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中昌董事会罢免高管以及相关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93,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并聘任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补充说明。现对《问询函》中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告,关于董事会免去现任总裁、两位副总裁并聘任常务副总裁有关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3票弃权,1票反对。议案认为上述人员未能有效化解公司的经营困难及风险。其中,3位投弃权票的董事称对相关情况不知情;1位投反对票的董事称相关罢免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请公司:
(1)结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说明本次董事会表决议案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2)核实异议董事相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说明公司目前公司治理是否合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请公司聘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说明本次董事会表决议案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一)两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的基本情况如下: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1)会议的召集情况
根据本次董事会相关会议材料,2022年3月18日,持有公司11.96%股份的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函》,提议于收到该函之日起1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免去曾建祥先生上市公司总裁职务的议案》。
2022年3月19日上午,时任公司董事长凌云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知》,称收到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议召开董事会的函,因情况紧急,本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其本人召集,议题为《关于免去曾建祥先生上市公司总裁职务的议案》。
(2)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19日10:00-12:00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会议材料,经全体9名董事以邮件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以5票同意、3票弃权、1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曾建祥先生上市公司总裁职务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异议情况为:应明德先生、陆肖天先生、厉群南先生因对相关情况不知情投出弃权票,曾建祥先生反对理由如下:本人担任公司总裁期间,始终致力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推进债务危机化解。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1)会议的召集情况
根据本次董事会相关会议材料,2022年3月19日,持有公司11.96%股份的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函》,提议于收到该函之日起1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免去叶其伟先生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免去马凯先生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聘任季明睿先生为上市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
2022年3月19日中午,时任公司董事长凌云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称收到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议召开董事会的函,因情况紧急,本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其本人召集,议题如下:
议案1:《关于免去叶其伟先生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免去马凯先生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
议案3:《关于聘任季明睿先生为上市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
(2)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19日12:00-14:00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会议材料,经全体9名董事以邮件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以5票同意、3票弃权、1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叶其伟先生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免去马凯先生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聘任季明睿先生为上市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异议情况为:应明德先生、陆肖天先生、厉群南先生因对相关情况不知情投出弃权票,曾建祥先生反对理由如下:首先,副总裁的罢免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有总裁的提议,董事会不能直接罢免副总裁和提名常务副总裁。其次,本人担任公司总裁期间,始终致力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推进债务危机化解。第三,马凯和叶其伟在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勤勉尽责,公司治理井井有序。
(二)两次董事会提案、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提案程序存在瑕疵。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常务副总裁、解聘副总裁未依法经总裁提名,提案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案程序存在瑕疵。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副总经理(副总裁)经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同意后聘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副总裁)应由经理(总裁)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聘任常务副总裁、解聘副总裁的事项系由公司股东提名,且提案之时公司时任总裁尚未被罢免,时任董事长仅根据公司股东提名召开董事会,本次会议提案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两次董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两次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由董事长召集并组织召开,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3、两次董事会的表决议案程序合法合规
两次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听取各董事意见的情况下,以邮件方式进行审议表决,表决议案程序合法合规。
(三)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不存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情形,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案程序存在瑕疵,会议决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不存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情形,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案程序存在瑕疵,会议决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不可成立的风险。
二、核实异议董事相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一)关于相关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曾建祥先生于2022年3月19日9时30分收到时任公司董事长凌云先生发出的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电子邮件,于2022年3月19日12时26分收到凌云先生发出的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电子邮件,并于2022年3月20日13时30分通过电子邮件向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圆女士发送了上述两次董事会的进行表决票扫描件。
上述会议表决票均由曾建祥先生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系曾建祥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关于相关意思表示的准确性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副总经理(副总裁)经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同意后聘任”。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规定了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应当由总经理(总裁)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未经总裁提名,系由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议,董事长在时任总裁尚未被罢免的情况下,径直接受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裁的提案,并组织召开会议,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符。
同时,公司暂未发现曾建祥先生、马凯先生、叶其伟先生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忠实、勤勉等义务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据此,曾建祥先生对于相关议案的异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意思表示准确。
(三)关于相关意思表示的完整性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根据该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曾建祥先生对《关于免去曾建祥先生上市公司总裁职务的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
本人担任公司总裁期间,始终致力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推进债务危机化解。
该次会议决议公告未能完整披露董事曾建祥先生的反对理由,未完整披露的内容如下:
公司二股东爱建信托和三股东江西瑞京于3月11日作为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联合向公司董事会发出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改选董事会的提案,公司控股股东三盛宏业总裁兼本公司董事长凌云未召集公司董事会针对该提案进行审议,直接安排三盛宏业人员和社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3月19日)强行闯入公司副总裁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马凯家中,对马凯强行控制并发生肢体冲突,同时抢走公司公章及马凯的电脑等私人物品,上述行径将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根据该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曾建祥先生对《关于免去叶其伟先生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免去马凯先生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聘任季明睿先生为上市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均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
首先,副总裁的罢免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有总裁的提议,董事会不能直接罢免副总裁和提名常务副总裁。
其次,本人担任公司总裁期间,始终致力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推进债务危机化解。
第三,马凯和叶其伟在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勤勉尽责,公司治理井井有序。
该次会议决议公告未能完整披露董事曾建祥先生的反对理由,未完整披露的内容如下:
