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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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王国红
2022年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王小刚
2022年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
2022年4月1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江亮君 楼航冲
财务顾问协办人:陈秋实
法定代表人:吴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2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4、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函;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表;
10、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1、《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
12、《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13、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义务披露人:王国红
2022年4月12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王小刚
2022年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
2022年4月12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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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义务披露人:王国红
2022年4月12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王小刚
2022年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
2022年4月12日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真视通
股票代码:002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亚
住所:北京市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马亚先生在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真视通”)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真视通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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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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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通知,苏州隆越持有的真视通13,800,000股股份已于2022年4月8日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8%。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签署的《和解协议》,马亚需向苏州隆越支付对价21,127.80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2,985,0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6%。
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从而保障真视通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将结合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9,185,0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8%;苏州隆越持有公司24,7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通知,苏州隆越持有的真视通13,800,000股股份已于2022年4月8日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8%。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签署的《和解协议》,马亚需向苏州隆越支付对价21,127.80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2,985,0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本人股权相关事项的确认函》,马亚获得的苏州隆越1,380万股股份及其本人原先持有的918.5064万股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等)全部由其本人真实持有,未与真视通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所持股权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苏州隆越公司按照16.1189元/股受让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所持真视通公司2472万股股份,总价款39845.92万元。苏州隆越公司已支付31845.92万元,尚余8000万元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马亚以15.31元/股购买苏州隆越公司所持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总价款21,127.80万元。分四期付清:2022年1月17日支付2000万元(已付清),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且1380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支付80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且1380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支付8127.8万元。
三、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苏州隆越公司将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马亚名下;马亚于完成登记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其全部股份(2298.5064万股)为上述付款提供质押担保。
四、苏州隆越公司将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之日起,胡小周、吴岚对马亚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苏州隆越公司持有的真视通公司1900万股股份的司法冻结,同时苏州隆越公司将其380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从信用账户转至普通账户。
六、2019年8月24日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向苏州隆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2019年8月30日王国红与苏州隆越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马亚取得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之日均予以解除。
七、非因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原因导致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过户到马亚名下,且双方在其后一个月内未能促成1380万股股份过户到马亚名下,则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主张苏州隆越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八、就本案纠纷双方再无争议。”
(二)和解协议
2022年2月15日,甲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与乙方1王国红、乙方2胡小周、乙方3马亚、乙方4陈瑞良、乙方5吴岚签署《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一致同意,变更《股份转让协议》中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6.1189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变更为398,459,200元,甲方已支付股份转让款318,459,200元,尚余80,000,000元未支付。
二、双方确认除80,000,000元股份转让款尚未支付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同意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付清80,000,000元股份转让款。
三、双方确认甲方付清80,000,000元股份转让款后,《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双方不再就《股份转让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甲乙双方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各自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甲方与乙方3马亚一致同意,乙方3马亚以每股15.31元价格购买甲方持有的真视通13,800,000股股份,总价款为211,278,000元。2022年1月17日,乙方3已经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20,000,000元,剩余款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协议第六条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乙方3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30,000,000元。
2.2022年12月31日前且股份过户完成,乙方3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80,000,000元。
3.2023年12月31日前且股份过户完成,乙方3向甲方支付第四笔股份转让款81,278,000元。
在本条约定的股份办理过户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3对本条约定的债务以其受让股份后所持真视通全部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在本条约定的股份办理过户完成之日,乙方2、乙方5对本条约定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本协议生效当日,甲乙双方就(2021)苏民终2206号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申请法院按本协议确定的内容,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
七、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甲方持有的真视通1900万股股份的司法冻结,甲方将真视通380万股股份从信用账户转入普通账户,处于可转让状态。
八、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真视通138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到乙方3马亚名下,乙方3马亚配合甲方办理过户登记。
九、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1王国红于2019年8月3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甲方所持真视通1380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之日解除。
十、双方同意,乙方于2019年8月24日向甲方出具的《承诺函》于甲方所持真视通1380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之日解除。
