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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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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一)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32,413,793.1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5477号】,现将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一)(2021-017)。

  2021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内容主要为:

  1、原告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2,413,793.10元,用以购买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28.97%的股权;

  2、驳回原告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诉讼进展公告》(一)(2021-083)。

  收到判决后,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同时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 本次诉讼终审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00元、203,869元,由上诉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但同时,在二审判决书中,上海一中院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救济性质的附条件的形成权,以股东的单方意思表示作出并付诸实践为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本案中,佳德公司的竞买结果已基本构成同等条件,柯塞威公司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受该同等条件的约束。据此,若柯塞威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贵酒公司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视为其以不作为撤回了行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佳德公司的竞买行为自然成立并生效。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亦赋予贵酒公司关于股权出让的“反悔权”,贵酒公司可谨慎斟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处置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是为了聚焦主业发展,剥离非主业不良资产,同时也为了消除前实控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公司放弃行使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关于股权出让的“反悔权”;同时,公司会依法履行判决内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5477号】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14,586,206.9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5478号】,现将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二)(2021-018)。

  2021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内容主要为:

  1、原告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586,206.90元,用以购买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的第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13.03%的股权;

  2、驳回原告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诉讼进展公告》(二)(2021-084)。

  收到判决后,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同时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 本次诉讼终审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1,800元、109,317元,由上诉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但同时,在二审判决书中,上海一中院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救济性质的附条件的形成权,以股东的单方意思表示作出并付诸实践为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本案中,佳德公司的竞买结果已基本构成同等条件,万泰公司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受该同等条件的约束。据此,若万泰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贵酒公司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视为其以不作为撤回了行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佳德公司的竞买行为自然成立并生效。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亦赋予贵酒公司关于股权出让的“反悔权”,贵酒公司可谨慎斟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处置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是为了聚焦主业发展,剥离非主业不良资产,同时也为了消除前实控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公司放弃行使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关于股权出让的“反悔权”;同时,公司会依法履行判决内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5478号】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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