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上述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在各类别预计金额范围内,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主体。

  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当年的关联交易可参照前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执行。

  二、 关联方信息

  1、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注册资本:人民币226,293.1223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1401D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客车、客车零部件、专用车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等。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40.55%,其他公众股东持股59.45%。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2、 郑州一品聚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宇通工业园F04-00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107G73X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针纺织品、日用品、工艺美术品、洗涤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等的销售。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70%的股权,周静持有30%的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3、 郑州深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浔江东路26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54X73N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能源系统、动力电池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锂离子电池与应急电源及其材料、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70%股权,香港盛博国际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4、 河南利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办公楼1203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1PX0T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新能源产品、电池及零配件的技术研发、加工、销售、租赁及技术服务;废旧电池、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销售。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85%股权,梁涛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5、 郑州智驱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蓝湖街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红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J2FA4K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不含发动机)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6、 郑州众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86号蓝山公馆一楼1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亚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86BDFX9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电子、机械、五金、液压、润滑设备、车辆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80%股权,李根持有10%股权,刘亚锋持有1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7、 郑州贝欧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奉定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F9A4D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营业务:安全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塑料制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餐椅、玩具、童车、童椅、童床、针纺织品、玻璃制品、箱包、电子产品、母婴用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床上用品、洗护用品、日用百货、家具、卫生用品的设计、制造、加工及批发零售等。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35.55%股权,奉定勇持有33.33%股权,其他27名自然人31.12%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8、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14393L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专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池、电机、整车控制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技术服务。

  股东情况: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85%股权,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9、 郑州宇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青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1J323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新材料、皮革制品的制造与加工;批发兼零售:五金交电;电子商务。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巫青峰持有3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0、 宇通商用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三层320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义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9G6JXW45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特种设备制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

  股东情况:西藏德宇新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担任该公司董事

  11、 郑州睿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13幢二单元3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常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BJ6AX9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等。

  股东情况:西藏康瑞盈实实业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苏常军持有1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2、 河南海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8号3号车间209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平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BKB37H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3、 郑州闪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06号(西四环与梧桐街交叉口西南角)6号门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位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4DWQ1K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等。

  股东情况: 郑州云杉创新与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98.33%股权,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67%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4、 河南快鹿出行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遵大路交叉口文苑小区14号楼2单元804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方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CWTP1Q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自有汽车租赁服务;客运服务;汽车维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会议会展服务。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李方勇持有1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5、 河南星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工业园宇通大厦12层120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4MA45JYDB8C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游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策划;票务代理;汽车租赁。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张东方持有1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6、 河南安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7号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1单元21层2119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常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266605U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

  股东情况:拉萨百年德宇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7、 郑州市护车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道与四海路交叉口东北角宇通技改办南侧1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岳省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RUX323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营业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喷涂加工;电气设备修理;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等。

  股东情况:岳省帅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过去12个月内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18、 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7号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1单元21层2118

  注册资本:15,927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朱茂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624742401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设备的销售;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护;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保险兼业代理;商业保理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持有51.28%股权,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9.67%股权,香港盛博国际有限公司持有9.05%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9、 郑州安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8号1号车间204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江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83187W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6.67%股权,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33%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20、 郑州优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机场高速与012县道交叉口向北500米路东1号楼106房

  法定代表人:田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7KGDY4B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机动车检测服务;机动车登记代理。

  股东情况: 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田军持有1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21、 郑州快鹿出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大厦14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方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CP3P8A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旅游汽车客运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会议会展服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检测服务;机动车登记代理;汽车维修;保险兼业代理;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新能源汽车。

  股东情况:河南快鹿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 郑州鼎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二单元3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长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PD594B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复合材料原材料的销售;复合材料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股80%,陈长见持股10%,侯金平持股10%。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2、 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100号B305

  注册资本:人民币3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53391F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情况: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3、 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76号2单元8层8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44079735K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清洁服务;家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停车场管理服务。

  股东情况: 郑州绿凯置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4、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路98号金秋嘉苑三号院9号楼物业服务中心206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殿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1254X9

  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

  股东情况: 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6.11%股权,其他自然人持有83.89%股权。

  关联关系: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5、 郑州惠众志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街道天河路与英才街交叉口锦艺四季城9号楼2单元130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德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9KNNL896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招生辅助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等。

  股东情况: 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6、 宇通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8号7号车间3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春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9GCA9E2K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等。

  股东情况: 西藏德宇新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7、 宇通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8号7号车间303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义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9H0GCU49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旧车销售等。

  股东情况: 西藏德宇新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拉萨百年德宇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8、 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151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362MX8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创意服务;教育咨询;会议服务;网上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与推广;网络工程;供应链管理。

  股东情况: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9、 上海安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0楼102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学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032011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股东情况: 香港盛博国际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10、 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大厦21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0815989T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5%股权,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一、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采购与销售、接受与提供劳务、金融服务等。

  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或参考市场价的协议价进行交易。

  二、 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与关联方发生的前述交易,可充分利用关联方资源和专业优势,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权益最大化。

