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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本公司参股10%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莆田公司)转来的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闽03破1号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件概述
莆田中院根据鞍钢莆田公司债权人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鞍钢莆田公司提起的重整申请,裁定受理鞍钢莆田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了中介机构担任鞍钢莆田公司管理人。2022年3月25日莆田中院召集召开鞍钢莆田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与表决的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据此,莆田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闽03破1号之一】认为,鞍钢莆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作为该《民事裁定书》的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清偿,以鞍钢莆田公司股权进行抵偿,抵偿股权数=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鞍钢莆田公司每股公允价值。
在鞍钢莆田公司股权抵偿后,担保债权人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担保手续,就担保财产不再享有优先权。
2.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由鞍钢莆田公司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完毕;
超过50万元至5000万元(含本数)的债权部分,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清偿方式之一:① 5年内分期全额清偿,不计利息,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每12个月清偿20%;② 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7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5日内按后附的《关于普通债权清偿方式选择结果告知书》选择以上任一方式进行受偿并书面通知鞍钢莆田公司,逾期未作出选择及通知视为接受上述第①种清偿方式,即5年内分期全额清偿,不计利息,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每12个月清偿20%。
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鞍钢莆田公司股权进行抵偿,抵偿普通债权的股权数量=鞍钢莆田公司股权总数(15亿股)—已抵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股权数量(即除抵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相关股权外,鞍钢莆田公司剩余股权用于抵偿超过5000万元的债权部分),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率=(抵偿普通债权的股权数量x鞍钢莆田公司每股公允价值)÷普通债权总额。
附条件的债权,待条件成就时按照以上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以上债权按上述方案清偿后,剩余未获清偿部分(包括本金、利息和其他)鞍钢莆田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因鞍钢莆田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如果鞍钢莆田公司破产清算,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类债权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0。因此,对出资人持有的鞍钢莆田公司股权予以调减为0,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莆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鞍钢莆田公司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鞍钢莆田公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莆田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莆田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六个月,自莆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莆田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莆田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自管理人向莆田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莆田中院批准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鞍钢莆田公司实施重整后,鞍钢莆田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原出资人权益归零,鞍钢莆田公司股权作为偿债资产,全部按照本方案抵偿给债权人;我公司持有的鞍钢莆田公司10%股权将全部转归重整投资人持有。
(二)公司于2012年2月出资1.5亿元参股了鞍钢莆田公司,占其10%的股权。鞍钢莆田公司于2014年初正式投产,主要产品:冷轧、镀锌钢板,年产能100万吨。投产后,因受钢材市场行情持续走低影响,鞍钢莆田公司生产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末,公司聘请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参股公司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股权价值估值报告》(闽中兴评咨字(2015)第3001号)对本公司参股公司鞍钢莆田公司的股权投资价值估值为0元。据此,公司于2015年度已全额计提了该资产减值损失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报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9)。
因公司已对持有的鞍钢莆田公司10%股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且公司不存在对鞍钢莆田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形,该破产重整事项不影响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3破1号之一】。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