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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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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22年4月8日下午14: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街道远大南街鲁迅文化园创作展示中心1号楼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忠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6名,代表62名股东,代表股份1,135,430,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12名股东,代表股份1,035,960,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3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99,470,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75%。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556,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22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第1-7、9-10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8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135,160,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100,0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1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4,285,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1%;反对100,0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弃权1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

  2、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135,192,1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6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1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4,317,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4%;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1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3、审议《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135,192,1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6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1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4,317,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4%;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1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4、审议《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135,192,1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6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1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4,317,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4%;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1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5、审议《关于2021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135,022,6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反对408,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4,148,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4%;反对408,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0股。

  6、审议《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24,556,104股(关联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124,480,2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1%;反对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4,480,2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1%;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0股。

  7、审议《关于2022年贷款预算及相关贷款授权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117,359,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84%;反对16,733,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8%;弃权1,337,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6,484,7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14%;反对16,733,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45%;弃权1,337,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1%。

  8、审议《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调整及新增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074,444,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88%;反对60,986,0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2%;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3,570,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373%;反对60,986,0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27%;弃权0股。

  9、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48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134,146,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9%;反对1,284,6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3,271,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86%;反对1,284,6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4%;弃权0股。

  10、审议《关于变更2022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35,430,708股。同意1,132,104,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1%;反对3,32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1,230,1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97%;反对3,325,9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3%;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李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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