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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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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公告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2-011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2年3月31日,包钢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17,497.15万股,限售流通股1,390,782.11万股,持股总数量2,508,279.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2%。本次解除质押及质押后,包钢集团共质押公司股票781,500.00万股,占其持有总额的31.16%。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钢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接到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钢集团”)出具的《解除包钢股份部分股份质押及再质押的函》,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质押,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解质押情况

  ■

  同日,本次解质押股份再次办理了质押,具体如下。

  二、质押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二)本次股份质押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质押用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包钢集团资信状况良好,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

  本次质押设预警履约保障比例和平仓履约保障比例,如低于平仓履约保障比例,可能引发质权人对质押股份的平仓行为。以上风险引发时,包钢集团将采取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股票、提前归还融资或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抵质押物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并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713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振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9人,董事李晓、宋龙堂、邢立广、王臣、邹彦春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2人,监事张卫江、肖继中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白宝生出席会议;公司财务总监谢美玲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北方稀土续签稀土精矿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长刘振刚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082,926,137股,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秀芳、王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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