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2022年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关注函》)、《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92号)(以下简称《192号关注函》,《148号关注函》和《192号关注函》以下合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4月12日前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组织人员积极准备上述《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就《148号关注函》,公司已于2022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并分别于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12日、2022年3月19日、2022年3月26日、2022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继续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021、2022-023、2022-024、2022-027);就《148号关注函》和《192号关注函》,公司已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148号关注函》的回复资料初步审查后,要求对部分内容进一步补充核查及说明;《192号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需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继续延期回复《关注函》,并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