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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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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终结。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作为本案的再审被申请人之一。

  3. 涉案的金额:79,264,930.81元。

  4. 本次再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双环科技”)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申5708号,获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神州行者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详情见公司2019年12月11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神州行者公司的再审申请,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前期审理情况

  2019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原告神州行者公司诉称:长沙市某银行(以下称“涉事银行”)与湖南省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投资”)、双环科技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保兑仓业务指涉事银行应大鹏投资申请,根据双环科技与大鹏投资签订的购销合同,在额度范围内开出付款人为大鹏投资,收款人为双环科技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购销合同项下大鹏投资向双环科技支付货款。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双环科技凭涉事银行通知发货的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则双环科技承担差额部分退款责任,双环科技未按时退款的,由大鹏公司向涉事银行补足。三方协议签订后,涉事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及贴付相应款项。截止2017年10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与保证金数额存在差额,差额合计79,264,930.81元。2018年12月28日,涉事银行将对大鹏投资未归还79,264,930.81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2019年6月5日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双环科技、大鹏投资偿还本金79,264,930.81元,并依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444号裁定:驳回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1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披露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终31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本案的本次再审受理情况

  再审申请人神州行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双环科技、湖南省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大鹏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鹏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益达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大鹏君盛贸易有限公司、何某智、何某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2021)湘民终312号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终312号民事裁定;2.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的再审申请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本案的再审判决情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起诉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双环科技、大鹏投资、涉事银行签订的《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双环科技提出该协议上的双环科技公司印章系伪造的,其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二审经核实,大鹏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智与李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涉事银行工作人员汤某杰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均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刑事犯罪行为与本案民事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上双环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合同责任,均需通过刑事案件查明,本院作出(2021)湘民终312号民事裁定的时间是2021年6月11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刑事案件作出(2021)湘0111刑初854号刑事判决的时间是2021年7月29日,即本案二审时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二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神州行者资产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神州行者资产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以上内容来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申5708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有3起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其中:应诉案件3起,合计涉案金额约751.2万元。

  五、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申5708号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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