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在金融风险化解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发生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等风险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风险警示,可以约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监管指标恶化、危及自身或者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
织密织厚金融安全网
为健全我国的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明确,9月底前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
专家认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利于织密织厚金融安全网,有助于全天候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同时,通过向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适度筹集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未雨绸缪做好及时应对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准备,既不影响当前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又能防止个别机构经营失败造成风险外溢,保障金融服务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