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5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涉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的调整、股本总额的更新及与股本总额相关的比例的更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化的更新(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高管,何俊丽女士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凌祝军先生、王镇宇先生、沈益军先生不再担任高管但仍在公司任职)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2021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8、基于2021年6月23日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年8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10、2021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1、2021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2、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70名激励对象的244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76名激励对象的640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内容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6月23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6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11元/股
4、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1,310.5981万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289.4019万股)。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关于满足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即:2021年8月23日)起的12个月。
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8月22日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并根据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76名激励对象的640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解除限售数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为640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465%。
2、解除限售人数:76人
3、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1,310.5981万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289.4019万股)。
4、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76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人员合计为76人,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640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7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640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6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除第一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计提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吸引、激励、稳定关键管理和核心技术人才,增强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2020年4月28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员工激励基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1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0)、《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4)、《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9)。
经公司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度实现的归母净利润241,432,978.62元(提取激励基金前数据),且较前一年合并范围内归母净利润增长了327.84%。公司2021年度业绩满足员工激励基金运作的考核要求。
鉴此,经公司事业合伙人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慎考虑,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计提总金额为4,800万(税前),未超过2021年归母净利润241,432,978.62元(提取激励基金前数据)的20%。
二、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公司事业合伙人委员会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员工激励基金的议案》,就其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限、绩效表现、业绩贡献等综合考量确定了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的分配,拟定了激励对象,具体明细如下:
■
本次计提的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到手额度均基于个人持有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确定。
本次计提的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以现金结合股票份额方式发放。其中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所分配的现金均置换为股票,即均以股票形式发放;参与核心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股票和现金比例7:3的形式发放;其他参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以股票和现金比例1:1的形式发放,所涉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0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2、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43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6,930,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24%;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可回购股数约3,465,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6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1)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4.43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14.43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6,930,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24%;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3,465,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62%。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则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满12个月自动终止。
2、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6,930,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24%;
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6,930,000股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锁定,按照截至2022年4月20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
2、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3,465,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2%。
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3,465,000股全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并锁定,按照截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仍为10%以上,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726,887.2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67,365.36万元,流动资产444,329.74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10,000万元(含)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38%、3.74%、2.25%,公司整体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振社会公众信心,促进公司价值合理回归,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3、关于本次回购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6,93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24%;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务。
六、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实施具体方案,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七、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且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不超过14.43元/股(含),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九、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方案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4、公司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证券代码:000925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参股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600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专项激励基金(以下简称“激励基金”)与员工自筹资金。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库存股。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预计不超过4,349,431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7791%,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公司过户及披露的为准。
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持股计划终止,也可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行管理的模式,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八、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九、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
求。
第一章 释义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认方式
一、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 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本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参股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首次授予部分的参加对象总人数为不超过600人,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9人。
二、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及下属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
3、在公司及下属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二)符合上述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分配比例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合计不超过600人,其中拟参与认购本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9人,拟认购份额上限为1286.33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为36.56%。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持有份额如下:
■
注:参加对象名单及最终持有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四、持有人的核实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参与对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拟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放的激励基金与员工自筹资金,所提激励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众合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董事会审议确认提取的激励基金额后6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来源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票,持有人受让标的股票的价格按照公司回购均价(含交易费用)8.09元/股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预计不超过4,349,431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7791%,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公司过户及披露的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存续期满后,本持股计划终止,也可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上述锁定期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为设定原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合规。
2、其它禁售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下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持有人会议,且员工持股计划下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自行管理模式下,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方式为: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可授权具体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具体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二、义务
1、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
2、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享有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出席、提案、表决权利,有权参与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与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及相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除前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未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当员工持股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置办法
