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以人民币向股东宣布股息。A股的股息以人民币支付,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股息。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投资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H股”)外,本公司H股股息以港币支付,适用的汇率为2022年6月9日股东大会宣派股息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中间价的平均值;港股通H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本公司将根据与中国结算签订的《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由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港股通H股股息,并由中国结算协助将港股通H股股息发放给港股通H股投资者。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2月24日及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因此,其应得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并依照截至2022年6月27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对于H股个人股东,应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为扣缴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高于10%但低于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协议的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20%的国家居民或属其他情况,本公司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将以2022年6月27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22年6月21日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通知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如下: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12-1716号铺。对于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本公司将根据2022年6月27日所记录的登记地址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亦不会予以受理。
根据2014年11月17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及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将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本公司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 重要事项
4.1 完成昆仑能源管道资产股权交割
根据本公司下属公司昆仑能源和国家管网集团于2020年12月22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昆仑能源持有的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60%股权和中石油大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75%股权对应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已从昆仑能源转移至国家管网集团。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21-008号)以及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长期有利于本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和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4.2 参与设立产业资本投资公司
为加快推进本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资人民币29亿元、51亿元及20亿元共同设立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昆仑资本”)。昆仑资本经营范围包括: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金融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21-012号、临2021-017号)以及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有利于本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和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4.3中国加强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2021年5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明确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归入特定税号且符合规定的进口产品,分别视同石脑油、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有利于本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及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4.4中国发布“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
2021年4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2021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特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符合规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经国家发改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如下:(一)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二)对其他天然气,在进口价格高于参考基准值的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有利于本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和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4.5 中国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
2021年6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规范了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
4.6 中国持续深化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
2021年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明确在“十四五”时期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根据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独立运营及勘探开发、供气和销售主体多元化进程,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积极协调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减少配气层级,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结合国内外能源市场变化和国内体制机制改革进程,研究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有利于本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和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5财务报告
5.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5.2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不适用
5.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5.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5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5.1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1)合并综合收益表
■
(2)合并财务状况表
■
(3)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部分财务报表附注(i)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原油、天然气、炼油及化工产品、非油产品等,以及输送原油、炼油产品和天然气所得的收入。合同收入主要于某一时点确认。
(ii)税前利润
■
注解:(i)其他收入净值主要为:来自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投资的股息收入、管道重组收益、处置附属公司收益、处置物业、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损失及政府补助金额。
(ii)上述核数师酬金系由本公司支付的年度审计服务费,并不包括由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现任审计师及其网络成员所的主要与审计、税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相关的服务费人民币41百万元(2020年:人民币62百万元)。
(iii)所得税费用
■
根据中国所得税法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集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为25%。本集团在中国西部地区的经营符合某些税收优惠的条件,这些税收优惠包括至2030年所得税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本集团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适用于本集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所计算的税款并不相同,差额如下:
■
(iv)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
2021年度及2020年度,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是按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利润除以本年度已发行的股份数1,830.21亿股计算。
年内并无摊薄潜在普通股。
(v)股息
■
(a) 2021年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中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13040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238.66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1年9月17日(A股)和10月29日(H股)支付。
(b) 在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董事会建议派发2021年度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9622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176.10亿元。由于上述应付股息是在财务状况表日后建议派发,因此未反映在本合并财务报表内,当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该等股息将会计入2022年度股东权益并列作留存收益的分配。
(c)2020年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中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8742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160.00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0年9月22日(A股)和11月13日(H股)支付。
(d) 2020年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末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8742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160.00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1年6月10日经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于2021年6月29日(A股)和7月30日(H股)支付。
(vi)应收账款
■
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龄(以发票日期或收入确认日期,较早者为准)分析如下:
■
(vii)应付账款及应计负债
■
(i)其他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财产险等。
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应付贸易账款的账龄分析如下:
■
(viii)板块信息
本集团主要经营与石油相关的产品、服务与活动。本集团的经营分部包括:勘探与生产板块、炼油与化工板块、销售板块及天然气与管道板块。2021年度及2020年度,经营分部信息列示如下:
■
5.5.2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1)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6购回、出售及赎回证券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12个月内概无购回、出售或赎回本集团任何上市证券。
7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所载有关董事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标准守则》条文,经向所有董事及监事作出查询后,各董事及监事确认已于本报告期内遵守《标准守则》内载列的相关标准。
8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一直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所有守则条文。
9 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蔡金勇先生、蒋小明先生及刘跃珍先生。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阅、监察本集团的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审阅并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12个月的年度业绩。
本公司核数师已就本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业绩公布中所列数字与本集团该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数字核对一致。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戴厚良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由戴厚良先生担任董事长,由侯启军先生担任副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由段良伟先生、刘跃珍先生及焦方正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由黄永章先生及任立新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由梁爱诗女士、德地立人先生、西蒙·亨利先生、蔡金勇先生及蒋小明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告载有若干涉及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业务之前瞻性声明。由于相关声明所述情况之发生与否,非为本集团所能控制,这些前瞻性声明在本质上具有高度风险与不确定性。该等前瞻性声明乃本集团对未来事件之现有预期,并非对未来业绩的保证。实际成果可能与前瞻性声明所包含的内容存在差异。
