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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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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4月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7日9:15—15:00。

  3、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31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胜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79,92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08,75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71,17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会议审议并表决未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会议审议并表决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罗小平律师、康敏律师见证并出具《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小平、康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真实,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真实、准确、完整;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因疫情管控政策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2022年3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3 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7日下午14:00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甘胜泉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79,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审议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723,3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44.5849%;反对8,356,5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55.4151%;无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投弃权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6,723,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44.5849%;反对8,356,5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55.4151%;无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投弃权票。

  本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723,3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44.5849%;反对8,356,5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55.4151%;无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投弃权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6,723,3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44.5849%;反对8,356,5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55.4151%;无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投弃权票。

  本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罗    小    平               罗    小    平

  康          敏

  2022年 4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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