  前述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有失公允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双方不会构成利益侵害或利益输送。经常性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业务,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性。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20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大信在全国设有31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26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262人,其中合伙人156人,注册会计师1042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2020年度业务收入18.32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5.6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84亿元。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81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249.51亿元,收费总额2.3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7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8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0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洋债”案判决本所及其他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大信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4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近三年从业人员中2人受到行政处罚、25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范金池,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仁勇,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0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山东阳谷华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海丰瑶,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8-2020年度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7.0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00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72.00万元(含税),系按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价格与2020年度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通过对大信事务所的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大信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续聘审计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为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续聘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22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

  4、《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及附件全文。

  本事项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23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往来需要,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服务业务不包括存款业务。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合同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至2025年6月30日止。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和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畅通的金融服务渠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公司拟与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2022年-2025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合同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大厦21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0815989T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5%股权,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财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

  鉴于公司已于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未来不再在财务公司存款,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为保函业务和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具体交易类型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交易总量

  上述各项金融服务涉及的授信金额或交易金额,由双方协商每年具体额度,做为交易额度上限,自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后生效。

  (三)总体定价原则

  1、保函业务

  财务公司提供保函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2、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至2025年6月30日止。

  2、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25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4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5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1994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现股票简称“宇通重工”,股票代码“600817”。

  上市日期:1994年1月28日

  法定代表人:戴领梅

  注册资本:53,937.3371万元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鄱阳湖路86号蓝山公馆一楼106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132207011Q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主要财务指标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戴领梅、曹建伟、胡锋举、王学民、梁木金、王东新,独立董事宁金成、耿明斋、刘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孟庆一、监事孙珂、职工代表监事王勇。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4人,分别是:总经理戴领梅、副总经理胡锋举、财务总监王学民、董事会秘书王东新。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以6.9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1,709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该限制性股票尚在限售期。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由7名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及公司的激励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261万股股票,目前该持股计划尚在锁定期。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本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8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5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1,709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48万股,合计共2,55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7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职能管理人员等。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0人,具体包括: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职能管理人员等。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80人)为因工作岗位变动符合公司内部激励标准及根据公司内部激励标准需要加大激励力度的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如在本次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尚未授予时不得继续授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注: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80人)为因工作岗位变动符合公司内部激励标准及根据公司内部激励标准需要加大激励力度的人员。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2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2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5.272元;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5.288元。

  七、本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为12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八、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基准为每个解除限售期前两年的剔除激励成本净利润的平均值,各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①2022-2024年剔除激励成本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公司于2020年11月初完成了发行股份购买重工有限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重工有限1-10月的净利润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为保证业绩考核的可比性,2020年剔除激励成本的净利润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重工有限2020年1-10月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

  (1)事业部的考核是通过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结果确定达标情况。

  (2)考核结果按事业部经营目标考核结果划分: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个人所在事业部前一个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挂钩,具体以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为准。在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均达标情况下,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前一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相应确认其当期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

  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如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见下表:

  ■

  激励对象当期最终解除限售比例,受事业部解除限售比例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统一约束,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约定为准。若该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剔除激励成本影响),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公司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2022-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的业绩考核指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业绩考核指标为经营目标考核结果,该等指标简单明了。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经营目标考核结果直接取决于激励对象的投入与贡献,设置科学合理且有一定的挑战性。经营目标由事业部结合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事业部完成能力等预测并经公司经营管理层确认,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挑战性且兼顾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事业部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限制性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8、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降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发生降职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含),则其该年度及之后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其新任岗位标准全部重新核定,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2)若激励对象发生降职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则该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再调整,根据该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相应解除限售;之后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新任岗位标准重新核定,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2、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激励对象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但是,若激励对象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其应当向公司返还通过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收益。

  3、若激励对象退休,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退休的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含)至6月30日,则前一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如有)根据该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相应解除限售;该年度以及之后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退休的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含)至12月31日,则前一年度及退休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该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退休当年不受个人绩效考核限制)相应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死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死亡,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代为享有,并按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所在事业部经营目标和/或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5、对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下述公式计算后的回购价格均需额外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四)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五、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原则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2年5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2-026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4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4月2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行政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4月21日

  至2022年4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宁金成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详见公司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内容。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其他事项:听取《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8、14、15、1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7、10、11、12、13、14、15、1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11、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一、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二、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三、 会议登记方法

  (一) 公司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二)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三)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四)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五) 登记时间:2022年4月18日至19日 8:30-17:00。

  (六) 登记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其他事项

  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务必严格遵守郑州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和要求,若出现发热等症状、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或未能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电话:0371-85334130

  传真:0371-85336608

  邮箱:ytzgir@yutong.com

  联系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450000

  联系人:王勇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27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回购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的余额为15,661.4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0%。

  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拉动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及子公司拟继续与合作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融资机构合作,为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按揭贷款、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融资购车方式,同时根据行业惯例和融资机构要求,为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为通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融资机构等的审核,符合开展业务条件的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的余额为15,661.4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0%。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