马凯为保护公司重要资产而与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公司董事会应引起高度重视,凌云及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其余未完整披露的内容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一致。
三、说明公司目前公司治理是否合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一)公司已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
经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公告的其他制度文件,公司已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
(二)目前公司治理存在不合规之处,内部控制存在失效风险
在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方面,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十八、十九次会议提案、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中,存在如下不合规之处: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聘任常务副总裁和罢免副总裁的议案提案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详见本公告对《问询函》问题一第(1)问的回复;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未完整披露异议董事的反对理由,详见本公告对《问询函》问题一第(2)问的回复;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5名反对董事的反对理由事实依据不够充分,详见本公告对《问询函》问题二第(3)问的回复。
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方面,公司管理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将一定程度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无法稳定、有效运行,公司内部控制存在失效风险。
四、律师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表决议案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提案程序存在瑕疵,会议决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风险。
2、异议董事曾建祥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真实、准确,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未完整披露异议董事曾建祥先生的反对理由。
3、公司已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但目前公司治理存在不合规之处,公司内部控制存在失效风险。
二、根据公告,为帮助公司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经营困难,提案人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改选公司部分董事,但董事会6票反对,2票同意,1票弃权。其中,5位董事的反对理由为:因上市公司各主要股东间仍在磋商,且已具有初步意见统一的方案,并取代原方案,建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位董事反对理由为:董事会调整人员过多,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请公司:
(1)结合目前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详细说明本次提案的有关背景;(2)向有关股东进行核实,说明目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控制权争夺;(3)补充披露5名反对董事认为相关方已形成初步替代方案的有关内容,说明相关反对理由是否合法合规;(4)核实提案人后续是否将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请公司聘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目前公司具体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详细说明本次提案的有关背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由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请董事会召开。根据相关股东询证回复函,相关股东就提议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背景介绍如下:
根据《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亏损41600万元到50400万元。同时,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际控制人陈建铭因操纵证券市场案被证监会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司经营情况和治理情况面临重大压力和不确定性,为了更好地帮助公司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经营困难和风险,推动公司逐步走上正常经营发展道路,故相关股东提议召开2022年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有关股东进行核实,说明目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控制权争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2年4月8日,公司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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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5467万股股份,占流通股比例为11.97%。
根据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申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东询证回复函,截至2022年3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建铭。
根据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询证回复函,已回函股东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表示暂无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54,67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累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45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58,089,5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同时,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部分股权正处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公司排名前五位的股东股权比例较为接近,且第一大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同时,公司已于2022年4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公司董事会。因此公司控制权不稳定,存在变更的可能。
三、补充披露5名反对董事认为相关方已形成初步替代方案的有关内容,说明相关反对理由是否合法合规。
(一)5名反对董事对于是否形成初步替代方案的询证情况
根据5名反对董事询证回复等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3名反对董事凌云、范雪瑞、吕锦波通过邮件方式对已形成的初步替代方案有关内容回函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1、凌云董事于2022年4月1日先后发送两封邮件,分别附有一份word文档且内容有增补差异。其中涉及替代方案相关问题表述为:“初步的替代方案为:针对爱建信托及江西瑞京联名函中提名的五名董事候选人,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增补到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对于关于免去部分董事的议案,具体免去的人选,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议爱建信托与江西瑞京参考三盛宏业及董事会现成员的意见。”第二份文档文末增补内容:“于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时,相关方案仍在磋商过程中,仍具有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另根据访谈笔录,凌云董事表示:“三方股东正在磋商中,初步形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没有最终确定方案。”
2、范雪瑞董事对于替代方案的表述与凌云董事观点保持一致。
3、吕锦波董事表示,已初步了解替代方案内容,主要股东可能还要对议案进行统一的决策,目前决策还没形成书面方案。
4、韩勇董事表示,了解到股东、董事层面都有过沟通或正在沟通,存在初步的方案;提议更换董事变动较大,还是以稳定为主。
5、周坚董事表示,其初步替代方案主要是第一大股东推荐2名董事、第二大股东推荐3名董事,其他是独立董事;对于股东之间是否达成合意的情况尚未反馈。
(二)公司主要股东之间未达成关于替代方案的合意,相关方并未形成初步替代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询证回复函,其表示曾收到公司股东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提出对董事会进行改选的方案,并与两股东进行会谈,就改组方案形成初步统一意见,但并未最终完成磋商或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另根据公司股东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询证回复函,其表示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但未形成初步替代方案。
根据收到的公司另一股东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询证回复函,其表示未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协商形成初步替代方案。
(三)反对理由合法合规性审查情况
经查阅收到的询证回复等材料后认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5名反对董事中,凌云董事、范雪瑞董事认为已形成初步替代方案,吕锦波董事、韩勇董事、周坚董事对于初步替代方案有所了解,但认为目前仍处于沟通磋商阶段,对于三方股东之间是否形成替代方案的合意不知情。
因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并未形成确定的初步替代方案,5名反对董事以初步替代方案作为反对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5名反对董事提出的反对理由事实依据不够充分。
四、核实提案人后续是否将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
2022年3月11日,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发函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同意召开股东大会。
2022年3月21日,上述提案人向公司监事会发函提议于2022年4月11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3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3月24日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于2022年4月6日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说明》,于2022年4月7日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2022年4月8日上午08:30,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公司聘请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见证,确认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前述信息进行披露。
五、律师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
1、本次提案的有关背景已补充披露。
2、公司排名前五位的股东股权比例较为接近,且第一大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同时,公司已于2022年4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存在丧失控制权的可能性。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相关方已形成初步替代方案的确凿证据,5名反对董事提出的反对理由事实依据不够充分。
4、提案人后续已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且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2022年4月8日如期召开。
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合理合法的提案权等合法权益。公司将按时做好公司2021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