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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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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15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盐化工”)于2022年3月30日披露了《中盐化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现对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具体如下:

  补充更正前:

  二、吉盐化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补充更正后:

  二、吉盐化集团本次质押的股份为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对价股份,负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吉盐化集团承诺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潜在业绩补偿义务,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12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吉盐化集团为业绩承诺方,根据吉盐化集团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吉盐化集团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公司股票存在股份锁定安排,并负有潜在盈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

  (二)业绩承诺方关于股份质押的相关承诺

  吉盐化集团作为业绩承诺人,承诺:吉盐化集团承诺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吉盐化集团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对价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吉盐化集团将就相关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三)根据吉盐化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乌斯太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乌斯太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相关约定,吉盐化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400万股质押给农行乌斯太支行。

  农行乌斯太支行已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上述股份已于近日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四)根据吉盐化集团向农行乌斯太支行发送的《告知函》及农行乌斯太支行回复的同意确认函:

  1、吉盐化集团已提供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公告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尽吉盐化集团所知,上述公告已经披露有关被质押股票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所有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2、如吉盐化集团在业绩承诺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或减值测试补偿义务触发,吉盐化集团应当首先以其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办理质押手续的中盐化工股票(以下简称“非质押股份股票”)向中盐化工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非质押股份股票的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承诺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要求,且吉盐化集团拟以质押股份中相应数量的股票(以下简称“部分解质押股票”)补偿给中盐化工,则吉盐化集团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农行乌斯太支行提供相关信息,并采取合理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偿还相应比例的被担保债务和/或提供令农行乌斯太支行满意的其他担保等)后,农行乌斯太支行应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解除部分解质押股票的质押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农行乌斯太支行确认,吉盐化集团履行完毕其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是农行乌斯太支行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在吉盐化集团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前,农行乌斯太支行不得行使质权。

  (五)其他情况说明

  如吉盐化集团触发股份补偿义务,其将按照业绩承诺相关约定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将督促吉盐化集团履行相应义务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除以上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因本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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