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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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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相关规定修订 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再次表明了监管部门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决心,有助于短期市场风险偏好改善,也将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受此消息影响,热门中概股股价近日明显反弹。

  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

  据介绍,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上述《规定》。针对近年来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订拟主要对原规定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完善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二是调整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衔接,明确适用于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三是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保密和档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四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修订,将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高效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将指导企业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也将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与境外监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活动,共同维护全球投资者权益。”上述负责人指出。

  在业内人士看来,相关市场主体必须增强守法意识。金杜研究院报告指出,境内企业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发行证券、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的主导方或主要参与方,理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的相关义务。对于违反保密及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相关行为主体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有助于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

  《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了原《规定》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

  上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中国监管部门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贯的开放态度,也符合相关国际惯行做法,将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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