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开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首开集团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鸿集团”)合计持有公司1,358,298,33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66%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首开集团(含天鸿集团、首开集团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首开集团成立于2005年11月;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52号楼;法定代表人:潘利群;注册资本:222,21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与日本野村不动产株式会社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3,000万元、日本野村不动产株式会社出资3,000万元,双方股权比例为50%:50%,公司不合并财务报表。因公司董事、总经理赵龙节先生担任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北京首开野村不动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首开文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中科亿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750万元、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750万元,北京中科亿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出资1,500万元,三方股权比例为35%:35%:30%。公司不合并财务报表。因公司董事、总经理赵龙节先生担任首开文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首开文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一)主要内容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首开集团(含天鸿集团、首开集团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首开集团及其关联方主要从事与房地产开发相关产业的经营,如产品规划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内容主要有公司因产品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物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向首开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采购少量材料设备和接受产品设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
北京发展大厦有限公司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拥有产权物业北京发展大厦。北京发展大厦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的甲级写字楼。北京发展大厦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北京发展大厦的出租运营工作,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比例向北京发展大厦有限公司结算租金及收益。
3、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首开文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首开文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公司产权房产作为办公用房而向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二)定价依据
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市场价格以产品销售地或提供服务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在无市场价格参照时,以成本加合理的适当利润作为定价依据,但产品出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应提供成本构成依据。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首开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从事与房地产开发相关产业的经营,如产品规划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物业管理等。公司因产品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物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向首开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少量材料设备和接受产品设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公司正常运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公司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将会持续。
公司在与首开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中,将拥有交易选择权。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就同类或同种原材料的采购或服务的提供,按照价格孰低原则,选择比首开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价格更低的第三方进行交易。公司将继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依据市场价格定价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2)北京发展大厦于1990年投入运营,运营之初即定位于通过保持日式管理和服务开展特色经营,多年来,公司与日本野村不动产株式会社一直在进行合作经营。目前北京发展大厦多数租户具有日资背景,为在华日资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写字楼。公司通过与日本野村不动产株式会社共同设立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北京发展大厦的经营活动,可继续凝聚中日双方的管理技术与经验, 维护特色客户,持续带来稳定收益。公司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将会持续。
(3)首开文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公司产权房产作为办公用房而向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公司与其之间的租金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在双方租赁合同持续期间内,公司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将会持续。
公司与首开集团、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及首开文投(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总额比例不大,占公司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很小,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较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2-03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房地产开发多采用项目公司模式:项目开发前期,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通常不足以覆盖土地款、工程款等运营支出,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短期的股东借款;项目开发后期,项目公司取得预售款后,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公司股东通常在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度和整体资金安排,按出资比例临时调用项目公司闲置盈余资金。
上述向项目公司提供短期股东借款以及项目公司股东临时调用项目公司闲置盈余资金,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为持续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及有效盘活闲置盈余资金,提高决策效率,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新增财务资助情况
(一)财务资助对象
1、为合联营项目公司、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资助对象包括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的公司合联营项目公司和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
(2)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可以超过 70%。
(3)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即被资助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需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2、为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控股项目公司为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可以超过 70%。
(二)财务资助额度
公司对合联营项目公司、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及公司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关联方,下同)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50%(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为3,108,423.87万元,其50%为1,554,211.93万元);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0%(即310,842.39万元)。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前述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且保证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三)财务资助有效期和授权
本次预计新增财务资助总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实际财务资助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四)财务资助目的
本次预计的财务资助额度主要用于支持被资助对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保障被资助对象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财务资助主要内容和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具体实施,公司将在财务资助发生后及时披露具体内容。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认为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旨在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发。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均以同等条件按照持股比例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日常经营管理,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是用于支持被资助对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保障被资助对象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开展,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
2、上述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3、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2—035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于公司十二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咸秀玲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会监事五名,实参会监事五名,咸秀玲女士、张国宏先生、裴艳女士、王奥女士现场参会,陈刚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1、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本次监事会的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出席本次监事会的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并认真阅读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本次监事会的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公司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母公司为主体进行利润分配,按2021年12月31日公司2,579,565,242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预计支付现金红利257,956,524.20元,占公司2021年度已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7.26 %。本次分红预案实施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268,451,334.58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临2022-027号)。
4、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出席本次监事会的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现行会计政策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总计1,084,179,530.75元,其中需对房地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82,505,983.45元,对投资物业计提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准备704,736.20元,合同资产减值损失968,811.10元。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后公允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详见《公司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临2022-029号)。
5、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监事会的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公司严格依法运作,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已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财务账目清楚、会计档案和财务管理均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该报告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请事先做好出席登记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11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1日
至2022年5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2、4-14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2-026号)、《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临2022-027号)、《公司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临2022-028号)、《关于2022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公告》(临2022-030号)、《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临2022-031号)、《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临2022-032号)、《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债务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临2022-033号)、《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临2022-034号),于2022年4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2-035号),于2022年4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本事项无需审议。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5月10日9:00—11:30,13:00—15:3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出席的,被授权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方式、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5月10日16:00时前送达、传真或发送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9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428032、66428075
传真:(010)66428061
电子邮件:gudongdahui@bcdh.com.cn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任女士、侯女士
4、注意事项:因会场防疫工作需要,为顺利出入会场,请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一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做好出席登记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入会场。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2-03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1日
