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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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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8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王亚龙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麒麟”)、共青城麒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麒麟”)、共青城青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青荷”)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17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薛震、董振华、范奇晖、马若鹏、高军、孙占义、信慧婷、潘香婷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9月17日。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243,759 股,发行价格为22.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887,374,885.9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442,472.8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4,932,413.09元。公司已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共青城青荷、共青城麒麟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

  4、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相关人员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4月18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2.05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98,654,281股股份,通过西安麒麟、共青城青荷、共青城麒麟间接持有公司17,804,800股股份。

  注2:董事范奇晖通过机构股东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的上层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持股数量根据上层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后期可能发生变动,其穿透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按照相关承诺自动延长锁定期。

  注3:董事马若鹏通过机构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穿透后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穿透后的上层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持股数量根据上层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后期可能发生变动,其穿透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按照相关承诺自动延长锁定期。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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