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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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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2-031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547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2022-032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研发中心6楼百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戴新民先生、尤佳女士、崔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吴尚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6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共审议七项议案,其中《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普通决议事项,业经除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其余六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表中,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与表决的票数(139,400股)不在统计数据之内。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方、陈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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