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6,000,000元(大写:叁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尚未进行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近日,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弗列加”)通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就侵害商标权案由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弗列加为潍柴动力所诉被告之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向上海弗列加出具了(2022)鲁01知民初98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诉讼主体基本情况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被告一: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3595号
法定代表人:Stephanie J.S. Disher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案涉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产品宣传、销售过程中突出使用“潍柴”字样;被告上海弗列加在其公司官网及官方公众号的产品查询栏目中将“潍柴”列为其设备制造商,并直接使用潍柴动力产品的通用型号编码标识其产品;上述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特定联系,致使相关公众基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购买两被告的产品;两被告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可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以此获得更多的商业交易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
1、判令两被告在生产、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6,000,000(大写:叁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3、判定两被告在其公司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公众号、抖音账号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声明赔偿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尚未进行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鲁01知民初98号
(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2)鲁01知民初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