十一、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真视通1380万股股份在生效调解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过户到马亚名下,且双方在其后一个月内未能促成1380万股股份过户到马亚名下,则乙方有权按照一审判决要求甲方支付相关款项。”
(三)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2年2月15日,甲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与乙方1王国红、乙方2胡小周、乙方3马亚、乙方4陈瑞良、乙方5吴岚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税费承担
1.1因甲方与乙方3就新股份转让交易履行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甲方与乙方3依法各自承担。
第二条违约责任
2.1若乙方3逾期支付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股份转让款超过7个自然日,则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应付未付股份转让款,自新交易股份过户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应付未付股份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2.2新股份转让交易履行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就新股份转让交易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宣布所有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乙方3追加担保;采取诉讼/仲裁手段追偿。
2.2.1乙方3在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任何一笔付款逾期7个自然日(含)以上。
2.2.2标的公司控制权在甲乙双方及王小刚、何小波于2022年2月15日签署的《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框架协议》所约定的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再次发生控制权转让。
2.2.3乙方3质押的股票全部完成质押登记后,如按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乙方3质押给甲方的所有股票市值低于甲方债权的1.2倍,乙方3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当于股票减损金额的补充担保。
股票减损金额=甲方债权的1.2倍-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届时乙方3质押给甲方的所有股票数量
2.2.4新股份转让交易履行期限内,如乙方3的质押股票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质押股票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押股票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导致质押股票价值减损,且乙方3或乙方3安排的第三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当于质押股票减损金额(减损金额计算原则同2.2.3)的补充担保。
2.2.5如胡小周、马亚、吴岚违反本协议附件《承诺函》之第1条、第2条之约定。
2.2.6如果新交易股份过户后十五日内,乙方3不签署相关股份质押文件,不配合办理《和解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股份质押手续。
2.2.7乙方3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申请强制执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3如在《和解协议》及本协议签署后的四个月内,新交易股份未完成股份过户,则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因本次新股份转让交易不符合现行有效或修订后或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或其他非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新交易股份过户,在维持《和解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基本原则和符合各方基本利益条件下,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交易方案等以使新股份转让交易继续履行。
(2)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未过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股份司法冻结、拒绝购买新交易股份、拒绝办理新交易股份过户手续等导致未过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3继续履行新股份转让交易,同时要求乙方3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违约金=新股份转让交易转让款总额-届满四个月之日前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九折*1380万股
为免歧义,如上述违约金计算结果小于0元的,乙方3无需支付违约金,甲方亦无须向乙方3进行任何补偿。
(3)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导致新交易股份未过户(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拒绝出售新交易股份、拒绝办理新交易股份过户手续等),乙方3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新股份转让交易,同时甲方向乙方3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3因此遭受的损失。
为免歧义,如因乙方未及时申请或有权管辖法院未及时办理解除新交易股份的司法冻结状态导致甲方无法配合办理过户,不属于甲方违约情形。
2.4一方违约,守约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条协议生效与终止
3.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2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本协议。”
(四)马亚与苏州隆越之《承诺函》
2022年2月15日马亚向苏州隆越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若苏州隆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真视通1,38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到本承诺人名下,本承诺人将与苏州隆越共同推进股份过户事宜,不因股份过户不及时而向苏州隆越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因苏州隆越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的除外。
本承诺函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之日起生效。”
(五)债权转让协议
2022年2月15日,甲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人)、乙方南充谕睿农业有限公司(债权受让人)与丙方马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本协议中的标的债权是指甲方依据《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款、违约金(如有)等全部债权。
1.2标的债权由甲方整体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对价和支付方式
2.1本次债权转让的对价金额为211,278,000元。
2.2该等债权转让对价由乙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
第三条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
甲方已于2022年2月15日向乙方交付了甲方与创始股东共同签署的上述《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完成了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
第四条债权转让通知
丙方确认,甲方、乙方已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事实向丙方通知,丙方已知悉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向乙方履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甲方、乙方无需再另行通知丙方。
第五条债权与风险转移时间
5.1甲方已完成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甲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乙方享有。
5.2丙方违反《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其应履行的义务,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究违约责任,甲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5.3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仍向甲方清偿的,对乙方不发生清偿效力,乙方仍有权要求丙方偿还债务,并依据《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关于新股份转让交易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向丙方追究违约责任。
5.4丙方在《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对甲方的抗辩,可以向乙方主张。”
(六)股票质押合同
2022年4月8日,质权人南充谕睿与出质人马亚签署《股票质押合同》。根据《股票质押合同》,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真视通股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股票质押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为:出质人持有的登记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中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股票代码:002771;质押股票简称:真视通;质押股票数量:22,985,064股。本合同项下质押股票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本合同自签署之日成立,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生效。
马亚配偶已出具《配偶同意函》,同意马亚签署《和解协议》及《<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马亚签署与南充谕睿农业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合同》,并同意马亚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马亚对上述交易文件的签署、修订、终止等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作为马亚的配偶,本人承诺将无条件配合上述交易文件的签署、履行;如有需要,本人将以配偶身份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证合同
2022年4月8日,甲方南充谕睿与乙方胡小周、吴岚分别签署《保证合同》,为保障南充谕睿在《债权转让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得以实现,胡小周、吴岚自愿向南充谕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1.1甲方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马亚的债权。
第二条保证范围
2.1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股份转让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保证责任的履行
5.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债务加速到期或者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债务人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独立承担保证责任。
