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7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4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注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注2:部分年度公司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故稀释每股收益不适用,为便于比较,上表中所列该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即对应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

  二、对于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税后利润面临下降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珠海冠宇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是公司在现有业务上的进一步拓展和布局,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规模优势;并改善公司现有研发条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从而持续增强公司的研发实力与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此外,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杠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使公司财务结构更加稳健,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全面带动业务发展。

  五、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一)公司现有板块的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

  公司是全球消费类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供应商之一,主要终端客户为全球知名的笔记本电脑及智能手机品牌厂商。2021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996,716.91万元,同比增长47.69%,净利润为94,514.97万元,同比增长15.71%。

  (二)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对的主要风险有:(1)下游市场增速放缓的风险;(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3)汇率波动的风险;(4)技术研发相关风险等。

  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继续深耕消费类锂电池领域,积极抢占未来广阔市场空间,不断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在消费锂电池领域的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并率先布局固态及锂硫等下一代电池的研究与开发。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及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后,将有利于巩固及扩大销售规模,有利于提升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重视和积极回报股东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此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订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上述制度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的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延铭的承诺

  1、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普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的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本企业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28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30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10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0日

  至2022年5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审议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9、10、11、12、13、14、15、16、17、1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10、11、12、13、14、15、16、17、1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与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

  2022年5月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上述时间段之后,将不再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

  (二) 登记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 登记方式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证券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传真和邮件到达时间均应不迟于在登记截至时间(2022年5月6日16:00)。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或邮件中需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附登记材料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为保障股东参会权益及登记有效进行,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疫情防控

  1、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全体股东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公司园区内和公众场合必须正确佩戴口罩,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验证等相关防疫工作。

  3、具体实施以珠海市防疫指挥部发布的最新防疫政策和公司最新防疫政策为准。

  (二)会议签到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携带登记材料原件到达会议现场并办理签到,签到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下午 14:00-14:30。

  2.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自理。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519180

  电话:0756-6321988

  传真:0756-6321900

  联系人:牛育红、何可可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18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8日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延铭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董事会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1年度,公司总经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董事会赋予的总经理职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面对2021年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公司经营管理层克服种种不利因素,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依据一年来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报表数据,编制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结合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及降本增效的基础上,对2022年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测算,编制了《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关于珠海冠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以目前总股本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934,034.46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1.35%。2021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为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十一)审议了《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为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同时促进公司管理层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9票。

  本议案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核对,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6.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6.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8.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8.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9.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9.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1.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1.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5,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2.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2.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6.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16.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6.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6.4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下列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1)拟同意第三方承担本期债券清偿义务;

  (2)公司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公司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3)公司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本期债券应付本息的,《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公司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4)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

  (5)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质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期债券全部未偿本息;

  (6)拟修改《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现上述第(1)至(5)项的;

  (7)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约定。

  除上述第(1)至(7)项约定的重大事项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经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生效。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考虑并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制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该等项目以来所投入的资金予以置换;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其他相关事宜。

  除上述第4项、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外,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19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8日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锐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事会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了公司及股东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面对2021年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公司经营管理层克服种种不利因素,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依据一年来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报表数据,编制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结合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及降本增效的基础上,对2022年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测算,编制了《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关于珠海冠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八)审议了《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合规运作;有利于保障公司和投资者权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全体监事均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核对,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6.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6.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8.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8.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9.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9.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1.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1.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5,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2.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2.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6.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16.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6.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6.4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下列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1)拟同意第三方承担本期债券清偿义务;

  (2)公司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公司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3)公司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本期债券应付本息的,《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公司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4)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

  (5)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质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期债券全部未偿本息;

  (6)拟修改《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现上述第(1)至(5)项的;

  (7)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约定。

  除上述第(1)至(7)项约定的重大事项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经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生效。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考虑并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制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22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包括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和浙江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及其他融资、履约等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9.3895亿元,全部为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为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70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有关业务。具体授信额度分配及业务品种、期限、利率、费率等条件由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发生金额,实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上述授信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同时,基于上述综合授信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和浙江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以及其他融资、履约等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类型,具体担保金额、期限和方式根据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子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

  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本次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

  ■

  (二)浙江冠宇电池有限公司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经营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所涉及的一切相关事宜。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实际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珠海冠宇本次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珠海冠宇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9.3895亿元,全部为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5.75%。公司无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23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冠宇”)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额度及有效期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有效期,则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二)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三)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实施方式

  为便于后期工作高效开展,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额、期限、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就该事项实施情况及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授权期限与决议有效期限一致。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投资的产品,均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收益率受到市场影响,可能发生波动。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相关产品,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台账对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账务核算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通过适度的短期委托理财,能够获取更多的财务收益,为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四、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目前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2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冠宇”)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为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同时促进公司管理层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责任保险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1、投保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4、保费支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6、保险范围:责任保险保单基本能涵盖所有因非恶意的不当行为(在履行其职务时任何事实上或被指控违反信托、错误、不作为、错误陈述、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诽谤或侵犯名誉权、违反已获充分授权的保证、过失、违反职责或任何其他向其要求赔偿的事项)所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及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为被保险人;确定保险公司;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险额、保险费总额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上述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合规运作;有利于保障公司和投资者权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促进相关责任人合规履职,降低履职期间可能引致的风险和损失;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合规运作;有利于保障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25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4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5,713,57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46,946,930.5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3,020,958.53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3,925,972.01元。

  截至2021年10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351C000675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投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三、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

  四、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基于对整体生产研发系统优化和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虑,拟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209号11栋厂房F”,该地块位于公司总部园区内。为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重新规划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后,决定采用整合现有厂房和地块的整体方案,该方案能够优化公司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集约利用人员、设备、厂房等各方面优势,发挥研发人员的优势专长,提升研发效率。

  五、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研发需要,并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 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