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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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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2-027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79元/股(含本数),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约为17,924,359股-35,848,718股,占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区间约为0.71%-1.4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1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4)、《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166)。

  2021年11月10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并于2021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8),2021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76),2022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2022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0,792,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最高成交价为49.7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7.2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60,045,50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1月10日)前五个交易日(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72,003,006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4,137,875股(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14日),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即43,000,751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2-0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锦州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行锦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东方雨虹”或“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建行锦州分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锦州东方雨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3、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唐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民生银行唐山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技术公司”)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任何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

  4、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通州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行北京通州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连续办理授信业务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建行北京通州分行为借款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公司将向建行北京通州分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建行北京通州分行的借款人,公司对全部借款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87亿元的担保,其中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5,000万元,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0,000万元;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10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为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锦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5,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0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8,000万元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唐山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2,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33,067.90万元,其中28,848.90万元为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4,219万元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95,781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7,000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7,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6,000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4,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83,067.90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8,848.90万元,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219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45,781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10年7月9日;

  2、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一段20号;

  3、法定代表人:周振江;

  4、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锦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锦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465,101,470.90元,负债总额374,347,774.9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90,753,696.00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441,461,709.00元,利润总额34,218,536.59元,净利润26,394,415.37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锦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691,140,660.06元,负债总额238,341,803.61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52,798,856.45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02,356,801.21元,利润总额56,394,031.14元,净利润50,874,678.07元(2021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锦州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8、锦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时间:2013年8月26日;

  2、注册地址: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荣盛街18号;

  3、法定代表人:陆殿富;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生产及配套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排污证有效期至2023年8月14日)。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唐山技术公司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602,688,120.56元,负债总额931,939,696.5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70,748,424.03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556,113,217.16元,利润总额222,643,229.97元,净利润190,828,795.42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2,208,064,921.37元,负债总额1,366,879,338.1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841,185,583.22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794,693,666.76元,利润总额199,820,305.08元,净利润169,847,259.32元(2021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唐山技术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8、唐山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行锦州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及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柒仟万元整;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三)公司与民生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担保金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四)公司与建行北京通州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借款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2)乙方与借款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3、担保金额及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整;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有效地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亦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锦州东方雨虹、唐山技术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且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锦州东方雨虹、唐山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此外,本次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公司将采取经销商的资质准入、以自有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及专款专用、控制贷款额度比例等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30,961.63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64%。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97,893.73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38%;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067.9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6%。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405,961.63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7%。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22,893.73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09%;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3,067.9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建行锦州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民生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建行北京通州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5、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6、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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