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承销方式
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发行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承销期结束后对认购不足的本期债券余额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发行价格(即确定的发行利率)全数认购,风险自担。
7. 上市场所
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8. 担保条款
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无担保。
9. 债券偿还的保证措施
公司承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偿还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等措施。
10. 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办理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注册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上市、终止发行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2)为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债券聘请中介机构,选择永续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和存续期管理机构,签署承销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3)办理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有关的各项申报材料及法律文件,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债券发行及上市规则,办理与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7)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提请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常广申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事宜。
11.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董事会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中期票据注册通知书届满24个月之日止。
二、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0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注册后实施。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三、备查文件
1.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2013年6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鉴于原《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双方经友好协商,拟继续开展金融业务并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04月20日召开的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兰玉、谢海深、邓建军、耿立唐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31日,注册资本为66.6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00005269231XW ,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10层;法定代表人:赵晔;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业务资格;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3,125,949.09万元,存放同业款项284,882.63 万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35,470.41万元,吸收存款2,263,492.02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0,083.51万元,利润总额84,347.56万元,净利润63,278.68万元。
财务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3.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定价
1. 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上浮,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乙方的存款利率。
2. 贷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优先满足甲方融资需求。
3. 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业务,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方结算需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 其他金融服务
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票据贴现、保险经纪、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三)交易限额
1. 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不含发放贷款产生的派生存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二十亿元。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每年提供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亿元的贷款额度。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每年提供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指派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3.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可能造成甲方资金风险等事项时有权中止或终止对乙方的服务。
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6.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7. 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8. 乙方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 乙方应规范存款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划拨安全合规,并提供网上银行办理甲方存款和结算等业务。
10. 乙方应严格防范信息科技风险,加强网银系统安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系统。
11. 乙方应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12. 乙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解决。
13. 在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如出现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其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发生的合理费用。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三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完毕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生效。
四、 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五、 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结论如下: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财务公司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2021年,财务公司严格按照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六、 风险防范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截至目前,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财务公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
七、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止2022年03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100,516.04万元,贷款余额0元,2022年1-3月利息收入为2,812.17万元,利息支出0元。
八、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对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九、 备查文件
1. 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0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是经财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2650万元,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已连续多年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能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因此,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31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99年1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A座24层。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综合实力较强的专业会计服务机构。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总部设在北京,在河北、上海、重庆、天津、河南、广东、湖南、江西、浙江、海南、安徽、新疆、四川、黑龙江、福建、青海、云南、陕西等省市设有35家分支机构。
2. 人员信息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姚庚春;事务所2021年底有合伙人157人,截至2021年12月底全所注册会计师796人;注册会计师中有5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截至2021年12月共有从业人员2688人。
3. 业务规模
2021年事务所业务收入129,658.5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15,318.2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8,705.95万元。出具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数量69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10,191.50 万元,资产均值167.72亿元。主要行业分布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事务所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以购买职业保险为主,2021年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1,500.0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17,640.49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 诚信记录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人员信息
1. 项目合伙人:齐正华,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88年至今一直从事审计工作,1994年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负责过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新三板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业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2020年度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报告有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等。
质量控制复核人:杜玉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杜玉涛,200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中兴财光华执业,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报告有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注册会计师:孟晓光,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报告有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齐正华、注册会计师孟晓光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并符合独立性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杜玉涛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符合独立性要求。
3.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审计工作。2022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对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报备文件
1. 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 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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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0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04月08日以电子邮件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华明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4、 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监事会认为:公司认真贯彻《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监督充分有效,和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2021年,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
6、 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提名朱华明、马志和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结果为:
朱华明: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马志和: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候选人简历附后。
上述第1、第2、第3和第7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四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04月22日
附: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朱华明,男,1970年10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硕士学位,高级讲师,曾任河钢集团矿业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朱华明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马志和,男,汉族,1968年6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邯宝公司冷轧厂厂长、河钢集团规划发展部部长、总经理,现任河钢集团规划总监,河钢股份监事。马志和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