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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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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6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5号)核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发行3,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994.6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005.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0707号”《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科伦”)、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科伦岳阳分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前述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中,详见公司2022年4月11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2年4月18日,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湖南科伦、湖南科伦岳阳分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分别与湖南科伦、湖南科伦岳阳分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2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光远、李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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