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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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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 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28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九时在公司总部潢川县华英大厦16层高管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家富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1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家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董事汪开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对该事项前期不知情。

  《关于公司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详见2022年4月16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内容。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2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新塘”)于2020年1月15日于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鸟羽绒”)签署了《资产重组协议》。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轻资产运作,提高生产效率,同时缓解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英新塘与三鸟羽绒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资产重组协议》,双方就出售资产事宜达成一致,华英新塘将自有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转让给三鸟羽绒,以2019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27,220.38万元为定价基础,最终交易价格为27,22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公司情况

  ■

  2、浙江金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三鸟羽绒100%股权。

  3、浙江金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三鸟羽绒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经公司查询,三鸟羽绒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信息

  ■

  2、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1)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已经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0】第155/156号评估报告;

  (2)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1月30日;

  (3)评估方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构筑物采用成本法,对设备类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

  3、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出售的标的在签署协议时资产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其中,华英新塘将房屋建筑面积34596.25平方米及相应的土地面积抵押给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四、《资产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资产:华英新塘拟将其拥有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三鸟羽绒。

  2、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款及其支付: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款为2722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由三鸟羽绒全部支付给华英新塘。

  3、标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交割

  3.1 协议生效后且三鸟羽绒付清全部资产收购价款后双方应立即办理相关资产交割过户手续,至此上述标的资产对应的风险、收益、负担由华英新塘转移至三鸟羽绒。

  3.2 现与制品生产有关的原辅材料,双方认定应收应付及相关资产由三鸟羽绒接收并负责处理,三鸟羽绒承诺于2020年4月底前处理完成,应收到位。制品生产人员,羽毛车间一线人员由三鸟羽绒接收。

  4、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4.2 如三鸟羽绒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足额付清资产收购价款的/或违反3.2条款的,视为三鸟羽绒的违约。华英新塘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收购事宜随即终止,华英新塘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并有权要求三鸟羽绒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4.3 三鸟羽绒依约足额付款后华英新塘应在5日内协助配合三鸟羽绒签署相关资产过户手续,否则视为华英新塘违约。三鸟羽绒有权要求华英新塘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5、其他

  5.1 税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5.2 成立及生效:各方同意,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合同实际执行情况

  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令(1)华英新塘继续履行《资产重组协议》,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三鸟羽绒交付《资产重组协议》项下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设备资产,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具体内容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0]第155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56号)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为准);(2)华英新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三鸟羽绒支付违约金1,361万元,案件受理费1,470,8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869元由华英新塘负担。华英新塘已按照杭州中院的判决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截至公告披露日,三鸟羽绒已经按协议约定向华英新塘支付价款27,220万元,交易标的产权已经完成产权过户(包括房屋、土地、房屋构筑物、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等已完成控制权转移。

  六、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资产已于2021年9月份完成交割,华英新塘羽绒制品业务已被剥离,主要生产经营场地已搬迁至安徽宣城。本次交易有利于华英新塘轻资产运作,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集中力量发展羽绒业务。羽绒制品业务的剥离,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3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1)豫15破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华英农业重整程序。

  2、鉴于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2021)豫15破6-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信阳中院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2021年12月22日,华英农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和《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年12月22日,信阳中院作出(2021)豫15破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英农业《重整计划》,并终止华英农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2022年4月11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同日公司管理人向信阳中院提交了《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请信阳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2年4月14日,信阳中院作出(2021)豫15破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华英农业《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终结华英农业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信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华英农业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现根据上述查明事实且经管理人监督确认,本案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管理人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二、终结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 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审慎处置低效资产等一系列动作,有效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公司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经过公司初步测算,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公司2021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其他事项

  2021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信阳中院送达的(2021)豫1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14日,信阳中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一)项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五、风险提示

  1、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31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经届满,为了顺利完成本次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将第七届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选举方式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三年,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换届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实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的原则。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二、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书面推荐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书面推荐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及董事候选人推荐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推荐人应在2022年4月20日17:00前,按本公告要求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将同时在本公司以及人才市场搜寻董事人选。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不再接受各方的董事候选人推荐。

  2、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董事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将提交公司董事会。

  3、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会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应依法作出相关声明。

  5、公司将在不迟于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如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6、在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就任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1、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主板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独立董事规则》《主板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主板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深交所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何志峰          刘胜龙

  联系电话:0371-5569 7518  5569 7517

  联系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盛润白宫西座11楼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要求

  1、推荐人推荐董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推荐书(原件);

  (2)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则需提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以上均为原件)及独立董事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2、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推荐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如有,原件备查);

  (4)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原件)。

  3、推荐人向本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2022年4月20日17时前将相关文件送达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4、提名人和被提名人有义务配合本公司进行对提名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工作,以及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文件和材料。

  

  附件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表

  ■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32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已经届满,为了顺利完成本次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将第七届监事会的组成、监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监事会的组成、任期和选举方式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职工代表监事,则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候选人的推荐

  1、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监事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书面推荐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推荐候选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及监事候选人推荐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推荐人应在2022年4月20日17:00前,按本公告要求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公司监事会将同时在本公司以及人才市场搜寻监事人选。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不再接受各方的监事候选人推荐。

  2、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推荐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4、在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就任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四、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9、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何志峰          刘胜龙

  联系电话:0371-5569 7518  5569 7517

  联系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盛润白宫西座11楼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要求

  1、推荐人推荐监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监事候选人推荐表(原件,模板见附件);

  (2)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监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资质复印件(原件备查);

  (4)监事候选人承诺书,书面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个人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选后履行监事职责(原件);

  (5)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2、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应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3、推荐人向本公司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2022年4月20日17:00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附件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推荐表

  ■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3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11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之第(七)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14日,信阳中院裁定确定华英农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华英农业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3规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即《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之第(七)项规定)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申请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及14.3.1条等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4月30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融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3.3条及第13.4条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截至本公告日,原控股股东华英禽业总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全部偿还完毕,公司资金占用情形已消除,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本次资金占用归还情况。

  鉴于2021年年度审计工作尚未结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资金偿还情况正在审计中,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不变,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华英”,股票代码仍为“002321”,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于2022年4月1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不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1、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等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4月30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4月2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2、2021年11月20日,信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之第(七)项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11月2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3、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被亚太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等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4月30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 “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4、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在2019年度以公司名义开展融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3.3条及第13.4条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公司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符合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情况

  2022年4月14日,信阳中院裁定确定华英农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华英农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3条规定,公司现已符合该条规定第(一)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条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第9.4.1条第(七)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交所审核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3、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34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5条“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3月1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2022-017),本次为第三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等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受理了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22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日,信阳中院裁定确定华英农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华英农业重整程序,公司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公司2021年度触发下列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08),2021年度,预计公司营业收入为30亿元-3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亿元-16亿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信阳中院裁定确定华英农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华英农业重整程序,公司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交所审核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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