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榆林市浩宇宏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浩宇”)等买卖合同纠纷:榆林浩宇等被告分批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人民币10,937,650.00元。若有任一期款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则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购车款及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清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阜阳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汉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阜阳汉龙等被告分批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人民币11,971,252.16元。若有任一期款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则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购车款及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清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一审调解书,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榆林浩宇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阜阳汉龙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榆林浩宇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04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榆林浩宇尚欠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本金10,937,650.00元,被告榆林浩宇分批偿付,具体偿付方式为: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70万元;2022年4月28日前支付70万元;2022年5月28日前支付70万元;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于每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于每月28日前支付150万元;2022年12月28日前支付剩余欠款1,337,650.00元。被告榆林浩宇、李永飞、梁亚亚、高小峰、马瑜峰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保全保险费7,605.20元。连带责任保证人李永飞、梁亚亚、高小峰、马瑜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榆林浩宇、李永飞、梁亚亚、高小峰、马瑜峰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公司营销分公司放弃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2、若被告榆林浩宇、李永飞、梁亚亚、高小峰、马瑜峰有任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则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购车款及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清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1.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榆林浩宇、李永飞、梁亚亚、高小峰、马瑜峰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
4、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阜阳汉龙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04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22年3月23日,被告阜阳汉龙应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11,971,252.16元,被告阜阳汉龙分批偿付,具体偿付方式为: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每月30日前支付105万元,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每月30日前支付243,5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欠款253,752.16元。被告阜阳汉龙、郑国辉、韩益梅、郑梦强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9,731.00元。连带责任保证人郑国辉、韩益梅、郑梦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如被告阜阳汉龙、郑国辉、韩益梅、郑梦强有任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则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购车款及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清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7,58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阜阳汉龙、郑国辉、韩益梅、郑梦强支付(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
4、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一审调解书,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