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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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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说明

  公司2021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根据2021年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00万元至72,000万元。

  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后,2019年、2020年、2021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2021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经2021年7月1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发行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53号文”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亿元,发行数量为2,000万张(200万手)。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4月22日至2028年4月21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债券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4月28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2年10月28日至2028年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0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公司现有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4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精工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精工钢构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993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0993手可转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精工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精工配债”的可配余额。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管拟认购情况如下:

  (1)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拟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公司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普通股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其中,精工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11.78%股份,精工控股全资子公司精工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14.90%股份,方朝阳为精工控股和精工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0.25%股份,方朝阳先生、精工控股和精工投资为一致行动人,该等股东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精工控股、精工投资及方朝阳先生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如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则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4、若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

  5、若本公司/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认购情况

  1)独立董事认购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董事为赵平、李国强、戴文涛,上述独立董事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承诺不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认购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除独立董事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上述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如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则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4、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

  5、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6、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5)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18、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20、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21、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大公国际为公司拟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大公国际将在公司每年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且不晚于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8日。

  (五)发行费用

  ■

  上述费用均为预计费用,保荐费和承销费将根据《承销协议》中相关条款及最终发行情况确定,其他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承销期间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八)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

  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电话:86-564-3631386,86-21-62968628

  传真:86-564-3630000,86-21-62967718

  联系人:沈月华、张姗姗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10-83939777

  传真:010-66162609

  保荐代表人:王文庭、魏鹏

  项目协办人:黄晴宇

  项目经办人:解桐、贾博文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住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经办律师:姚毅、鄯颖、吴焕焕

  (四)审计机构

  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士敏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电话:021-63525500

  传真:021-63525566

  经办会计师:朱依君、姚丽珍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柏乐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3层-01

  电话:010-67413300

  传真:010-67313555

  经办人:刘银玲、栗婧岩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七)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021-68870204

  传真:021-58899400

  四、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一)违约情形

  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相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二)违约责任

  发生违约情形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其他违约事项及具体法律救济方式请参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约定,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三节  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精工控股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11.78%股权比例,通过精工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14.90%股权比例,合计持有发行人26.68%股权比例。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方朝阳先生。方朝阳直接持有发行人5,028,124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0.25%,通过中建信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6.68%,合计持股比例为26.93%。

  (一)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1、控股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精工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共计537,069,604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6.68%,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精工控股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精工控股2020年财务数据经安徽安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2)精功集团所持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的冻结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精功集团持有精工控股的股权比例为45.90%,为精工控股第二大股东,精功集团持有的精工控股股权目前处于冻结状态。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朝阳。

  方朝阳先生,1967年9月3日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浙江省绍兴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上海浙江商会执行副会长、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精工控股集团董事长、精功集团副董事长、中建信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董事等。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控股股东为精工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方朝阳先生,精工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工投资共持有发行人537,069,6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68%,其中有429,620,000股股份被质押,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9.99%。

  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质押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

  由上表可知,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主要为精工控股、精工建设、佳宝新纤维和佳人新材料融资提供担保,融资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2、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上表所列序号为5、6、7、8、9、10、11所对应的向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的质押,仅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利行使质权,未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

  上表所列序号为1、2、3、4所对应的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警戒线和平仓线,具体约定如下表所示: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对于将所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质押,精工控股、精工投资不存在因相关借款主体不能偿还相应债务而导致被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触发警戒线和平仓线而需要追加担保的情形。

  3、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

  2020年度,精工控股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由上表可知,精工控股资产规模较大,经营情况良好。同时,目前精工控股不存在债务违约的情况。

  此外,截至2021年9月末,精工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工投资仍持有未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10,744.96万股,在极端情况下,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可进行补充质押。

  4、发行人股价变动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前20日交易均价为4.35元/股,显著高于警戒线及平仓线水平,股票质押平仓风险较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精工钢构股票价格变动如下:

  ■

  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精工钢构股票价格持续高于最高平仓价格,精工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工投资质押股票平仓风险较低。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引用的2018年、2019年及2020年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2021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引用自公司2021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节中财务指标根据上述财务报表编制。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众会字(2019)第2928号、众会字(2020)第0099号、众审字(2021)第0369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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