5.2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支付时间、主合同期限等),乙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另行取得乙方的同意。
5.3甲方将主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同意继续对受让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无需另行取得乙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声明和承诺
6.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取得配偶对签署本合同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同意。乙方配偶签署本合同,视为已知悉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2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和知悉主合同的所有内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八)《<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之附件承诺函
2022年2月15日胡小周、马亚、吴岚共同作出《<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之附件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承诺人承诺在《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的股份转让款付款期限内,承诺人每年减持真视通股票不超过真视通股本总数的5.1%,超过5.1%须经过南充谕睿同意。承诺人违反本条之约定且未将减持收入用于偿还马亚对南充谕睿的债务,承诺人同意加入马亚对南充谕睿的全部债务。
2.承诺人以持有的真视通股票质押贷款,除南充谕睿书面同意外,承诺人承诺在取得的质押贷款范围内,加入马亚对南充谕睿的债务,在取得质押贷款10个自然日内,将质押贷款偿还南充谕睿。承诺人违反本条之约定,承诺人同意加入马亚对南充谕睿的全部债务。
3.承诺人减持真视通股票,经承诺人与南充谕睿一致确认取得实际收入的,承诺人在取得减持收入的10日内,将减持真视通股票取得的收入偿还南充谕睿。
4.本承诺函自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苏州隆越将1,380万股股份过户到马亚名下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其他安排已在本节“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文书的主要内容”进行披露,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附加特殊条件或补充协议。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通知,苏州隆越持有的真视通13,800,000股股份已于2022年4月8日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8%。根据《民事调解书》及2022年2月24日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签署的《和解协议》,马亚需向苏州隆越支付对价21,127.80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方式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的本报告书;
3、《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
4、《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5、《和解协议》
6、《<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7、马亚与苏州隆越之《承诺函》
8、《债权转让协议》
9、南充谕睿与马亚之《股票质押合同》
10、南充谕睿分别与胡小周、吴岚签署的《保证合同》
11、《<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之附件承诺函
12、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 马亚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马亚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真视通
股票代码:002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小周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表决权恢复)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小周先生在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真视通”)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真视通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关于<承诺函>之撤销协议》在如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1,380万股股份已过户至马亚名下。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友好解决上市公司创始股东与苏州隆越之间的争议纠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将结合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20,072,7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57%,表决权为0%。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苏州瑞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瑞铭”)签署《关于<承诺函>之撤销协议》,约定《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1,380万股股份已过户至马亚名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恢复所持上市公司20,072,71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9.5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0,072,7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57%,持表决权比例为9.57%。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4月8日,甲方苏州瑞铭与乙方胡小周签订《关于<承诺函>之撤销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现甲乙双方就撤销乙方于2019年8月24日向甲方出具之《承诺函》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承诺函》即告撤销,乙方不再受该《承诺函》作出之各项承诺的约束,不再承担该《承诺函》项下或有的各项违约责任。甲方无权基于该《承诺函》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有权完全自主行使所持真视通股份对应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各项股东权利,不受包括甲方、苏州隆越在内的各主体的任何制约或限制。
第三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
《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1380万股股份已过户至马亚名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20,072,710股,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方式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的本报告书;
3、《关于<承诺函>之撤销协议》;
4、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小周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小周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真视通
股票代码:002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小波
住所:成都市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31号营盛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小波先生在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真视通”)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真视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在如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1,380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友好解决上市公司创始股东与苏州隆越之间的争议纠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将结合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小刚为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小刚通过苏州隆越直接控制上市公司24,7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78%,与王小刚通过苏州隆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59,546,406股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39%。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小刚、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充谕睿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何小波减少对上市公司59,546,406股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39%。何小波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4月8日,甲方王小刚、乙方何小波、丙方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方南充谕睿农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第3.3.1条之约定,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关于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1380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甲乙丙丁四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四、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之日起,任何一方均不再享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亦不承担《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
五、甲乙丙丁四方确认,各方就《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情形的,自本协议生效后,其他方均同意豁免、放弃向该方追究任何责任的权利。
六、如各方就本协议的理解、适用存在不一致的,应当结合《框架协议》的内容对各方签署、履行本协议的目的进行解释。
七、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偿,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方式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4、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小波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小波
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