一、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让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在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归还其本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利息,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作为预留部分,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扣除运营成本、相关税费等必要费用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三)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和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解释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订《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资金来源,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十三章 其它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下属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1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的议案》,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如期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1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公司及子公司业务规模和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8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6名从业人员受到自律监管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注1]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注2]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注3]近三年复核过超过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中汇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中汇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汇会计师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一致认可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事前认可情况:经审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2、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2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保证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的良性发展,拟与浙江众合霁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2年度上述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52,090.00万元,2021年实际发生金额为69,413.55万元,预计同比减少24.96%。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2022年预测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7”所规定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关联股东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的投票权。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浙江霁林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众合霁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68,512.34万元,未超出对应的预计总金额72,440万元。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公司名称: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
(1)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401室
(2)法定代表人:赵建
(3)注册资本:337,026,000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1年6月6日
(5)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291218006
(6)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除外);电子、通信及自动化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上述相关工程配套的电子、通信及自动控制产品及设备销售,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交通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设计与投资咨询;培训服务(国家设置专项行政许可项目除外);科技园规划咨询、开发运营服务和技术推广服务。
(7)财务状况:截至本公告日,网新集团2021年财务审计工作尚未完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网新集团董事潘丽春现任公司董事长兼CEO,故形成关联交易。
(9)履约能力分析:公司与该公司形成的交易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承接工程分包业务及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其租房、接受进口代理及代管服务、设计及评估服务,该公司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稳定,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公司因承接工程业务对其形成的债权最终成为坏账的可能性较低。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公司名称: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数智”)
(1)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1501室
(2)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3)注册资本:300,000,000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1年08月30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1990394K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铸造机械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密封件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财务状况:截至本公告日,博众数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8)关联关系:博众数智持有公司4.92%的股份(注),故形成关联交易。
注:2021年8月19日,公司由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首次授予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57,471,062股,博众数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4.9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3”之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与该公司形成的交易系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其分包机电业务,该公司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以往的交易能够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恒启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启电子”)
(1)住所:苏州高新区建林路666号二区(9幢)
(2)法定代表人:贺冬
(3)注册资本:4,930,000美元
(4)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0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3217992G
(6)经营范围:研制、生产高端路由器,千兆网络交换机软件和硬件等相关系列产品及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技术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状况:截至本公告日,恒启电子2021年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8)关联关系:恒启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合营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恒启电子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9)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与该公司形成的交易系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其采购设备,该公司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4、浙江霁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霁林进出口”)
(1)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801-3室
(2)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3)注册资本:30,000,000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6年7月5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09634762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涂装设备销售;模具销售;集装箱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密封件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财务状况:截至本公告日,霁林进出口2021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8)关联关系:霁林进出口是公司关联公司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霁林进出口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9)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与该公司形成的交易系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其采购原材料,该公司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5、浙江众合霁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合霁林”)
(1)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 888号110室
(2)法定代表人:顾一心
(3)注册资本:100,000,000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0年4月1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H38P388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高铁设备、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经营;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减振降噪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光缆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光纤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状况:截至本公告日,众合霁林2021年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8)关联关系:众合霁林是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合霁林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9)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与该公司形成的交易系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其采购原材料,该公司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6、浙江霁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霁林电子”)
(1)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88号1幢205室
(2)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3)注册资本: 10,000,000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 2020-08-24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J0Y1FX3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衡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工器材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状况:截至本公告日,霁林电子2021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8)关联关系:霁林电子是公司的联营企业之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霁林电子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9)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与该公司形成的交易系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其采购原材料,该公司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7、浙江数达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数达智远”)
(1)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88号1幢4层403室
(2)法定代表人:马永超
(3)注册资本:19,610,000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1-03-15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KEGGW2U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大数据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状况:截至本公告日,数达智远2021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8)关联关系:数达智远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科众合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数达智远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9)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与该公司形成的交易系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其采购数字化产品及服务,该公司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8、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海拓”)
(1)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1501室
(2)法定代表人:楼洪海
