. 受理机构:武汉中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上海臻岩

  (2)被告:武汉公司

  3. 案由

  2019年,武汉公司与上海臻岩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武汉公司向上海臻岩预售其持有的武汉时代中心2号楼资产,上海臻岩共计支付了购房款15.01亿元。因上述资产至今尚未交付,上海臻岩将武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武汉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武汉公司向上海臻岩返还已付购房款15.01亿元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2)依法判令武汉公司承担上海臻岩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5. 财产保全

  上海臻岩向武汉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武汉中院予以准许,并冻结了武汉公司持有的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了武汉公司位于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5928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20泛控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2020年1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泛控01”),发行金额为12亿元,期限为3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泛控01”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行使股权质押权,并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573,200,000元及利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应注册资本1,177,000,000元的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20泛海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2020年6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第一期)”(债券简称“20泛海01”),发行金额为9亿元,期限为3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泛海01”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并行使股权质押权,并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816,400,000元及利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应注册资本883,000,000元的股份、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信华”)对应注册资本96,012,620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20泛海02”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民生信托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2020年7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泛海02”),发行金额为6亿元,期限为3年。

  民生信托作为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前期购买了“20泛海02”债券。民生信托现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并行使股权质押权,且要求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偿还债券本金594,800,000元及利息;

  (2)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信托支付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民生信托在上述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对应注册资本587,000,000元的股份、泛海信华对应注册资本69,526,380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18海控01”债券交易纠纷

  1.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1)原告:融创集团

  (2)被告: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

  3. 案由

  公司于2018年9月发行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海控01”),发行金额为40亿元,期限为3年。

  融创集团前期购买了“18海控01”债券,鉴于“18海控01”债券已于2021年11月10日到期,公司未能按期向融创集团偿付剩余本息,融创集团将公司、中国泛海、卢志强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4. 诉讼请求

  (1)判令泛海控股向融创集团支付本金1,567,378,687.50元,期内利息165,025,651.95元及违约金(以未清偿本息合计金额1,732,404,339.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

  (2)判令泛海控股立即赔偿融创集团实现本案债权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3)判令融创集团有权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421,248.08万股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中国泛海、卢志强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泛海控股、中国泛海、卢志强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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