本公告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2-00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中油财务签署《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22年度与中油财务于境内进行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此项持续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于2022年3月3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财务)签署《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服务框架协议》,据此于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下属的全资及控股公司,下同)与中油财务于境内进行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中油财务于境内进行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此项持续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油财务为中国石油集团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油财务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中油财务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油财务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558M),其基本情况如下: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A座8层~12层
3、法定代表人:刘德
4、注册资本:1,639,527.3万元(人民币,下同)
5、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中国石油集团出资655,810.9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公司出资524,648.7万元,持股比例为3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9,067.7万元,持股比例为28%。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油财务2021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31,904百万元,资产净额77,139百万元,营业收入7,609百万元,净利润6,304百万元。
三、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与中油财务签署《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二)定价政策及执行
公司及下属公司就《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服务框架协议》与中油财务开展的交易,交易的条款、收取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公司及下属公司主要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类似规模及类型的交易,且该等交易对于公司及下属公司而言应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公司及下属公司就《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各项交易与中油财务签署具体协议前,会将中油财务所给予的条款或收取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至少与2家主要商业银行就类似规模及类型的交易进行对比。仅当主要商业银行相比,中油财务提供的条款或收取的费用或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相同或更优时,公司及下属公司可自主选择与中油财务订立交易。公司及下属公司亦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额外或转而寻求中油财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相关交易。
四、 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2022年度中油财务与公司及下属公司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金额不超过75亿美元。根据2022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3566元,2022年年度上限等于人民币47,674,500,000元。
2022年年度上限为经考虑下述因素后厘定:
1、2022年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国际贸易的预计结算金额。
2、中油财务在外汇业务的经验,提供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不逊于市场同比水平或条件。
3、通过中油财务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以实现减少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目的。
4、在全球贸易不确定性的背景之下人民币汇率波动及其他外部因素。
五、 开展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国际贸易结算等业务过程中涉及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多币种货币兑换,受到汇率波动影响,存在汇率风险敞口。故公司拟通过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提前锁定汇率、规避市场风险,实现套期保值目的。
中油财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下属金融企业,专注于服务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境内外业务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有关详细情况如下所述:
(1) 中油财务是中国石油集团内部结算、筹资融资和资金管理的平台。中油财务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已与公司建立完善且长期的合作机制。公司认为,中油财务熟悉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业务和交易模式,在提供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上,普遍不逊于市场同比水平或条件,效率更高,更为便利,交易成本也更低。
(2) 中油财务通过提高内部结算效率等措施为公司及下属公司降低了成本,且外汇衍生业务手续便捷、及时、高效。中油财务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开展结售汇与货币兑换业务,为公司及下属公司节约了可观的汇兑成本,在外汇业务上经验丰富。
(3) 中油财务作为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多年以来各项监管指标均达到监管要求。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油财务总资产为531,904百万元,2021年度实现收入7,609百万元,实现净利润6,304百万元;在国内同业之中占有领先地位。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认为此项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六、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措施
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合规性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等主要风险。为有效应对上述风险,以及保障该等交易符合上述定价政策,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公司财务部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预报制度,跟踪报告外汇交易情况。公司法律与企改部负责风险管理,核定亏损预警线与止损限额标准并进行动态监控。公司审计部负责金融衍生业务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内部审计。各部门共同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确保实货与衍生业务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相匹配。
2、公司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内部控制运行评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关联交易按照《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定价政策执行。公司外部审计师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组织一次年中审阅及一次年末审计。同时,公司财务部、法律与企改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每年不定期分别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及财务状况组织内部测试及监督检查,以检查关联交易有关内部控制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应每年举行两次有关会议进行讨论总结,审议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3、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审核持续性关联交易,并在公司的年报中对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1)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订立;(2)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的条款进行;(3)符合相关协议的条款;(4)并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进行确认。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年就包含持续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披露和分析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中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就该等报告和财务报告中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包括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交易金额是否在相关上限范围内。
5、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应每年报告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情况,并根据境内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就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致函董事会。
6、公司监事会就持续性关联交易发挥监督责任,每年就包含持续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当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境内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
七、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3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就以上两项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戴厚良先生、侯启军先生、段良伟先生、刘跃珍先生、焦方正先生、黄永章先生和任立新先生已回避表决,与会非关联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了该议案,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中油财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中油财务2022年度金融业务预计金额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计范围合理,前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两项议案。
八、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油财务的存款余额为30,128百万元,在中油财务的贷款余额为70,567百万元。2021年度中油财务为公司开立承兑汇票13,615百万元,办理票据贴现3,671百万元。相关持续性关联交易金额已包含在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间关联交易上限额度内。
九、 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意见
3、公司与中油财务签署的《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服务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识别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风险及影响,加强包括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方面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健康安全环保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关键议题的承诺和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策略、目标、措施及相关重要性议题,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监督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及健康安全环保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重要信息,判断有关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对各利益相关方产生的重要影响,监管并研究公司安全环保重大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委员会在讨论后,向董事会提交决议或形成的意见。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会委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决议或意见,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2-00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5日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和视频连线的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12人,实际到会10人。董事刘跃珍先生和黄永章先生因故不能到会,已分别书面委托董事焦方正先生和任立新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戴厚良先生主持。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听取并讨论了以下事项及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听取《关于董事会授权收购项目管理小组行权情况的报告》;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