(3)注册资本:52,020,000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7-09-17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52373287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安装、调试:水处理工程(凭资质经营);销售:环保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凭资质经营),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状况:截至本公告日,浙江海拓2021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8)关联关系:浙江海拓是公司的联营企业之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海拓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9)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与该公司形成的交易系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其采购技术服务及设备等,该公司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为52,090.00万元。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与上述关联方存在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或正在建立合作关系,上述关联交易是持续的,并且于双方是互利互惠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购销及服务关系,不存在被控制的情况。主营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情况
1、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不存在较大差异。
2、我们事前对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确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预计依据是充分的,交易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经初步审核,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
1、2021年度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不存在较大差异。
2、2022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产生,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关联董事就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3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互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发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市场融资功能,满足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融资业务提供信用担保。经初步测算,公司2022年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互保额度共计25.25亿元,各子公司具体额度如下表:
■
公司于2022年 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互保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担保及互保额度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10”所规定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准,因此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授权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审议通过的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具体负责与相关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不再另行审议。在本次担保通过股东会审议之后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可在此额度内为相关公司提供担保,在以上期间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无论到期日是否超过以上期间,均视为有效。
二、预计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拟分配担保额度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三、调剂原则
上述子公司在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实际发生担保时,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在总担保额度内各公司间调剂使用,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
担保调剂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
2.不同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调剂预计担保额度;
3.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两类预计担保额度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4.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上的子公司与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调剂预计担保额度。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轨道”)
1、成立时间:2006年7月17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90991629A
3、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4、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新双城大厦4幢 14 楼
5、法定代表人:赵勤
6、经营范围:轨道交通工程、交通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设备采购,轨道交通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和安装服务,经营进口业务(不含分销),计算机系统集成。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其 100%的股权,众合轨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浙江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
1、成立时间: 2002年9月12 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7429442466
3、注册资本:9,666.67 万元人民币
4、住所:开化县华埠镇万向路5号
5、法定代表人:何昊
6、经营范围:生产:单晶硅及其制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批发、零售: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其60%的股权,浙江海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海纳半导体(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山西)”)
1、成立时间:2021 年9 月16 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M9F2K3C
3、注册资本:15,000 万人民币
3、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曲产业园锦绣街69号小微二期综合楼424B区
5、法定代表人:沈益军
6、经营范围(业务性质):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浙江海纳拥有其 100%的股权,山西(海纳)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四川众合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智控”)
1、成立时间:2017年04月19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MA6CNH780H
3、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4、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8号楼3单元
5、法定代表人:赵勤
6、经营范围(业务性质):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工程技术、电力自动化系统技术、通信系统技术的开发及咨询服务;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研究、制造;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金属材料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其50%的股权,子公司众合轨道拥有其9.4%的股权,四川智控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天津众合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智控”)
1、成立时间:2019年7月9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QGX08B
3、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4、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临港怡湾广场3-211-01号、3-211-02号
5、法定代表人:赵勤
6、经营范围(业务性质):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电子工程技术、电力自动化系统技术、通信系统技术的开发及咨询服务;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研发;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金属材料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其 100%的股权,天津智控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众合智行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智行”)
1、成立时间:2021年8月4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KJG2094
3、注册资本: 20,000万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88号1幢410室
5、法定代表人:赵勤
6、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一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其 100%的股权,众合智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七)浙江中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照明”)
1、成立时间:2014年02月17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9599004G
3、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68(1幢101)
5、法定代表人:何昊
6、经营范围(业务性质):服务:承接照明节能工程;销售、维修(限上门维修):LED灯、光电产品、电子产品;节能技术、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杭州网新智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智林”)拥有其 100%的股权,中博照明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八)杭州临安天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智能”)
1、成立时间:2014年12月5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8733550
3、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88号1幢304室
5、法定代表人:鄢瑞宜
6、经营范围(业务性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智能列车技术、计算机、传感设备、轨道交通控制技术、轨道交通机动控制系统、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网新智林拥有其 100%的股权,天元智能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九)杭州临安众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众合智能”)
1、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0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886535N
3、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88号102室
5、法定代表人:何昊
6、经营范围(业务性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智能列车技术、计算机、传感设备、轨道交通控制技术、轨道交通机动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信息)、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与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智能列车技术,计算机,传感设备,轨道交通控制技术,轨道交通机动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生产;动车组车厢视频监控、受电弓视频监控等监控产品、乘客信息系统等轨道交通智能化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周边设备,电子产品,传感设备,机械电子设备,光磁电检测设备,铁路检测设备及配件销售,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除砂石)、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网新智林拥有其 100%的股权,
临安众合智能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十)杭州临安天元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中控”)
1、成立时间:2014年12月5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87338XD
3、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88号1幢305室
5、法定代表人:鄢瑞宜
6、经营范围(业务性质):中控信息技术及电气自动化设备的研发、技术服务及成果转让;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网新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其 100%的股权,天元中控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9、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以上担保额度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根据各自经营需要测算,并与被担保方债权人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金额确定以各级子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2、被担保方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情况:
(1)众合轨道、天津智控、众合智行、中博照明、天元智能、临安众合智能及天元中控系公司全资子(孙)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四川智控之间为互保,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况;
(3)浙江海纳、山西海纳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其提供同等担保:鉴于浙江海纳、山西海纳日常经营情况良好,能确保通过销售回笼资金保障偿债能力,其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3、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4、担保额度可用于被担保人对外融资及支付义务等各类负债类业务。
5、审议通过的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具体负责与相关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不再另行审议。在本次担保通过股东会审议之后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可在此额度内为相关公司提供担保,在以上期间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无论到期日是否超过以上期间,均视为有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且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同时,除全资子(孙)公司外,四川众合智控其他股东以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浙江海纳、山西海纳日常经营情况良好,能确保通过销售回笼资金保障偿债能力。前述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以上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额度,主要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实施对资金的需求量而定,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规模,公司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风险可控;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及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