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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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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编号:临2022-026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0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2021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均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金属),销售金额为183,178,739.58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的75.44%,采购金额为90,503,835.48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的61.7%。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公司与中盛金属的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产品名称及类别、销售或采购价格、定价政策、产品销售最终去向、收入确认政策、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余额,并说明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系同一方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和成本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2)中盛金属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中盛金属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人数等情况,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4)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对以上事项发表意见。

  2.2021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以及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的情形,请公司补充披露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合作年限、销售或采购金额及占比,说明过去两年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和少数供应商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关于应收账款。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0,792,531.69万元,较年初同比上升215.04%,本期营业收入同比下滑12.28%。请公司:(1)补充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名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是否逾期,信用政策变化以及经营、现金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及原因,相关客户是否存在经营或回款风险;(2)结合自身销售结算方式、欠款方业绩以及现金流情况、结算周期变化、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本期公司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化不匹配的主要原因,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是否发生恶化;(3)结合欠款方偿债能力及意愿等,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审慎性原则。请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履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就前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营收扣除事项。年报披露,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显示为0,但收入与成本分析表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电子产品贸易业务,实现销售收入约20万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电子产品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产品名称及类别、收入确认政策,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电子产品贸易业务是否属于2021年新增的贸易业务,以及不将该项业务认定为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2021年公司业务以及收入具体情况,逐条对照《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收入项。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年报显示,公司202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为1.1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42亿元,二者相差较大。请公司:(1)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的原因;(2)以列表形式分别披露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量,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勾稽关系。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年审会计师等积极做好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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