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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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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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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网公告附件(一)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4 月 19 日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2738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2.69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892.2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3,707.8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9,184.3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192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1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前,截至2021年9月8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6,428.70万元,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428.70万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5,516.81万元。2021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1,945.51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17,238.83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83.08万元,手续费支出0.09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21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17,321.82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9月,本公司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801011580000354751、78550180808090089、129910070810555、8111701012300647488、26530101040031754。2021年11月,本公司子公司陕西亚太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和光大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8550180801800095。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依法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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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21,945.51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21年4月19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五)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六)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七)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八)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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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1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1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1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度工作目标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共计497万元(税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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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的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1、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分管具体事务,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董事津贴6万/年(税前),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2、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实行年薪制,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薪酬体系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3、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主要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以及发展阶段,参考同行业特征、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考核奖励包括超额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超额奖励、以及针对临时性重要工作事项设立的专项考核奖惩。

  (二)监事薪酬方案

  监事薪酬体系经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具体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实际担任的工作职务执行,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三、审批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审议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已于会议召开前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该事项表示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照会计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发展经验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备查文件

  1、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19日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46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40%。其中首次授予399.2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5%;预留60.8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22%,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5%。公司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金13,52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5033),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上市日期:2021年9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少武

  注册地址:渭南市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经营范围: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销售,新型农药产品的研发、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服务。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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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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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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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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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及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累计不超过460万股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520.00万股的3.40%。其中首次授予399.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520.00万股的2.95%;预留60.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520.00万股的0.45%,预留部分股份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3.22%。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281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的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将终止行使。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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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0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0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10元的50%,即每股10.0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交易总量)每股19.13元的50%,即每股9.56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时,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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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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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八、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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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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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3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及未来不时修订的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年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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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如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的比例)。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岗位或考核不合格或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但对出现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除外(该部分仅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实施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且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伤、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全部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回购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且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之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本激励计划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20.38元/股(2022年4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38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38元/股),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为20.38元/股,公司首次授予399.20万股限制性股票而形成的股权激励成本为4,123.74万元。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前述方法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以前述测算的4,123.74万元股权激励成本为基础,假设2022年6月末为授予日,则公司将从2022年7月开始对股权激励的成本进行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美邦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美邦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0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业园区A19号楼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0日

  至2022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蒋德权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事项的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7、17、18、1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11、12、17、18、1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陕西美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一、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二、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三、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等股权证明文件;

  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的异地股东应在登记时间截止前用信函、传真或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登记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业园区A19号楼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业园区A19号楼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18;来函请在信封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赵爱香

  电话:029-86680383

  传真:029-89820615

  邮箱:mbyyjt@163.com

  (二)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7日至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蒋德权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蒋德权先生,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蒋德权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4月18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征集人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19)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5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5月17日至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1、委托投票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交证明其股东身份、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业园区A19号楼

  邮政编码:710018

  收件人: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6680383

  联系传真:029-89820615

  (四)其他

  1、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2、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3、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4、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5、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蒋德权

  2022年4月19日

  附件: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蒋德权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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