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与山东世纪阳光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鲁民终276号(详情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判决: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刊登声明,就其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内容已经一审法院审核)。
依据判决,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登报声明如下:因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转载《中国财富网》刊发的一篇名为《一审裁决被撤销,纸业专利纠纷历时7年异地重审》的文章,给山东世纪阳光有限公司造成了不良商业影响,为消除该影响,特此登报声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