●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请事先做好出席登记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本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现发布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4月22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4月22日
至2022年4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6、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7、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22-022号)、《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22-023号),于2022年4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4月21日9:00—11:30,13:00—15:3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出席的,被授权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方式、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4月21日16:00时前送达、传真或发送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9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428032、66428075
传真:(010)66428061
电子邮件:gudongdahui@bcdh.com.cn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任女士、侯女士
4、注意事项:因会场防疫工作需要,为顺利出入会场,请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一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做好出席登记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入会场。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2-02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工商登记:2011年12月2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1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4名,注册会计师1,15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0年度业务收入21.9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7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49亿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2.79亿元;2020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222.36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43.51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致同所承做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信息
拟委派项目合伙人:李力,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拟委派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培琴,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拟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远,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50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4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70万元,与上期相比,本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审计费用主要依据公司业务审计范围及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如遇审计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2022年审计委员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严谨、客观、公允、独立的履行职责,体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够实事求是地发表相关审计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公司相关业务审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2-03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
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在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担保余额基础上新增加公司对外担保额度 261.2亿元(不包含公司及下属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本次授权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在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担保余额基础上新增加对外担保额度236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截止到2022年4月14日,此项授权进展如下:
公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为192.2931亿元。其中在授权额度内的为139.4281亿元,未在授权额度内另行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为52.865亿元。在授权额度内的担保事项如下:
(1)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相互间提供担保为106.8亿元;
(2)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及持股比例未达到51%但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为23.4481亿元;
(3)本公司对参股公司(含其子公司)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为9.18亿元的担保。
为满足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融资及经营需求,提高管理效率,综合考虑公司现实情况,现拟继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如下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1.担保方式:
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包括质押及抵押等方式。
2、担保主体:
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担保余额基础上新增加公司对外担保额度261.2亿元,额度分配如下:
(1)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5.5亿元;其中: 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34.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含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51亿元;
(2)公司对控股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及持股比例未达到51%但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可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93.5亿元;其中: 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2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含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72.5 亿元;
(3)本公司对参股公司(含其子公司)可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62.2亿元,担保对象均不属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其中: 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35.3亿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含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26.9亿元。(4)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0亿元。
3、授权范围: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担保事项时进行审议。属于任何下列情形的,亦包含在本次提请授权范围之内: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授权期限: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对于超出本次担保授权额度范围的,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要求及决策程序执行。
(二)本担保事项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拟发生担保业务的主体,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上述担保额度分配是基于公司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根据可能发生的变化,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在本授权有效期内,本公司根 据可能发生的变化,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及本授权有效期内,进行如下调剂:
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在全资子公司相对应 的预计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持股比例未达到51%但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在控股子公司或持股比例未达到51%但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相对应的预计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在预计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 在调剂发生时必须同时满足: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调剂,且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相关主体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新增担保总额仅为预计发生额,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本次担保授权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担保授权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授权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担保授权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本次担保授权的议案。此项担保授权尚需获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担保授权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担保,符合各方的经营现状和经营需求,有利于各方业务的顺利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有关情况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担保,符合各方的经营现状和经营需求,有利于各方运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4,149,274.12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不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48%。
其中: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1,861,200.00万元,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45,600.00万元,合计1,906,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34%。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持股比例未达到51%但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1,539,99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54%。
控股子公司(含持股比例未达到51%但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公司无担保。
(三)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702,475.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60%。
参股公司对公司无担保。
(四)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2-03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
债务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债务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2021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债务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审议批准,额度不超过295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截止到2022年4月14日,此项授权进展如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新增债务融资工具为不超过230亿元,其中在授权额度内的为170亿元,未在授权额度内另行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为不超过60亿元。
授权额度内的债务融资事项为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资产支持票据170亿元;未在授权额度内另行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为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60亿元。
为了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提高管理效率,综合考虑公司现实情况,董事会拟继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不超过320亿元额度内申请新增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审议批准。
二、发行种类及发行主要条款
(一) 发行种类:发行种类为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申请的债权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不动产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 发行主体、规模及发行方式: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本公司或下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含320亿元)。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次、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三) 额度分配如下:
(1)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不超过175亿元。
(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不超过45亿元。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化等产品不超过100亿元。
(四) 发行对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
(五) 期限与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的产品期限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
(六) 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经营需要,偿还公司及下属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投资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
(七) 决议的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三、股东大会授权内容
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 聘请中介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报事宜。
3. 代表公司进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谈判,签署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办理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其他事项。
6. 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债权融资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融资需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手续,并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规划使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